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儋州市科技创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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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科技创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儋州洋浦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样板间”建设,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助推新赛道产业加速壮大,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开放协同、活力迸发的创新生态体系,为儋州洋浦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科技动能,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一)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考核或定期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研发机构,按层级分别给予奖励:国家级80万元、50万元,省级30万元、20万元。本条款研发机构包括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类型。同一申报主体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条款奖励;同一申报主体不同年份认定为不同类别研发机构,按奖励补差方式执行。
(二)支持高端人才平台与高水平科研平台建设。对首次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级院士工作站定期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按省财政奖励金额的10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30万元。对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整建制科研机构或分支机构,根据研发人员数量、研发经费投入、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按省级补助标准的100%给予科研经费补助,整建制科研机构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分支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按省财政奖励金额的10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级认定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中心、中试研究基地、概念验证中心、应用验证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等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述平台(含已认定及新认定),年度新建或扩建软硬件投资额达300万元及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其中,软硬件投资指年度直接用于平台服务能力提升或科研功能拓展的相关直接支出,具体包括场地改造、仪器设备购置、专业软件购买及升级等与平台核心服务相关的支出。为无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提供科研服务(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中试试验、成果转化、概念验证、应用验证等),且申报年度上一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结算的科研服务收入达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年度服务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对首次认定的部级、省级、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部级、省级、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年度考核结果为良好的部级、省级、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等孵化载体,根据其培育企业的实际成效给予绩效奖励,每家孵化载体年度奖励上限为10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为:培育孵化的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每家5万元标准给予该孵化载体奖励;培育孵化的企业在境内外公开资本市场(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等法定上市板块)实现上市,按每家15万元标准给予该孵化载体奖励。对经批准创建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
(五)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其认定前一年度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规模以下企业,奖励40万元;规模以上企业(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管理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研发经费增量奖励,奖励标准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30%,其中,规模以上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其他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
(六)支持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对再次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对首次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再次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海南省高新技术“精英行动”企业,首次认定为领军企业、瞪羚企业、种子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再次通过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创新主体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单位,按获得国家专项拨款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作为发榜方征集省重点研发“揭榜挂帅”项目并获省科技厅立项的单位,按获得省级专项拨款额的3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牵头承担省重点研发专项市县联合项目的单位,按照当年省重点研发专项市县联合项目资助标准,给予配套支持。同一市场主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项目配套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省重点研发专项市县联合项目市级配套除外)。市级财政已配套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八)实施科技成果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奖项等级给予配套奖励:特等奖奖励200万元、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三等奖奖励25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含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企业创新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省财政奖励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
(九)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引进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在儋州市实现转化且固定资产投资达200万元及以上,按实际发生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支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根据企业当年度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进行奖励,对累计成交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累计成交额的0.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优化科技金融服务支撑
(十一)支持科技企业融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商业银行贷款,对企业当年度年日均贷款余额按当年12月31日1年期LPR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以“先投后股”模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探索通过“先投后股”模式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等园区科技成果转化,与省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池,单个项目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扶持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本措施由儋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重大调整,本措施同步适配。与我市其他专项资金政策内容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措施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对2026—2028年度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予以奖励。对2025年度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按《儋州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办法(试行)》(儋府规〔2023〕6号)执行。《儋州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办法(试行)》(儋府规〔2023〕6号)同时废止。
栏 目:海南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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