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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岑溪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岑溪市促进科技创新和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5-11-28 10:27:57|栏目:广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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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岑溪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岑溪市促进科技创新和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岑溪市促进科技创新和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创新和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整合和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我市现代化产业全面振兴,构建具有岑溪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岑溪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及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我市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重点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创新和工业重点项目,以及落实市委、市政府要重点支持培育的科技创新和工业事项。本办法对资金使用的重点项目和重要环节作出规定,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法根据本办法申请指南来具体实施。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目标清晰、重点突出,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为专项资金使用业务统筹部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岑溪市科技创新和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专班(下称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专班)是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的决策审批机构。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为各项目扶持措施实施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科技创新和工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拟定专项资金申请指南。申请指南明确申请对象、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专班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组成人员包括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担任。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专班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行使决策权、监督权。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专班办公室根据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的申请,组织召开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专班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拨付的事项。经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专班会议研究出方案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资金支持重点和条件

第七条  本专项资金围绕全市科技创新和工业高质量发展而专项规划,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对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自治区级以上创新平台认定,农业科技园区创新活动给予支持。

1.鼓励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每个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2.对新认定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自治区级创新平台,给予10万元补助,进一步认定为国家级研发平台的,再给予20万元补助。

3.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发展。

(1)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在岑溪围绕油茶产业链建立研发机构,且开展产业技术攻关的,对联合开展技术攻关项目给予补助,单个科技项目最高补助不超5万元。

(2)激励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支持企事业单位与高校院所、科研型企业深化产学研合作,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对成果持有证明、成果交易证明齐全,成果转化项目获得自治区科技厅立项,成果交易额达50万元以上,且近三年产生新增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

(二)支持重大工业企业建设、设备更新与转型升级

支持符合岑溪市重点产业集群及关键产业链的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对岑溪市产业发展有明显牵引带动作用的项目。实施重点行业先进设备更新、制造业智改数转、制造业绿色化升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提升等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优质项目。

1.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对在岑溪市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新材料产业科技创新工业项目,且对岑溪市产业发展有明显牵引带动作用的,结合项目投资总量、年度投资增量,利用本资金给予补助支持,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实施重点行业先进设备更新、制造业智改数转、制造业绿色化升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提升等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对在岑溪市投资建设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项目已开工建设并纳入工业技术改造类别统计),特别是符合工业领域设备更新重点方向的优质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激励重大工业项目开工投产。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及以上的新材料产业科技创新工业项目,当年开工、当年投产且年产值超1亿元的,一次性安排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限投产当年起2年内申请)。

第八条  本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单位必须银行信誉度良好,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能保证项目投资来源,申请单位守法规范经营,近三年无重大环保、安全、税收违法记录,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2.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在项目投资许可、土地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3.项目符合岑溪市重点产业集群及关键产业链的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对岑溪市产业发展有明显牵引带动作用,带动产业集聚发展,带动一批产业上下游企业在岑溪市投资,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四章  项目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专班根据需要每年可对申请指南进行修订。申请企业按照申请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由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专班办公室(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代章)统筹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条  企业按照申请指南要求向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进行汇总上报。经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专班联席会议审定支持项目清单,由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专班办公室(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代章)向市政府申请批准,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根据资料办理请款手续。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请企业有异议的,由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专班牵头组织调查核实,确保准确、公正、公平。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直接下达到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由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拨付到企业账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做好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与其他扶持政策存在交叉重叠的情况,不得重复申请本级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对资金使用制定和执行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申请项目内容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根据本办法实施效果,以及上级政策或重大形势变化,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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