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南宁市青秀区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奖励实施细则(青科规〔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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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精神,切实把青秀区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奖励措施落细落实,激发青秀区的社会创新活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青秀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城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是指企业从事研发活动过程中实际发生且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研发活动不包括以下活动: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及创意设计活动。
第三条 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奖励由城区财政从城区本级科学技术支出中予以安排。奖励经费总额超出财政预算的,按相应比例调整补助。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奖励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研发支出科目进行核算,在青秀区依法经营,且满足专项奖励申报条件。
(二)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不予奖励:《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范围内企业未依法依规填报数据;存在科研失信行为或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并处于失信行为惩戒期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涉税、涉统违法违规行为或企业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未按要求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三章 奖励类型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上一年度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家;对上一年度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家。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商务楼宇、工业园区等上一年度成功从南宁市外招商引进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且签订3年以上入驻租赁合同的,给予招商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0.5万元/家,政府出资建设的载体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六条 瞪羚企业奖励。对上一年度认定的广西“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家。
第七条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励。对依法依规完成规上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填报数据工作,研发经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享受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且年度内研发经费投入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进行奖励。青秀区科学技术局组织科技管理、财务等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估,视情况开展实地核查,评估档次为合格的,按研发经费的1%计算奖励金额,高新技术企业按研发经费的1.5%计算奖励金额;评估档次为不合格的,不予奖励;年度内单个企业本项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创新平台奖励。对上一年度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的,给予平台建设奖励30万元;对上一年度认定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自治区级创新平台的,给予平台建设奖励10万元;对上一年度认定为南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市级创新平台的,给予平台建设奖励5万元;对上一年度在青秀区组建且获得南宁市认定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给予平台建设奖励30万元,已获得青秀区本级财政资助资金的不纳入奖励范围。年度内单个企业创新平台奖励最多享受一项。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发布通知。由青秀区科学技术局公开发布申报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奖励的通知。
第十条 企业申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报送时限内向青秀区科学技术局提交申报奖励材料。材料包括《南宁市青秀区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奖励申请表》和企业营业执照。此外,申报以下奖励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高企证书编号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商务楼宇、工业园区等与上一年度从南宁市外招商引进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签订的入驻租赁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二)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励:研发项目立项及过程材料、企业研发项目汇总情况、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研发支出辅助账和序时账等研发项目管理材料。
(三)创新平台奖励:创新平台获认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瞪羚企业奖励:瞪羚企业获得认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 材料审核。青秀区科学技术局对申报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名单公示。核定后的奖励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奖励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青秀区科学技术局按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拨付资金。青秀区科学技术局按相关规定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切实履行单位主体责任,如实申请,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全额退回奖励资金至青秀区科学技术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青秀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1年制定的《南宁市青秀区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奖励实施细则》(青科规〔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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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广西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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