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东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东光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部署要求,加强东光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县域科技创新水平,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光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河北省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沧州市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包括省、市、县财政拨付的相关专项资金以及科技创新资金等”。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是县科技主管部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县科技主管部门在2021年度以来推进县域科技创新中组织开展的企业调查研究、工作辅导培训、科技政策宣传、创新主体培育、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特派员创新服务以及科技金融、科技招商、产学研对接等科技创新活动,以及为此进行的政府购买服务等。包括:
(一)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上年度入统的研发经费投入300万元且研发投入强度(研发费用与年营业收入占比)达到3%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后补助。
(二)积极推动县域企业实施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重大课题研发项目,对县域内重大技术创新做出贡献的科技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的奖励后补助。对新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揭榜挂帅”等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后补助。
(三)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初次认定和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后补助。对初次认定和再次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2万元后补助。
(四)支持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对新建、在建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的补贴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平台给予最高20万元后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给予最高10万元后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给予最高5万元后补助。对评估优秀的省级创新平台给予最高10万元后补助。
(五)支持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对新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最高10万元后补助。
(六)支持科技园区建设。对获批建设的国家级科技园区给予最高50万元后补助;对获批建设的省级科技园区给予最高30万元后补助;对获批建设的省级科普基地给予10万元后补助。
(七)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外输出技术合同,按年度累计技术合同成交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后补助。对吸纳技术合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按年度累计技术合同成交总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后补助。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的企业,每件奖励1万元。围绕我县主导产业和重点县域特色产业创新发展需求,支持建设中试熟化平台,推动平台共享共用,对新建或在建中试熟化平台,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的补贴支持。
(八)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推动企业与高校及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新与高校签订研发合作协议并有创新成果的企业给予5万元支持。
(九)大力引进、培育科技人才。对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项的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后补助。对国内外人才及团队到我县创新创业、转化科研成果的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对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企业与院士合作,对新建、在建院士工作站、院士合作单位,总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的补贴支持;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最高20万元后补助。对新认定的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后补助。
(十)支持工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规上工业企业B级及以上工业研发机构给予最高2万元后补助。
(十一)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后补助。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后补助。
(十二)支持农作物新品种培育推广。按照农作物新品种推广面积、效益等应用情况给予后补助,对通过国审、省审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后补助,国家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给予最高5万元后补助。
(十三)支持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推进县域科技创新。包括但不限于对县域科技创新咨询辅导、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或复审进行培育辅导,对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归集辅导、科技项目申报、研发平台申报、科技创新工作培训以及组织专家进行培训等科技创新服务工作。
(十四)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工作的宣传、培训、辅导、办公等费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优先用于科技创新,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明确专项资金额度、资金用途、支付单位等。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按程序拨付资金及项目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在奖励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东光县人民政府办关于印发<东光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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