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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凤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

时间:2022-06-27 09:39:03|栏目:河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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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凤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大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退城(退村)入园”,实现制造业转型升级,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21〕6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一、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新技术改造

对获得省级“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高端化改造、绿色化改造、智能化改造)、头雁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改项目,按照市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0%给予配套支持。

(二)鼓励产业技术创新

1.支持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和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项目,按照市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0%给予配套支持。获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服务获得实际收入项目,按照市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0%给予配套支持。

2.获得国家、省首台(套)认定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对研发制造单位按照市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0%给予配套支持。

3.经省认定的河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对区内研发企业按照市级财政支持金额的10%给予配套支持。

(三)推动头雁企业“上台阶”

对经省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头雁企业、传统优势产业头雁企业按照市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0%给予配套支持。

(四)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

1.对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在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2.对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五)鼓励争创各级各类荣誉

1.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示范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园区、项目、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2.对按期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获得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绿色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根据省考核结果,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2.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的设备、软件投资,按照市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0%给予配套支持。

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发展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3.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奖励3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国家基地和人才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奖励30万元;对获得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奖励10万元;对获得河南省重点研发专项、河南省创新体系建设专项、河南省基础前沿研究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奖励10万元。

4.对获得新乡市重大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立项项目奖励10万元。

5.对新认定或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本条款适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失效后,再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6.对新认定的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奖励20万元。

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持续加大工业大企业(集团)培育力度

1.对我区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达到100%以上的(含100%),奖励20万元;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亿元以上的(含2亿元),奖励50万元;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奖励100万元。

2.对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亿元以上的(含3亿元),奖励50万元。

四、支持创新发展联盟发展壮大

1.联盟企业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2亿元以下的,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的(含30%),奖励3万元;增长50%以上的(含50%),奖励5万元;增长80%以上的(含80%),奖励10万元。

2.联盟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奖励10万元;增长3亿元以上的(含3亿元),奖励30万元;增长5亿元以上的(含5亿元),奖励50万元。

3.对联盟企业获得我区“三大改造”、科技创新发展项目资金支持的,将奖励标准提高至110%。

4.对同时满足工业大企业(集团)培育奖励及联盟晋升奖励的联盟企业,可享受政策叠加奖补。

五、其他

1.本意见的奖励对象为纳税关系、统计关系在凤泉辖区内的工业企业。除本意见有特别规定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项荣誉的,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项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区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对企业当年获得本意见所列政策奖励资金的,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上缴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

2.企业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项目以评定部门的批文或证书为准。

3.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因偷、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4.本意见中所列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支持政策,区级财政按照科学技术支出预算管理,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负责统筹兑现。

5.兑现流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总负责,区科工信局牵头,区发改委、审计局、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等部门和企业所属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实行并联审批。其中,工业大企业(集团)、创新发展联盟奖补政策,由企业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初审后上报至区科工信局;其它奖补政策由企业向科工信局直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科工信局牵头组织上述有关部门进行审议,对照本意见的要求,提出具体意见,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工业大企业(集团)、创新发展联盟奖补政策由区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各相应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负责兑现到位,其他奖补政策由区科工信局负责牵头兑现到位。

6.凡涉嫌虚假申报和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本意见由凤泉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牵头落实和解释。

8.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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