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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淅川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浙川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时间:2022-11-17 09:08:30|栏目:河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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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淅川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浙川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浙川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我 县科技创新能力,彰显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 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的通知》(宛政〔2016〕13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 阳市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清单〉的通知》(宛政〔2018〕8号)等 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浙川县科技创新奖

浙川县科技创新奖包括七个方面的奖项的

(一)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创新引领型企业培育奖; 

(三)创新平台建设奖 

(四)科技成果转化奖; 

(五)发明创造奖 

(六)创新人才队伍奖 

(七)科技创新示范带动奖。 

第三条 科技创新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突出技术创新、产学研结合、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科 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条件 

第四条 设浙川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该奖励每5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不超过2名,每名奖励 50万元(资金的40%归获奖者个人支配,其余60%作为其所在单 位或团队的科研经费)。若达不到评审条件,此奖项可以空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授予“浙川县科学技术 突出贡献奖”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取 得重大成果,带动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进展,对推 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 造传统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五条 设创新引领型企业培育奖 

(一)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 

(二)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 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 给予10万元的补助。 

(三)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一次性给予3 万元的补助。 

(四)对新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补助。 (五)对新入库的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5000 元的补助。 

第六条 设创新平台建设奖 

(一)对省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县建设的新型研 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二)对获得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授予奖牌, 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 

(三)对由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 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研发平台,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50 万元的补助。 

(四)对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研发基地等省级研发 平台,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 

(五)对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市级研发平台,给予建设单 位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 

(六)对新认定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家 级、省级、市级标准,分别给予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50万元、 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七)对新认定的星创天地,按照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分 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八)对新认定的农业科技园、特色产业基地、“双创”示 范基地等各类科技创新基地,按照国家级、省级标准,分别给 予建设单位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第七条 设科技成果转化奖 

(一)对新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照国家级、省级 市级标准,分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 元的补助。 

(二)对促成技术成果在我县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 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技术合同补助最高5万 元,同一机构每年补助最高50万元。 

(三)对我县企事业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研发 并成功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或直接引进市外技术成果进行转化 的,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我县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大型仪器设备,对 提供和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单位,分别按年度实际收取或支付 费用的20%给予奖补,每家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第八条 设 设发明创造奖 

(一)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每件分 别奖补1万元、5000元。 

(二)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企事业单位,每件奖补 2000元。 

(三)对全年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达5件、10件、15件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四)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 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五)对获得省级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六)对获得北美、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权的 每件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获得其他国家和地区发明专利 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七)对海外知识产权(专利)维权胜诉案件专利权人, 给予30万元的补助。 

第九条 设创新人才队伍奖 

(一)支持我县企事业单位围绕汽车零部件、新能源、农 副产品加工等主导产业,面向全国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 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对纳入市高端人才支撑工程的科技创新 领军人才、科技创新青年人才,给予10-3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 持. 

(二)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创新型科技团队,分别一次 性给予30万元、10万的补助。 

(三)对其他各类人才的奖励资助办法参照市县《关于深 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诸葛英才计划”加快建设人 才强市的意见》(宛发〔2018〕5号)和《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 制机制改革,贯彻“诸葛英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县的意见》(浙发〔2018〕9号)相关激励政策执行。 

第十条 设科技创新示范带动奖

 (一)每年由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创新目标考评办法和 细则,选出考评得分前5名的乡镇、街道,授予“科技创新先 进乡镇(街道)”称号,并分别给予3万元的奖励。

 (二)每年从注册地在本县的企业中评选出3-5个科技创 新工作成效突出的企业,授予“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称号,并 分别给予3万元的奖励。

 (三)每年选取3-5个产业发展良好、带动贫困群众致富 能力强的特色产业基地,授予“科技扶贫示范基地”称号,并 分别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在县委、政府组织的其他行业会议上 奖励过的,只予以表彰,不重复发放奖金。凡符合条件的企事 业单位和个人,应于次年1月25日之前,到县科技管理部门办 理申报手续,经县科技局认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给予奖补。不主动申报的,不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科技创新 的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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