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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南宁市青秀区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奖励实施细则

时间:2023-04-29 09:00:19|栏目:广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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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南宁市青秀区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奖励实施细则

南宁市青秀区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青秀区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发〔2020〕12号)精神,切实把青秀区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奖励措施落细落实,激发青秀区的社会创新活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青秀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城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青秀区科学技术局负责编制奖励资金年度计划,提出预算建议,并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组织奖励资金年度申报、审核、信息公开等。青秀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奖励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青秀区统计局负责提供研发统计范围内的规模以上企业完成统计部门研发经费投入报统工作情况。青秀区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享受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经费支出申报数额数据,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及在青秀区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情况。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奖励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登记注册地、经营地、申报纳税及统计数据处理地需在青秀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承诺5年内不迁离青秀区、不改变在本城区的纳税义务,且满足专项奖励申报条件。

(二)企业近三年无不良征信记录、无失信行为,无违法经营行为,符合环评、安全、消防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奖励类型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家。

第五条  瞪羚企业奖励。对新获得广西“瞪羚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家。

第六条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励。对完成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工作,研发经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向青秀区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享受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且年度内研发经费投入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进行奖补。企业年度内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3%以上(含3%)的企业,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5%进行奖补;企业年度内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为3%以下的企业,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3%进行奖补。年度内单个企业奖补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创新平台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的,给予100万元平台建设奖补;对新认定为自治区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自治区级创新平台的,给予30万元平台建设奖补;对新认定为南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市级创新平台的,给予5万元平台建设奖补;对在青秀区新建立且经南宁市认证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给予50万元平台建设奖补。

第八条  重大科技项目资助。对新承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级重大工程项目(科研任务部分)的企业,城区本级财政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为国家项目经费(科研部分)的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重大技术产品奖励。对新获得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企业,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单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0%给予奖励,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产品只奖励一次。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对企业当年购买科技成果在青秀区内进行转化,并获得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奖补3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发布通知。由青秀区科技局每年6月公开发布申报上年度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奖励通知。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报送时限内向青秀区科学技术局提交申报奖励材料。材料包括《南宁市青秀区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奖励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和近三年诚信情况。除此之外,申报以下奖励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励:当年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以及上传国家统计局系统佐证材料。

(二)创新平台奖励:创新平台获认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重大科技项目资助:项目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重大技术产品奖励:认定文件复印件和产品销售凭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材料审核。青秀区科技局视情形会同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定后的奖励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奖励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青秀区科技局上报城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拨付资金。经青秀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青秀区科技局会同城区财政局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如实申请,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并将已领取的奖励资金全额退回青秀区科学技术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涉及奖励年度自2021年至2023年。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青秀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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