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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驻马店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进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

时间:2022-08-09 09:01:57|栏目:河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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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驻马店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进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提升我市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能力,落实《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豫财科〔2020〕30号)、《河南省研发投入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7—2021年)》(豫政办〔2017〕111号)和《河南省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豫科〔2020〕135号),特制定我市2020年至2022年推进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

第二条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我市将研发经费投入情况作为申请各类项目、后补助资金、研发平台的基本条件,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额度高的申报单位。对上年度纳入研发统计,向统计部门报送《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表》,有研发经费投入的规上企业,在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认定,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科技项目、产业发展项目、制造业创新项目和补助申报时给予支持。要求县区财政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

第三条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全面落实《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豫财科〔2020〕30号),设立驻马店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资金,依据上年度经税前加计扣除确定的研发费用数额,对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按比例给予补助。对于首次纳入统计但未享受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和驻马店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政策的其他各类规上企业,以及上报高技术产业增加值数据的科技型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由市县财政给予补贴。

第四条支持各类研发平台建设和创新引领型企业。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积极整合科研资源建立研发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对通过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中原学者工作站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批的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给予奖补20万元。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按照产品类别每项产品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奖补30万元、20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奖补50万元和20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奖补100万元、2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市、县财政各占50%。

第五条加大企业支持和培育力度。对新认定的省级独角兽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瞪羚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雏鹰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鼓励各县区积极培育和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高每万家法人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及增长速度,提高高技术产业投资占比。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连续三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对新入库的国家科型中小企业对每个企业奖励1万元。以上奖励资金市、县财政各占50%。

第六条提高技术合同成交额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及提高幅度。落实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奖补政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上登记方可享受相关财政奖补政策。市财政对上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金额前3名的单位分别奖补5万、3万、2万元。鼓励市内高校、科研院所在驻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由受益地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5%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由市、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补。对促成技术在市内转移转化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由受益财政给予最高2%的后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吸纳集聚我市急需的海外优秀人才,提高外国高端人才和专业人才与本地区就业人数之比。细化政府各部门海外人才引进服务职能。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政府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成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的海外人才引进专项工作办公室,理清各部门引进海外人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市外事办、市科协、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招商局等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责任分工,通过简化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和收费事项,按照“先引进、后认定”的程序,积极开展海外人才引进工作。提升海外引进人才优惠政策扶持力度。对企业或由政府引进的海外人才,与用人单位签定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除享受驻发〔2018〕9号文规定政策外,受益财政再给予每位A类、B类人才每年分别5万元、3万元的岗位津贴。

第八条加强统计。一是加快建立科学分工、各方联动、信息共享的研发经费投入统计部门协调机制。指导和督促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事业单位做好科研会计科目等基础性工作,通过抓好科技项目申报、评估、结题、绩效评价等工作,推动项目研发投入的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二是按实际情况更改统计编码,纳入统计范围,提升统计水平。各县区科技部门要积极与统计局、市场监管局沟通,按照产业分类,指导企业应统尽统。实行调度制度,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督导。三是有关发改、工信、住建、卫生、科技、统计、商务、卫健委等部门对无研发经费投入或者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过低的重点企业,特、一级建筑企业和大中型服务业、三甲医院、科研院所及其他有研发投入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点对点的培训指导服务;对投入强度较低的县区,加强业务指导。

第九条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措施,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和分红、技术转移优惠等激励政策进行全面宣传解读,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统计部门加强研发投入统计,强化研发经费投入动态监测,做到应统尽统。

第十条强化领导,严格奖惩。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把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加强对各县(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新指标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和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县(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新指标每两月进行排名通报,对连续两次排名后三名的县(区)进行约谈,对半年排名后三名的县区除约谈外分别扣减财力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对年度各县(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新指标前三名的县(区)给予通报表扬,分别奖励资金2000万元、1500万元、1000万元;全市考核如未达到C类市第一名目标时,对年度各县(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新指标后三名的县(区)通报批评,分别扣减财力2000万元、1500万元、1000万元。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现行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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