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张家口市以科技创新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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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以科技创新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促进创新主体量质齐升
1.健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制。围绕高新技术八大领域,按照科技和创新型企业升高企、未参加重新认定高企、招商落地和新投产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升高企分类建立企业清单。对纳入清单企业的研发投入、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基本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筛选,分年度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库,实行梯次培育、动态管理,形成“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的培育发展格局。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10万元奖补;对到期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5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2.积极吸纳外地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市。从外地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由省直接认定,通过国家备案后,一次性给予每家不高于20万元奖补。自完成迁入注册手续之日起12个月,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此项奖励应在企业完成迁入后3年内申报,只可申报一次。(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3.加强科技企业招引服务。统筹优化科技企业招引,强化科技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招商工作会商协调机制,着力招引落地一批产业适配度高、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科技型企业和项目。加强新招引企业科技创新服务,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帮助其三年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新招引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年度研发投入首次超过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4.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对我市科技型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科技领军企业的,给予100万元补助;对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补助0.5万元。(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5.强化要素保障。推进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用地成本,缩短开发时间。鼓励各县区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带规划设计方案挂牌等多种供应方式,推动产业空间与产业项目精准匹配。优化用地审批专班机制,对高新技术企业重大项目实行“一项一策”保障。持续提升审批效能,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即来即报,提供“拿地即开工”等支持服务。对高新技术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新增大气、水污染物排污权合计小于1吨的,免予交易主体审核、免收交易保证金,实行排污权交易“绿色通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高新技术企业推出专属信贷产品,通过提供优惠贷款利率、增加贷款额度等方式,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成本。(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6.加强科技型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引导孵化器(包括众创空间)做优做强,对运营期间内,每成功培育一家注册在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给予1万元补助。鼓励科技型企业设置科技专员,负责研发费用归集、填报,规范研发项目实施管理和技术合同登记等工作,对企业当年度新认定(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享受R&D经费、技术合同交易后补助,给予每家企业科技专员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0.5万元。(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二、提升科技研发能力
7.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享尽享。对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的研发投入增长1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按其比上年度新增研发经费的2%给予科研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建立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刚性增长机制,对国有企业科技创新产生的费用性研发支出,在确认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考核指标完成值时视同利润加回。(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8.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我市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按年度上级到位资金额的10%给予经费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9.实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安排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用于组织实施市级科技成果转化、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扩大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范围,持续推进“揭榜挂帅”“联合攻关”等新型项目组织方式,让企业积极参与攻关需求征集与榜单编制,逐步形成“一业一策、一企一策”的重点研发任务推进机制。(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10.强化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联合建立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平台分别一次性补助200万元、50万元。对新建或批复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在通过评估或验收后,分别一次性补助200万元、50万元。对新备案或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牵头单位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三、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11.健全产学研成果对接机制。围绕全市“六大”产业和县域特色产业建立“6+N”产业技术需求库和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技术需求清单,常态化组织科技成果直通车、先进资源对接会、京津专家张垣行等品牌对接活动,促进科研资源与市场需求的有效对接。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采用免费许可、“先用后转”等多种方式,推动专利向企业快速转化。(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12.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对企业年度累计实际输出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需登记,并经省科技厅审核认定)500万元(含)至1亿元(含)的合同,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实际技术交易额的0.5‰给予累加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13.促进京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聚焦我市企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鼓励企业联合京津高校院所揭榜攻关,签约成功的项目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按项目榜单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主要出资方资金支持,每项最高20万元。京津科研人员与我市企业合作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可在投产后连续3-5年从当年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现金奖励。(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14.加快概念验证和中试验证平台建设。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主动开放市场和应用场景,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推进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应用,使更多科技成果从样品演变成产品、从产品延伸为产业,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前一公里”,促进科技成果的广泛应用。(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15.加大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力度。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打造一批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以知识产权赋能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创新发展。优化知识产权服务供给,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相关领域专利预审服务。围绕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开展知识产权公益培训和维权援助服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四、完善科技激励机制
16.积极推动职务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方式向企业转化。探索建立“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成果转化模式。试点单位可按照不低于70%比例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以赋权成果作价入股创办转化企业,完成企业注册后,可进一步向单位申请转让赋权后的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共有的部分,投入转化企业,让企业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成果完成人(团队)通过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至转化企业取得股权,由此产生的对应收益及其衍生增值收益,按照与单位签署的技术转让协议约定比例将单位应得部分上缴单位所有。(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科研事业单位市级主管部门,省属、市属各高校)
17.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支持和鼓励科研型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落实科技人员在基层和企业服务期间,原单位应当保留本人人事关系,其档案工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变动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科研事业单位市级主管部门)
18.建立科学技术奖激励机制。加强科学技术奖励,对我市企业、单位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按照省级奖励标准1:0.5给予配套奖励。(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2024年度相关补助项目按照《张家口市加强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张政办字〔2021〕58号)执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牵头制定实施细则,原《张家口市加强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张政办字〔2021〕58号)同时废止。本措施所有奖励补助资金,按照《关于调整市级财政单独支持产业发展等相关政策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用于项目研发、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科技创新活动支出。本措施与我市其他补助奖励政策有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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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河北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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