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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2022年南宁市兴宁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南宁市兴宁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人才强企若干措施

时间:2022-07-25 09:02:44|栏目:广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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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南宁市兴宁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南宁市兴宁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人才强企若干措施

南宁市兴宁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人才强企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员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的实施意见》及《中共南宁市兴宁区委员会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兴宁区企业人才工作,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员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面向东盟的区域性国际人才高地行动计划>的通知》(南发〔2018〕17号)等南宁市“1+6”人才政策精神,结合我城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重点对象

一是在兴宁区依法登记注册且独立核算的企业全职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通过《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认定的A、B、C、D、E五类高层次创新创业型人才。二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在兴宁区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且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列入城区成长计划重点扶持的企业。

二、激励待遇

(一)创新创业平台支持

1.着力推进创新平台建设,为人才发挥作用提供舞台。在南宁市给予奖补的基础上,对兴宁区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兴宁区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南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兴宁区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南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高层次人才在兴宁区设立的企业或企业科技项目由高层次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的城区级科技项目,给予优先立项支持。对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通过自治区认定的成果转化应用,在自治区、南宁市给予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配套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重新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通过自治区认定的成果转化不论属于A类或B类,给予10万元的配套奖励,成果转化应用奖励,每家企业只奖励一项。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企业同时符合兴宁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企业依据本措施获得所有政策兑现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二)安家生活补贴

对新引入的A类至C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协议后,从签订工作协议当年起分三年给予合计25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安家生活补贴。兴宁区成长计划重点扶持企业新引入的D、E类人才,从签订工作协议当年起分三年给予合计9万元、3万元的安家生活补贴。

(三)个税奖励

列入兴宁区成长计划的企业,以及当年新入规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高级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在兴宁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一年的,对符合条件的高级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给予个税奖励。奖励额度相当于其上一年(自然年)在兴宁区实际缴纳的“工资和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城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0%(金融业按50%),每年兑现一次。奖励人员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每家企业推荐人员不超过5人,同一人获得奖励不超过3年。已获得南宁市相关奖励以及已获得安家生活补贴的个人,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四)提供住房保障

探索实施人才安居保障,为城区重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生活安居保障。协助指导城区高层次人才申请南宁市高层次人才在邕首次购房补贴等相关住房保障政策。

(五)解决子女就学

对引进的本辖区及非辖区户籍A、B、C类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城区直属公办学校或幼儿园的,由城区教育部门协调优先安排择校入学;D、E类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按家庭实际住址就近入(转)学。

(六)安排家属就业

高层次人才随同来城区的配偶需要就业的,根据人才家属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意愿、任职能力等条件,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协助解决就业。未就业的由城区人事部门积极帮助推荐就业。

(七)提供医疗保障

对辖区用人单位A类至C类高层次人才在南宁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城区补助30%,每年每人补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补助期限至本措施有效期为止。

三、其他

(一)新注册或新迁入的企业自享受本措施规定的扶持政策之日起5年内迁出兴宁区的,停止享受本措施扶持政策,同时应当全额退还已享受的扶持资金。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套取扶持资金的,取消企业享受的扶持政策,由主管部门依法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依法列入失信名单,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享受本措施奖励的高层次人才应与所在用人单位签订五年(含)以上劳动合同。

(三)获得奖励的高层次人才实际服务期限未达5年的,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奖励,尚未发放的分期分批给予的奖励不予发放,并取消所享受的住房、个税、医疗等其他待遇。

(四)本措施自2020年9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五)本措施由兴宁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我城区原有涉及企业的人才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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