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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南宁高新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时间:2023-09-21 09:35:46|栏目:广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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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南宁高新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南宁高新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企业自主创新,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南宁高新区的创新发展,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支持企业建立技术创新平台

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经认定后一次性补助1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认可实验室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技术创新平台(含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补助15万元;已获补助平台晋级的,只补助差额部分。

第二条 鼓励企业发展自主知识产权

(一)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二)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每个专利一次性奖励15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企业每个专利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每个专利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鼓励企业开展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工作(以下简称“贯标”)和专利导航工作。

1.对企业通过贯标认证,按实际发生认证费给予奖励,奖励金最高不超过1万元,同时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①在南宁高新区运营达3年以上(含3年);②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③企业拥有发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中的任意3件以上,其中至少取得1件自主知识产权授权。对签约指导企业通过贯标认证的中介机构给予0.5万元奖励,每家中介机构每年最高限额5万元。

2.对获市级以上专利导航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签约指导企业通过专利导航验收的中介机构给予0.5万元奖励,每家中介机构每年最高限额5万元。

(四)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为园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对入驻南宁高新区知识产权聚集区核心区(创客城1号楼4楼)并为高新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两年每年最高70%的房租补助(后补助)。

(五)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1.对于符合条件的获得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按实际发生的担保费、评估费或保险费等费用予以30%的补助,如果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则按6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指担保、保险、评估机构),为园区科技型企业获得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年总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担保总额进行排名,对排前3的中介机构按融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中介机构每年综合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条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且研发投入纳入统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其他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四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交易

对科技成果和科学技术向区内企业转移并应用到企业的生产和创新能力的提升中或将自有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在获得上级部门认定后,以企业交易总额或自有科技成果转化效益或已落实投资资金为依据进行排名,对第一名奖励20万元,第二至第四名奖励10万元,其余奖励3万元。对促成成果转化或交易成功且成果获上级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每个项目奖励1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一)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列起草单位排第一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团体组织发布的团体标准列起草单位排第一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和2万元。

(二)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列起草单位排第二至第四的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5万元、1.5万元奖励;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团体组织发布的团体标准列起草单位排第二至第四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和1万元。

第六条鼓励企业争创荣誉

(一)首次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属于国家部委认定的与科技创新相关的荣誉给予15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自治区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二)奖励获科学技术奖企业

1.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完成单位排前五)的企业,特等奖奖励300万元,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

2.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完成单位排前三)的企业,特别贡献奖奖励15万元,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购买科技保险

对园区购买科技保险的企业,扣除南宁市已补助的部分按实际支出的保险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的补助最高额为10万元,同一险种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

第八条 支持提升孵化服务能力

(一)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不含已利用高新区本级财政资金建设和运营的孵化器),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资金。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的众创空间(不含已利用高新区本级财政资金建设和运营的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资金。已获得一次补助资金,又再次获得更高层次孵化平台认定(备案)的,按照两级差额给予补助。

(二)对获得科技部火炬中心评价年度结果为优秀(A类)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资金。

第九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南宁高新区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按时填报统计报表,经国家官方信用平台查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本政策支持2022年1月1日以后获得且未享受过南宁高新区其他政策支持的项目。

第十条 实施时间

本政策自2023年6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南宁高新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南高新管规〔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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