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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东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东光县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

时间:2025-09-18 09:58:10|栏目:河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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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东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东光县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

东光县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升县域科技创新水平,推动东光县经济社会创新发展。依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冀办〔2021〕28号)《关于优化调整3项科技创新奖补政策的通知》(冀传〔2023〕2号)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科技创新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若干措施》(冀科政〔2024〕10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沧政办规〔2025〕1号)东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东光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年度入统的研发经费投入1000万元且研发投入强度(研发费用与年营业收入占比)达到3%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后补助。对全县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额度前10名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鼓励服务机构提供研发经费归集辅导服务,对2022年度以后为县域内企业提供研发经费归集服务的服务机构,每辅导服务一家企业,奖励4000元。

二、鼓励企业科技研发

鼓励我县主导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积极推动县域企业实施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重大课题研发项目,对县域内重大技术创新做出贡献的科技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的奖励后补助。对新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揭榜挂帅”等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后补助。

三、实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

围绕我县纸箱机械、塑料包装、绿色化工、五金机电等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加快传统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步伐,推动企业向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发展,组织实施县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对总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的资金支持。

四、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加快培育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与应用,推动实现技术迭代突破,促进战略性技术加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新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后补助。

五、培育壮大创新主体

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开展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对新认定和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后补助;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鼓励服务机构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服务,对2022年度以后为县域内企业提供培育服务的服务机构,每培育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2000元;每培育一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1500元。

六、持续优化科技金融服务

引导风险投资、科技信贷、保险等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充分利用市级科技创新券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贷款、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扩大科技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规模,助力科技企业上市融资。

七、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建设

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对新建、在建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的补贴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平台给予最高20万后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给予最高10万元后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给予最高5万元后补助。对评估优秀的省级创新平台给予最高10万元后补助。

八、推动创新孵化载体建设

推进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园区”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支持;对获批建设的国家级科技园区给予最高50万后补助;对获批建设的省级科技园区给予最高30万元后补助。对获批建设的省级科普基地给予10万元后补助。

九、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加强与高校院所、科研单位精准对接合作,提升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能力。对新与高校签订研发合作协议并有创新成果的企业给予5万元支持。对外输出技术合同,按年度累计技术合同成交总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后补助。对吸纳技术合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按年度累计技术合同成交总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后补助。围绕我县主导产业和重点县域特色产业创新发展需求,支持建设中试熟化平台,推动平台共享共用,对新建或在建中试熟化平台,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的补贴支持。大力打造和开放创新应用场景,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对成熟的新技术应用示范场景予以科技计划项目不超过总投资30%的补贴支持。

十、加强科技成果运用保护

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人才聚集、创新资源集中的优势,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实行科研项目和知识产权过程化管理。倡导高校与科研院所实施专利转让许可,提升知识产权转化率。推动企业运用专利商标进行质押融资和投保参保知识产权保险,助力企业创新发展。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的企业,每件奖励1万元。

十一、引进培育创新人才

大力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对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项的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后补助。对国内外人才及团队到我县创新创业、转化科研成果的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对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企业与院士合作,对新建、在建院士工作站、院士合作单位,总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的补贴支持;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最高20万元后补助。对新认定的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后补助。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支持;对新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支持。

十二、大力引进科技人才

采用“周末到东光”“人才飞地”等柔性引才机制。对市级“人才飞地”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外国专家引才引智平台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对我县企事业单位与外国专家开展的合作研发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对新获得的中国政府友谊奖、河北省燕赵友谊奖的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支持。

十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各镇、相关部门要把科技创新工作摆在发展全局核心位置,加强统筹指导和部署推动,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行业主体责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统筹指导,努力形成上下贯通、协调联动的科技创新工作新局面。

(二)加大财政投入。严格落实财政对科技投入只增不减要求,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稳定性和竞争性支持相结合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

十四、附则

该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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