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定安县支持工业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若干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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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支持工业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若干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及各项制度在我县落地生根,促进我县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速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形成新发展格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6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方式与标准
第二条 资金来源、资金奖励的范围及要求
资金来源于2023年定安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考核奖励资金和县本级财政资金。资金奖励的范围及要求为2024年度在定安县实际生产、运营的企业,申报时未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中国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欠缴税款,没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被评定为“亩均论英雄”A、B档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做大做强奖励
1.对首次升规(升规是指年产值2000万或以上,下同)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工业企业,给予该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奖励。
2.鼓励制造业企业上规模,除享受省级政策扶持资金外,再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对2024年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4亿元、6亿元、8亿元、10亿元或以上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培育优质企业奖励
设立优质企业培育库,对于年产值(或者营收)达1000万元或以上的企业申请加入优质企业培育库,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除小升规、创新型中小、专精特新、小巨人、科技型中小、高新技术、种子、瞪羚、领军等企业外)。
第五条 优质企业称号奖励
(一)初次认定为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二)初次认定省级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复评为省级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三)初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复评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四)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行动”奖励:初次认定种子、瞪羚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复评为种子、瞪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初次认定为领军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复评为领军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企业创新赋能奖励
(一)奖励规模以上企业和研发机构研发经费增量:奖励同比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增量部分的15%,最高不超过10万元。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
(二)对认定为省级研发机构的企业和科研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对认定为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和科研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
(四)对认定为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和科研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七条 企业设计赋能奖励
(一)对获得iF设计金奖、红点至尊奖的我县设计企业或企业所属设计机构,给予每项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设计奖的我县设计企业或企业所属设计机构,给予每项1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海南省设计师大赛优秀奖、铜奖、银奖和金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三)对于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企业数字化转型奖励
对获得省级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绿色工厂等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九条 企业金融支持奖励
1.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并在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的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
2.对成功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企业申报加工增值内销免关税政策试点、进口“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奖励
对于获批加工增值内销免关税政策试点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对于进口“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奖励。对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或对于产值和税收明显超过最低考核标准的项目纳入一事一议范围,给予贡献奖励。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定安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对资金申请单位进行遴选、审核、公示等申报审核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措施动态评估调整机制,评估措施执行情况,确保措施针对性与有效性。到期前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为县级财政资金,定安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奖励资金的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定安县审计局依法审计监督本措施执行情况以及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须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如果提供申报材料不真实、虚假申报、骗取政策资金的,一律取消当年享受上述政策的资格,对已经发放的,一律予以收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定安县本级其他支持工业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执行,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资金奖补起始时间认定和测算从2024年1月1日起。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定安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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