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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全州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全州县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5-08-04 09:45:09|栏目:广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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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全州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全州县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全州县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我县科技创新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桂林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市政规〔2024〕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激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给予企业研发经费财政奖补,具体标准如下:

1、研发经费总量奖补。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总量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总量达到15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增量奖补。研发经费增量2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按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2%核算奖补;研发经费增量1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下企业(含因政策原因未入统的企业),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1%核算奖补。

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总额不超过10万元。

3.本政策措施所称“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是指企业实际发生且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并经税务部门核实后的申报数据为准,已纳统的规模以上企业需提供填报统计年报的统计数据。

4.因前一年度未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并享受税前加计扣除,造成无对比数据的企业,不享受增量奖补;未按要求填报统计年报的规模以上企业,不享受增量奖补。

(二)支持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分别一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对新引进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至我县的,参照首次认定一次性奖补5万元。

(三)支持培育壮大瞪羚企业。对被认定为广西瞪羚企业的,按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分别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对新引进的有效期内瞪羚企业整体迁至我县的,参照首次认定一次性奖补30万元。

(四)支持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0元人民币。

(五)支持科技型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晋级广西赛区产业领域复赛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优胜企业奖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晋级全国赛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优秀企业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晋级全国总决赛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等级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按其获得的最好成绩给予奖励。

(六)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且单个项目合同资助总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执行期内按牵头企业上一年度该项目实际获得财政科技经费金额给予一定比例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项目配套资助5%,自治区级项目优秀配套资助3%。单个企业每年配套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打造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

(七)支持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

1.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奖补30万元、10万元;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上一年度获得优秀(A类)评级的,给予5万元奖励。

2.对新通过国家、自治区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

三、支持高层次人才服务产业技术创新

(八)加强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

1.落实自治区、桂林市重大人才政策,大力实施国家创新创业千人计划、万人计划,自治区八桂学者、特聘专家以及人才小高地等重大人才工程,围绕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立足提升优势重点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水平,大力引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所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努力提升本地科技创新人才及乡土拔尖人才的研发、应用、推广能力,打造一支创新能力优良的人才队伍。

2.实施博士人才服务企业创新示范。围绕我县企业发展技术需求,支持博士人才团队深入企业开展产学研服务,联合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科技服务。

四、其他事宜

(九)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适用本政策措施。

(十)存在科研失信行为或者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并处于失信行为惩戒期内的单位,不予奖补。

(十一)奖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用于本单位科技创新活动支出,资金管理和使用参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奖补申报上一年度的创新业绩,涉及奖补业绩自2024年至2026年。

本政策措施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与本县其他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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