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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修武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修武县科技创新奖励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11-18 09:21:10|栏目:河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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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修武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修武县科技创新奖励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修武县科技创新奖励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焦发〔2017〕1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级科技奖励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推进我县科技经费“拨改奖”、“拨改补”、“拨改贷”工作,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参照《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科技奖励政策,并对目前正在实施的《中共修武县委、修武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修发〔2017〕11号)、《中共修武县委办公室、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武县加快工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修办〔2017〕28号)等文件中的科技奖励规定进行整合和完善,形成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修武县科技创新奖励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奖励资金”),县财政科技经费每年安排奖励扶持资金不低于200万元,用于奖励和扶持本办法所列的我县科技型企业、研发平台、创新载体、申请专利、科学技术奖等事项;安排科技贷款专用资金600万元,用于支持我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融资。

第三条  成立科技奖励扶持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奖励办公室”)。科技奖励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负责科技奖励扶持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科技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以规审查、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奖励扶持资金的类别

第五条  奖励扶持资金主要包括奖励类资金、补助类资金和科技贷款专用资金三方面。

第六条  奖励类资金是指对县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所建成的平台、载体,获得的专利成果、荣誉称号和奖项等,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补助类资金是指对县内企事业单位开展部分科技创新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后补助。

第八条  科技贷款专用资金是指我县加入焦作市科技贷款体系,为开展科技贷款业务,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而设立的专用资金。

第三章 奖励类资金的支持对象和标准

第九条  奖励类资金主要支持新认定(备案)的创新型企业、研发平台、申请专利、创新载体,以及科技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第十条  创新型企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创新型(龙头、试点、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省节能减排示范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省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对经考核评价优秀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企业(园区、基地、乡镇),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研发平台奖励。对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奖励30万元,对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试验基地、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等各级各类研发平台的,按照所认定研发平台的最高级别,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创新载体奖励。鼓励和支持企业、高校、投资机构、专业团队等各类投资主体建设或管理运营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客基地、创新工场等各类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被认定(备案)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8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申请专利奖励。对获得国际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的,每项奖励2万元;对申请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证书的,每项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1000元,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当年申请专利授权总量在10件以内的,发明专利申请至少1件;专利授权总量在10件以上、30件以内(含30件)的,发明专利申请至少2件;专利授权总量在30件以上的,发明专利申请至少3件,发明专利申请以当年受理通知书为准。对当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不到上述件数要求的,单位计件后剩余专利量按规定额度的50%进行奖励。对维持7年以上(含7年)的国内发明专利,从2018年开始,每件每年给予1000元年费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等奖项的,按照所获奖项的最高级别,给予奖励额度50%的配套奖励。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和科技进步奖励。对经省科技成果评价,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的,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2.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按所获奖项的最高级别,给予奖励额度50%的配套奖励;对在全国、全省、全市“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按所获奖项的最高级别,给予奖励额度50%的配套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述的“认定(备案)”,以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公文为准;需进行考核评价的,由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其它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可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同类别、级别奖励标准执行。

第四章补助类资金的支持对象和标准

第十七条  补助类资金主要用于对孵化载体建设,企业入驻各类孵化平台实际发生的房屋租赁费用、宽带费,企业与科研院校(所)开展技术合作、购买研发设备和科技服务,以及争取上级科研项目经费等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后补助。

第十八条  孵化载体及入驻企业补助。对投资主体组建各类创新孵化载体的,根据基础设施投入情况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对省级或省级以上各类创新孵化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申请组建之日起,众创空间自备案之日起,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给予入孵企业(正常纳税经营满1年)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实际发生的房屋租赁费、宽带费、公共软件费等费用的50%补助、40%补助、30%补助,每个企业年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九条  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对企业运用焦作市创新券等,积极与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及其它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技合作,购买专利成果技术、购买研发设备、购买科技服务等产生的费用,给予企业焦作市财政创新券兑付资金50%比例的后补助,每个企业后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实施研发项目,并向上级科技部门争取研发经费。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等各级科技项目研发经费支持的,给予所争取项目经费5%的后补助,每个企业后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五章  科技贷款专用资金的使用办法

第二十条  科技贷款专用资金主要包括科技贷款担保补贴资金、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科技融资风险池基金等三方面。

第二十一条  根据焦作市科技金融政策文件规定,我县科技贷款专用资金由县财政每年出资600万元(市财政等额配套),连续出资5年,每年向焦作市科技贷款合作银行科技专用帐户缴纳科技贷款专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  科技贷款担保补贴资金,用于向提供科技贷款担保的机构发放补贴。根据焦作市科技金融政策文件规定,担保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担保机构有正规资质、担保年化收费不超过担保额的1%、担保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企业所在辖区专项资金中有足够的资金余额、担保业务在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完成备案。年化补贴额为单笔科技贷款担保额的1%,期限从银行放款之日起至担保期满为止。县属企业担保补贴由市财政与县财政按1:1负担。

第二十三条  科技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用于向科技贷款合作银行提供贴息补助。根据焦作市科技金融政策文件规定,科技贷款贴息额以科技贷款年日均贷款余额为计,对于利息不高于同期国家基准利率、并经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完成备案的科技贷款,按贴息年度年平均基准利率的32%给予财政补助。县属企业贴息补贴由市财政与县财政按1:1负担。

第二十四条  科技融资风险池基金,用于科技贷款合作银行科技贷款损失的风险补偿。基金使用遵循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贷款风险由基金与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等共同承担,基金补偿最高额度以存入合作银行专户中基金余额为限。补偿条件与补偿标准按照《焦作市科技融资风险池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推荐申请科技贷款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中小企业的要求,有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和研发经费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通过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

第二十六条  申请贷款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在我县境内注册,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10%以上,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的2%以上,有研发平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并开发出样机样品或形成生产能力,正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或承担县级以上科技项目等。凡通过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优先推荐为修武县科技型中小微贷款企业。

第二十七条  根据焦作市科技金融政策文件规定,申请科技贷款授信额度单户单笔为500万元以下,特殊情况下经科技贷款合作银行申请,焦作市科技贷款联席会议同意后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科技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二十九条  科技贷款企业推荐程序:企业申请→县科技局审核盖章→县金融办审核盖章→报焦作市科技贷款合作银行,同时报县财政局和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章奖励扶持资金的申请和审核

第三十条  符合奖励和申请资金后补助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向县科技奖励办公室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县科技奖励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各符合奖励和申请资金后补助条件的企业和单位,要在获得奖励和在科技研发活动产生费用的次年第一季度,向县科技奖励办公室提出申请并上报相关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县科技奖励办公室根据奖励扶持资金申请情况,提出全县年度科技奖励扶持资金拨付建议方案,报县科技创新奖励扶持资金发放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和批准,最后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申请单位拨付。

第三十二条  各符合奖励和资金后补助条件的企业和单位,要对申请奖励扶持资金的额度认真进行核查。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骗取、套取科技奖励扶持资金的,将取消奖励扶持资格。已经获得奖励和扶持补助资金的,应当由县科技奖励办公室予以追回。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奖励和补助类资金的申请,必须以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公文发布的信息为准,且必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对为修武作出重大贡献,或对全县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奖励和扶持,县政府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十四条  符合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受奖和财政补助企业,应当是依法经营、正常纳税满一年,且对地方财政有贡献的企业,凡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经营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度奖励资格。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对企业建设研发平台和创新载体、实施科技项目、争取研发经费、获得授权专利、自主研发和引进科技成果、引进高科技人才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在全县开展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评选活动,评出修武“最具创新力企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其它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相符的,按此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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