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定安县促进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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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促进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第一条 为加快引进和培育优质产业项目,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推动定安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新引进且经县招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和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高端食品与农产品加工、新型建筑材料、生物医药、休闲旅游、文化创意、先进制造、商贸物流、咨询服务等项目(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初级开发、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除外)。受益企业须在本县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本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县内现有企业新上规模以上产业转型和技改项目,可比照享受本政策。
第三条用地支持保障。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符合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用地集约且投资强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工业项目,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投入产出、确定土地退出机制与未达产达效履约补偿机制。对投资规模、辐射力、带动力、贡献率大的高新技术、科技研发等产业项目用地,经“一事一议”可以比照工业用地标准执行。
工业用地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不再缴纳履约保证金。外来资本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使用划拨土地的公共服务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第四条厂房租金补助。对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或现有企业闲置厂房,每平方米年缴纳税收形成地方财政贡献达到100元以上的项目,从投产之日起连续2年给予每年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补助。
新引进规模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餐饮酒店、医疗教育机构等项目,自营业之日起连续2年按对外实际营业面积给予每年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补贴。
第五条投资强度奖励。对按照土地出让协议投资建设,如期竣工投产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投资奖励。其中:投资额在1亿元至3亿元的,按2‰给予奖励;投资额在3亿元(含)至5亿元的,按3‰给予奖励;投资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第六条实际运营奖励。对新引进项目,自落地定安县实际经营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的三个自然年内,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按实际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三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品牌创建支持。县域内企业产品评为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的,且认定当年纳税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被评为省级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8万元。
第八条科技创新扶持。对企业在定安研发团队研发的项目(产品)获得国家级专利证书(或行业认可),并在定安县示范推广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经县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给予研发人(或团队)实行分阶梯式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对企业在定安县举办的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创业沙龙等专业交流活动,根据参会企业数量、活动影响力和实际效果等,经经县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给予不超过活动费用30%的补贴,最高20万元。
第九条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对注册地址在定安县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市场成功上市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条一事一议政策。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热带高效农业项目,在投资强度、年度产值和年度税收达到相关控制指标要求,处于行业发展领先地位且区域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附则。
(一)入驻定安县项目除享受本政策之外,还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和海南省发布的《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65号)等其他各项扶持政策,我县同类支持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本政策所需奖励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负责保障,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实施,商县财政局制定细则,明确资金申报、审核流程与绩效管理、监督等事项。受益企业需承诺6年内不迁离和不改变在我县的纳税义务,所获奖补资金应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市场开拓、扩大投资、节能降耗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若违反存续时间承诺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不再发放并追回已发放的扶持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使用奖补资金的,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三)本政策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政策自2022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县发展改革委建立政策动态评估调整机制,每年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适时予以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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