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乐东黎族自治县推动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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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推动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海南省委和省政府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2026年)》(琼办发〔2023〕43号)、《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改革若干措施》(琼科〔2024〕189号)和《海南省科技创新提质增效行动方案(2025—2027年)》(琼府办〔2025〕25号)等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县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和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申报条件、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重大税收失信主体”的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章 奖励扶持措施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首次申报并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省级政策扶持资金奖励外,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满后再次申报且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企事业单位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经县科工信局初审通过后向省科学技术厅推荐申报但最终未通过认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申报费奖励3万元。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行动”奖励。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申报获得“精英行动”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有效期满后再次通过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研发经费奖励。科研机构研发经费以年度科技统计表研发投入中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支出总额为准,经核定后按研发投入1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每家科研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对入库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入库企业3万元奖励。
第三章 平台载体创新奖励
第七条 科研平台、创新载体奖励。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等科技创新载体,积极支持和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对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且有实质性运营的企事业单位,经县科工信局认定后,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第八条 科研机构建立奖励。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对获批为国家级、省级科研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添置、技术引进、人员培训与科研人员奖励等。
第九条 科研机构奖励。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县设立科研机构的,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每家科研单位30万元奖励。(提供设立的科研机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人员工资、缴纳社保等)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扶持包括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奖励、产业科研项目扶持、获奖科研项目奖励、技术合同认定奖励和科普基地、科技示范基地扶持。
(一)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的新产品被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给予一次性15万元研发奖励。
(二)产业科研项目扶持
鼓励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对开展省级(含)以上科技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在省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县财政按照省财政支持金额的1:3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获奖科研项目奖励
对上一年度获得省部级(含)以上立项的科研项目,给予一次性不高于3万元扶持;申报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奖项)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按照一等奖10万元/项,二等奖5万元/项,三等奖3万元/项给予奖励。
(四)技术合同认定奖励
经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系统认定,且在县科工信局登记认定的每一项技术合同(以交易额到账凭证为准),交易额10万元至20万元(不含)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项的奖励;交易额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项的奖励;交易额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项的奖励;交易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项的奖励。
(五)科普基地、科技示范基地扶持
获得省级(含)以上认定的科普基地,科普作用发挥明显并经县科协核定推荐(每年最多推荐5个),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扶持;获得县科工信局认定的县级科技示范基地(每年最多不超过5个),且科技示范作用发挥明显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资金扶持。(适用于当年度获得认定的科普基地和科技示范基地,需提供省级以上科普基地获批正式文件及基地名单、县科协科普基地认定通知、县科工信局科技示范基地认定通知等)
第五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一条 申报审核具体流程由县科工信局另行发布通知,通过“海易兑”平台按程序组织开展申报、审核、兑现等工作。如我县各类专项资金政策措施与本若干措施有类似重复条款,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县科工信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初步意见,呈报县政府核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奖补资金的,追回奖补资金,取消涉事单位的申报资格,列入失信名单,今后不再享受我县其他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县行业主管部门和产业链负责部门要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在申报奖励扶持措施类别中,同一个科研项目已享受过政府其他奖励政策的,不能重复申报;同一项目申报奖励扶持措施类别中,以最高奖项为奖励或补足奖励金额。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措施由县科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县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重大调整,则本措施亦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的通知》(乐府办规〔202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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