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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灵川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灵川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

时间:2022-11-17 09:09:05|栏目:广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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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灵川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灵川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

灵川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2017〕10号)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

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

第四条  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围绕本县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将大部分财政科技经费预算集中投向重大科学研究、重大科技攻关、重大新产品研发、重要人才引进培养、重大专利运营和市级以上创新平台建设。

第五条  自2017年起,经县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对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采取以下支持政策: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一次性补助20万元人民币;

(二)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器,一次性补助5万元人民币;

(三)对通过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一次性补助3万元人民币;

(四)对经认定或者备案的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一次性补助2万元人民币。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购买大型仪器设备,提高孵化服务能力。

第六条  自2017年起,经县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采取以下支持政策:

(一)对首次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5万元人民币补助;

(二)对通过国家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3万元人民币补助;

(三)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在孵化期间或者孵化毕业一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每家3万元人民币补助。

第七条  实施“瞪羚企业”培育计划。每年评选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增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10—20万元人民币补助,支持其开展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

第八条  鼓励企业、团队和个人参加由国家各部委牵头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晋级广西赛区复赛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人民币,晋级广西赛区决赛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晋级全国总决赛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总决赛中获奖的一 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按其获得的最好成绩给予奖励。

第九条  自2017年起,经县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对在灵川注册的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采取以下支持政策: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补助;

(二)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补助;

(三)对年度实际产生技术交易额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建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补助。

第十条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交易落地灵川的活动。根据年度技术交易额,按以下标准对技术转移机构给予补助:

(一)年度技术交易额100—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人民币;

(二)年度技术交易额500—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人民币;

(三)年度技术交易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5万元人民币。

每个技术转移机构每年补助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

鼓励技术交易经纪人开展科技成果落地灵川的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引进、转化科技成果。凡落户灵川并在灵川纳税的企业,以技术交易方式引进科技成果,并在灵川产业化

的,根据单个技术交易额,按以下标准给予买方补助:

(一)单个技术交易额10—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一次性补助1万元人民币;

(二)单个技术交易额50—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一次性补助3万元人民币;

(三)单个技术交易额100—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一次性补助5万元人民币;

(四)单个技术交易额200—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人民币;

(五)单个技术交易额500—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一次性补助20万元人民币;

(六)单个技术交易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每个补助30万元人民币。

每个买方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鼓励驻桂林高校院所等企事业单位重大科技成果在灵川转化。对由灵川企业引进,两年内产业化且新增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根据单个技术交易额,按以下标准给予卖方补助:

(一)单个技术交易额100—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一次性补助5万元人民币;

(二)单个技术交易额200—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人民币;

(三)单个技术交易额500—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一次性补助20万元人民币;

(四)单个技术交易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每个一次性补助30万元人民币。

每个卖方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对于技术水平领先、产业化前景广阔的特别重大的购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一事一议”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支持创投机构直接投资灵川科技型企业。按其当年度新增实际投资金额给予不超过0.5%的补助,每家创投机构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鼓励直接投资本县孵化器内初创型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度的5%给予创投机构补助,对单个项目的补助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单个创投机构的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县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者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骗取财政补助的,由县科技局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参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补助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办法与本县其他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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