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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封丘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封丘县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时间:2022-09-08 10:00:09|栏目:河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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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封丘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封丘县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封丘县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依据省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2〕9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创新资金奖补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新政文〔2021〕38号)文件精神,为构建覆盖全县的科技创新体系,以科技创新催生新动能、激发新活力,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以下措施。

一、奖励补贴项目内容

(一)加强企业研发投入补贴

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按照《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豫财科〔2020〕30号)政策执行,进行分层级补助。其中:2017年以来首次享受企业研发补助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1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5%。非首次享受企业研发补助的企业,年度补助额度按存量补助和增量补助分别测算。

(二)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队伍

对于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上年度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企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为10万元;对有效期内整体迁入封丘县行政区域内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参照认定高企政策落实奖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标准为2万元。

(三)支持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给予创新平台或主要依托单位一次性奖励分别为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评估(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3万元,对评估(评价)结果为良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

(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对符合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条件、利用非财政资金组建且备案成功为省、市级独立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

(五)加强创新孵化载体建设

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含专业化孵化器)、众创空间(含专业化众创空间)、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奖励标准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市级考核结果优秀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考核结果良好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

(六)奖励新品种、标准研发制定和成果鉴定

对于新审定的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级和省级农业新品种参与单位奖励标准分别为20万元和10万元。新认定登记的科技成果每个奖励标准为2万元。

(七)加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

鼓励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等高层次创新资源,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获批国家级(试点)创新战略联盟的单位,给予联盟或主要依托单位奖励60万元;对获批为省级创新战略联盟的单位,给予联盟或主要依托单位奖励20万元。

(八)支持打造一流人才政策体系

对中原科技创新、中原科技创业、中原科技产业领军人才,在封丘县域内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每人给予不超过20万元特殊支持;对新引进的全职博士,连续工作2年以上,资助经费每人不超过20万元。获得国家、省科技进步奖奖励标准分别为一等奖50万元、30万元,二等奖30万元、20万元,三等奖20万元,10万元。

(九)推进创新型单位建设

为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对经认定的创新型单位奖励10万元。

(十)获得科技项目奖励

对通过结项验收的国家、省、市级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奖励标准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通过结项验收的封丘县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和封丘县农业新技术示范与推广计划项目支持资金额度分别不超过10万元。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标准为10万元。

(十一)支持开展科技信贷贴息业务

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实物资产抵押科技信贷业务,给予贴息支持,县级贴息按照10%的比例给予奖补,单笔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奖励资金的申请和审核

奖励资金属一次性财政补助。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及时申请奖励资金,逾期不予受理。

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奖励资金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市、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分类别和奖励标准进行汇总,经本级政府审核后,报送至奖励资金管理部门。

奖励资金管理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及时对申请奖励资金单位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择优奖励的意见。

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存在安全生产、环保不达标和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情况给予一票否决。

三、资金的管理

奖补资金从科技专项经费列支,科技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发展规模逐年递增,不低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速。经审核通过后拟奖励的项目面向社会各界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奖励给相关单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

奖励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确保用于开展科技创新和科研活动。

四、监督和检查

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管理。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研发机构和相关单位,取消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封丘县科技创新奖励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封政文〔2017〕142号)同时废止。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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