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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3-04 09:11:10|栏目:广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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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动力,加快创新型北海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主体作用,激励企业提高研发投入比例

(一)实施招商计划,引进培育创新引领企业

实施招商计划。依托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海工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和科技孵化器,着力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发展潜力大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链,带动吸引相关的上下游生产型企业聚集。结合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引进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有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对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6〕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7〕60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6〕49号)等文件规定的政策扶持条件的企业,鼓励其积极申报争取相关政策扶持。

(二)壮大高新技术企业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汇聚、产业升级中的支撑作用。组织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自治区、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予以5万元的奖励

(三)培育发展“瞪羚企业”

实施“瞪羚企业”培育计划。遴选和储备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的“瞪羚企业”,优先支持“瞪羚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对经核定具有一定规模的“瞪羚企业”,连续3年按10万元/年对企业上一年度筹集资金投入研发予以奖励。

(四)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提高研发经费比例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报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时,研发经费投入将作为重要审核指标。对上年度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1%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要优先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申报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按不低于申报支持额度3倍的比例配套投入研发经费。

(五)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鼓励企业提取销售收入额的2%—3%投入科技创新。运用财政补助机制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市、县(区)两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分不同规模给予普惠性财政补助,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

(六)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鼓励企业建立高水平研发机构。对2016年后,新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50万元资助;新认定为自治区级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机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15万元〔按照《中共北海市委员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北海领航人才计划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北人才发〔2016〕4号)中《北海市扶持建设各类创新研发中心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强化协同作用,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加大研发投入

(一)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在落实自治区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用合作的基础上,每年在市财政安排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专项资金中,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加强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

落实我市人才政策,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加强前沿科技人才团队的引进与培育,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北人才发〔2016〕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对高层次人才主持开展的科研项目和主导建设的科研平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三、强化引导作用,提高财政科技投入效能

(一)加大对研发经费支出的支持力度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根据本级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将科技支出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确保财政科技支出只增不减。在具体预算安排时,要重点向研究与开发倾斜。对新增的科技预算安排,原则上要投入到上述研究领域,不断加大对研发经费支出的支持力度。各县区应制定对所属国有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增加研发经费投入进行补助的具体办法。

(二)加大对重大科技项目的资助

对新承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级重大工程项目(科研任务部分)且需要地方财政配套支持的,市、县(区)财政在财政科技资金中安排相应额度予以资助。

(三)提高后补助方式支持科研项目的比例

完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和共享服务后补助等财政后补助方式,对企业牵头开展的研发类科技项目,以及企业作为配合单位但所承担的研发投入占该研发类科技项目投入一半以上的,在项目评审和立项时,按照后补助方式予以优先支持。

(四)优化财政资金投入方向

优化科技计划配置,集中财力加大对事关我市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基础研究等支持,向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项目倾斜。全市各级财政投入的研发资金应重点投向创新型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关键研发执行主体,以及承担重点研发任务的企业,市财政优先支持我市主营业务收入前20名或研发经费投入前20名的高新技术企业。将研发经费支出列入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基地、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项目的评审条件之一,优先支持研发经费支出高的申报主体。

(五)引导各县区财政加大研发经费投入

将各县区财政对研发经费的投入作为测算安排科技专项资金、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的重要因素之一。鼓励各县区改进政府对科技投入的支持方式,对科技计划多采用后补助的投入方式,对高新技术企业等的支持多采用贷款贴息等方式。

四、强化激励作用,增强财税优惠政策实施效果

(一)加大对重点企业的税收服务力度

重点围绕研发经费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和分红、技术服务和转让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针对大型国有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一对一”税务服务。

(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企业研发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提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三)促进科技成果技术交易

鼓励企业承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北海境内进行转化的,对技术交易额在10—20万元内的(含20万),补助2万元;对技术交易额在20万元以上的,按交易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强化联动作用,发挥财政金融政策合力效应

(一)发挥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带动作用

鼓励北海市产业投资基金发挥引导作用,按市场化原则发起设立以科技成果产业转化项目为投资对象的基金群,带动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分别设立适合我市优势产业特点和创新能力的科技创投基金。对重点扶持的科技创投基金,可适当提高北海市产业投资基金参与出资的比例,对北海市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参股并运作规范的子基金投资项目,鼓励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展投贷结合予以跟进,并按有关政策优先纳入担保代偿、信贷风险补偿及有关贴息政策的扶持范围。

(二)制定科技创投基金群扶持政策

研究制定鼓励设立科技创投基金的普惠性扶持政策,适当提高政府投资各类科技创投基金的出资比例上限;建立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机制;建立科技创投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对运营效果优良的科技创投基金及管理团队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建立科技创投基金投资容错容亏机制,允许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国有投资者免责;建立投资退出机制,鼓励各级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购买科技创投基金群退出的投资份额,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三)实施创新券政策

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的对接。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科技创新券具体操作办法。

(四)实施专利权质押融资政策

鼓励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资本,与财政资金共同组建风险补偿资金池,按照一定的风险分担比例,建立金融资本与财政资金风险共担的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偿制度。通过贷款贴息、保险费以及专利评估费补助等对融资成本进行补贴。

(五)鼓励科技金融

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大力开展科技金融业务,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企业密集的区域设立科技支行或科技贷款专营机构,实行单独审批、单独经营考核,切实增加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额度。试行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订单质押抵押贷款等信贷模式,为科技企业技术创新融资创造便利条件。

六、强化保障作用,发挥组织协调监督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重大任务部门会商机制。全市中有关部门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压实领导责任,建立主要领导主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同抓的工作格局。市和各县区要加快建立统一管理、科学分工、各方联动、信息共享的研发投入统计工作机制,加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财政、税务、教育等部门的协调沟通;研究制定科技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对全市各级统计部门和企业科技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依法统计,努力提高研发经费支出统计数据质量。

(二)加强政策配套

全市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现有扶持政策已明确经费支持渠道的按原渠道解决,未明确支持渠道且涉及新增支出的,原则上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专项资金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等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形成自上而下的政策体系,合力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

(三)加强考核评价

全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市直属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研发经费投入绩效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北海市直属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研发经费投入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作为评价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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