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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老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老城区关于持续优化双创生态 加快构建现代创新体系的实施办法

时间:2023-04-21 09:07:49|栏目:河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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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老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老城区关于持续优化双创生态 加快构建现代创新体系的实施办法

老城区持续优化双创生态加快构建现代创新体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洛阳以开放为引领加快建设中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以及省科技厅等九厅委出台的《河南省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三年行动(2020—2022)》文件,厚植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加快构建现代创新体系,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深入开展企业成长促进行动,营造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破茧而出、茁壮成长的生态环境,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努力培育壮大推动产业创新的“专精特新”优势企业群体,支撑副中心城市建设。依据《洛阳市构建良好双创生态加快创新主体梯度培育实施办法》,结合老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创新主体包括: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入围洛阳市的“河洛英才”团队、“玉洛汇”计划团队(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创新创业载体及平台包括: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专业化众创空间(中试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创新创业大赛以及国家、省、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

第四条  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等创新主体培育库,围绕洛阳市实施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玉洛汇”计划(以下简称“玉洛汇”计划),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的“春笋计划”(以下简称“春笋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计划(以下简称“科升高”计划),高新技术企业分类培育成长为瞪羚企业、创新龙头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计划(以下简称“高企提升”计划),以及创新创业载体提质增效计划(以下简称“载体提质”计划)等五大计划,构建从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备案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到独角兽企业的成长培育机制,打造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专业化众创空间(中试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分层孵化体系,对创新型企业实行梯度培育,推动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支持“玉洛汇”计划。进一步提高“玉洛汇”计划政策覆盖度,吸引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企业)汇聚老城,重点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企业)落户我区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对在我区市级及以上孵化载体完成企业注册,运行一年以上且财务制度健全的,区财政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洛阳市“玉洛汇”条件,获得市级“玉洛汇”奖补的,区财政再给予市级奖补资金20%的配套奖补。

第六条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研发平台,为技术人员开展研发活动提供阵地保障。凡获批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市级研发平台的区财政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获批省级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省级研发平台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批国家级研发平台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新产品研发、知识产权保护等科技创新活动,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转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对在河南省科技研发管理系统备案、经税务、科技部门认定的研发项目享受研发费后补助政策,区级按规定比例落实配套补助。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连续3年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且建有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的企业,除市级奖励外,区财政对“规上”(工业产值2000万元以上,服务业产值1000万元以上)企业给予2万元配套奖励。

第八条  实施“科升高”培育计划。选择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重点培育,引导企业完善研发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逐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企业培育期最长不超过3年。

(一)鼓励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区科技、税务、财政及各办事处要通力合作、加大支持力度,强化服务指导,优化服务方式,畅通申报渠道,在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依规、各司其职做好高企申报推荐、管理服务工作,切实形成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工作合力。对孵化载体内的科技型企业优先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除上级奖励外,区财政按企业规模予以配套奖励:(1)上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2)上年销售收入在500—2000万元的给予5万元配套奖励;(3)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且入驻区创新载体的企业给予2万元配套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上级奖励外,区财政对规模以上(工业产值2000万元以上,服务业产值1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配套奖励。以上奖励均以税务部门认可的财务报表为准。 

(二)支持引进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对洛阳市外整体迁入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 落地老城一年后享受首次认定配套奖补政策; 对洛阳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区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子公司, 直接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九条  实施“高企提升”计划。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分类培育,实现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建立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雏鹰”企业培育库。选择一批成长迅速、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入库企业进行精准服务,以培育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为目标,在研发平台建设、新产品开发、科技金融等方面对其重点支持,推动其又快又好发展。企业首次获得省级瞪羚企业资格的,除上级奖励外,区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配套奖励。

(二)建立创新龙头企业培育库。选择一批对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创新发展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入库企业,以培育创新龙头企业为目标,支持其在重大产业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创新联盟构建、高层次创新平台建设、人才技术集聚等方面率先实现突破,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引领带动全区企业创新转型发展。对首次通过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认定的企业,除上级奖励外,区财政给予50万元配套奖励。

第十条  实施“载体提质”计划。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对标市级、省级、国家级规范,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孵化载体考评体系,完善孵化载体考评机制,强化孵化成效、载体产出等考核导向,逐步实现孵化载体从重“数量”向重“数量与质量”并重转变,促进创新载体培育。

(一)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对标提质。鼓励辖区现有企业以及社会资本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自2020年起,对经市级初次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区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配套奖励:对经市级备案,首次通过省级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专业化众创空间、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除上级奖励外,区财政另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配套奖励;首次通过国家级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专业化众创空间、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除上级奖励外,区财政另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配套奖励。

(二)支持创新创业载体提升服务能力。建立完善创新创业载体孵化成效评估奖励体系,对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载体进行年度公共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考核。根据市级考核结果, 区财政分别给予优秀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优秀专业化众创空间(中试基地)、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 (新型研发机构) 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优秀创新创业载体在做出承诺并将《“玉洛汇”计划实施细则》向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报备的情况下,可直接推荐市科技局遴选为洛阳市“玉洛汇”计划合作单位。

(三)支持打造高端创新创业大赛品牌。鼓励辖区各创新创业载体及企事业单位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科学院等国内外知名院所及所属机构联办创新创业大赛,积极争取主办(承办)创新创业大赛,加强校地合作与产学研结合,链接优质创新创业资源。创新创业大赛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区财政按照大赛资金实际支出的20%予以支持(以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我区主办(承办)或国家部委、省直厅局及市政府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户我区的,注册成立公司满一年、财务制度健全、运营状况良好的区财政按规模给予2—10万元支持(参照高企首次认定标准奖补)。

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与文化融合发展,为打造国际人文交往中心核心区提供科技支撑。

充分发挥我区文化资源优势,鼓励辖区企业加强文化创作、生产、传播和消费等环节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展文化资源分类与标识、数字化采集与管理、多媒体内容知识化加工处理、VR/AR虚拟制作、基于数据智能的自适配生产、智能创作等文化生产技术研发;开展文化产品多渠道发布、多网络分发、多终端呈现等文化传播技术研发;开展文化产品价值评估与版权交易、基于大数据的个性化推荐、文化产品与服务质量评测等文化服务技术研发;加强舞台演艺和观演互动、影视制作和演播等高端软件产品和装备自主研发及产业化。该类项目优先列入区科技项目计划并给与2—10万元的经费支持,具体数额经专家评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确定。

(二)支持辖区文化、旅游企业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技术基点,打造智慧景区、智慧工厂,重点突破广播影视、文化艺术、创意设计、文物保护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文化旅游等领域系统集成应用技术,开发内容可视化呈现、互动化传播、沉浸化体验技术应用系统平台与产品,优化文化数据提取、存储、利用技术,发展适用于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数字化技术和新材料、新工艺。对获得智慧景区、智慧工厂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以相关文件为准)。

(三)按照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总体部署,建成若干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协同攻关的文化科技领域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成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管理规范、配套完善的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拥有知名品牌、引领行业发展、竞争力强的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军企业,使文化和科技融合成为文化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对申报国家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主体单位给予经费支持,获批后奖励50万元。

第十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项目单位应注册地在老城、财务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未被计入“信用中国(河南)”黑名单。

第十三条  本办法支持的奖励资金从老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如出现年度兑现资金不足的情况,不足部分优先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奖励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使用,财政部门不再按照科研计划项目模式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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