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澄迈县科技赋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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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科技赋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精神,推进科技创新,构建“两链一生态”体系,促进信息技术服务业、油气勘探生产服务业、绿色制造业等产业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国家创新型县(市)建设,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结合澄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经新认定的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期内研发增量奖补最高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老城科技新城管理局)
第二条 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45万元奖励;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老城科技新城管理局)
第三条 积极推动“精英行动”。对新增纳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行动”的企业,分别给予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支持领军企业跨越发展,对新上榜“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四条 加快培育高质量企业集群。对首次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海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期满通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老城科技新城管理局)
第五条 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对经按《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开展数字化转型水平评测达到二级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改造投入费用不低于100万元的,按照改造投入费用的20%给予补贴,属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补贴比例提升至4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引导规上工业企业深度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专业服务云平台的SaaS(软件即服务)化服务等开展数字化转型,对以购买服务形式提升数字化转型水平,达到二级以上的,按年度投入费用的20%进行补贴,属于专精特新企业的,补贴比例提升至40%,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老城科技新城管理局)
第六条 支持研发机构发展建设。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在省科技厅完成备案程序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2025年1月1日起,经我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中试研究基地、企业技术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七条 提升创新创业载体创建水平。培育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平台,对经认定的国家、省级、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备案、经认定的省级、县级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等次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县级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考核等次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老城科技新城管理局)
第八条 加大科研项目支持力度。对获批立项的县级重点研发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2025年1月1日起,牵头申报并获批立项的国家级、省级重点研发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同一项目,县级财政不予重复奖励。(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老城科技新城管理局)
第九条 推动企业科技进步。2025年1月1日起,牵头申报并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经澄迈县提名并获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含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企业创新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项目,按省奖励资金的100%给予配套奖励。(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十条 支持企业加快研发新产品。对获得省先进装备制造首台套试点示范奖励或销售奖励资金的项目,按照省级资金的5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为做好政策的衔接,自2023年3月1日起,我县范围内符合本措施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享受本措施规定的优惠政策。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安排。本措施与县委、县政府已经出台的政策重复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措施由澄迈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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