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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马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马山县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

时间:2022-07-26 09:06:01|栏目:广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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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马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马山县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

马山县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


为持续推进强首府战略强工业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全区、全市推进工业振兴大会精神,进一步做大做强“十四五”时期马山生态工业,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对生态工业的投入

(一)设立生态工业发展基金。每年统筹整合资金1亿元用于支持工业发展,其中县本级资金安排2000万元、统筹整合上级资金8000万元,主要用于“一区多园”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工业项目建设、企业技术改造、企业发展扶持、企业上台阶和市场开拓扶持、企业贡献奖励和考核奖励等。

(二)设立惠企政策兑现资金。每年从生态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8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兑现年度惠企政策。实行“年初预算、年中兑现、年终结算”和“先报先审、审过即付、多退少补”的管理模式,随时兑现符合政策的企业申请。

二、支持工业项目建设

(三)给予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县外引进或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首次投资建设符合马山县“十四五”工业发展规划重点产业目录的产业类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5000万元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性次奖励。对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三、加大企业经济贡献奖励力度

(四)给予新建重大制造业项目经济贡献奖励。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制造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每年按照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马山县本级所得部分的3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励,企业5年累计获得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项目已获自治区、南宁市支持的除外。对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南宁市“双十双新”的产业项目计划的重大优质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五)给予制造业企业经济贡献奖励。制造业企业年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马山县本级所得部分达50-100万元、101-200万元、201万元以上的,按照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10%、20%、30%分别对企业进行事后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在次年3月底前兑现完毕。对“一事一议”重大优质项目按约定条款兑现。

(六)推动企业加快增长。对我县规上制造业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1亿元且比上年度增长30%以上的,或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2亿元且比上年度增长25%及以上的,或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亿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每家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四、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七)支持企业收入上台阶。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3亿元、2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2万元、32万元、22万元、12万元。突破台阶已获奖励的,再次突破仅奖励差额部分。

(八)支持企业上规入统。给予首次上规入统企业奖励,其中新建入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小升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转专业、当年入统当年退库企业除外)。上规入统企业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

(九)给予企业入规工作经费。每新增1家规上企业,给予县经信局、县统计局和企业所在地乡镇各1万元工作经费。企业所在地为苏博工业园区的,工作经费安排在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不计入乔利乡范围。

五、给予企业新增用工奖励

(十)对员工超过100人的县级规上制造业企业,新增普工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务合同(协议)、到岗满3个月的,按新增普工就业人员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用工企业奖励资金。一年之内,同一人只能享受一次用工奖励。

六、支持企业创新技术

(十一)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有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转化每一件科技成果再奖励5万元。

(十二)给予专精特新企业奖励。对国家、自治区、南宁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十三)给予瞪羚企业奖励。经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建设。对企业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实验室,通过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十五)支持专利申请和保护。企业申请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按每项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以同一产品申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取得1项、2项、3项(含以上)专利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

七、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十六)鼓励使用本地工业产品。鼓励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马山县辖区内注册的工业法人企业产品。被选用的县内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且销售价格不高于县内近三个月各行业所采购同类商品均价。

八、给予企业贷款利息补贴

(十七)扩宽企业融资渠道。落实好“桂惠贷”等各级金融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的支持力度,将制造业贷款增量、增速列入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考评范围,并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加强工业企业融资担保,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获得股权、基金、债券等融资。设立企业融资贷款补助资金,对当年投产、当年入规的制造业企业融资贷款,按贷款应付利息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九、支持工业绿色发展

(十八)给予节能减排降耗奖励。年耗5000吨及以上标准煤的重耗规模工业企业,年度万元增加值能耗同比上年下降6%-10%的,给予奖励资金5万元;年度万元增加值能耗同比上年下降10%以上的,给予奖励资金8万元。减排企业奖励由生态环境局另行补充,奖励可以与降碳奖励累加。

(十九)鼓励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对使用管道燃气或分布式能源站供热的工业企业,按照生产用气量费用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十、给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奖励

(二十)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的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年内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国家应急管理局(一级)、自治区应急管理局(二级)和市应急管理局(三级)组织考评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和3万元。已享受过三、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资金的企业实施等级升级的,按升级等级与升级前等级奖励标准的差额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取消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高层次人才留在马山发展

(二十一)给予企业高管和骨干科研人才贡献奖励。对符合产业发展定位的企业或科研机构,其企业(机构)高管(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关层级职务的人员)、骨干科研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在马山县纳税且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12万元以上)的,按照其缴纳人个人所得税马山县分享部分给予100%奖励。

(二十二)给予企业高级职称和高等学历人才贡献奖励。工业企业聘用具有博士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按照其缴纳人个人所得税马山县分享部分给予100%奖励;具有硕士学位人员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按照其缴纳人个人所得税马山县分享部分给予70%奖励;具有学士学位人员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按照其缴纳人个人所得税马山县分享部分给予50%奖励。

十二、坚持县领导率队服务重点企业制度

(二十三)开展“一企一策”精准帮扶活动。实施分类指导,精准帮扶。坚持县领导率队服务重点企业制度,对重点企业实行驻点服务、专班服务、一对一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用地难、用工难、融资难、用料难等突出问题,为企业提供精准、高效、便捷的服务。

十三、其他

(二十四)以上相关措施可以同自治区、南宁市推进工业振兴政策措施叠加享受,县本级政策所需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本文件实施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单个企业5年内累计享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本县制定的优惠政策,同一项目只能选择其中最高一个行业的奖补资金,多个部门的同类奖补资金不得重复享受。

(二十五)《马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若干意见》(马府规〔2016〕7号),《马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山县促进工业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马府规〔2019〕6号)、《马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山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工业、商贸业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20〕1号)涉及工业的条款执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以上政策终止执行前,已达到条件应享受政策奖补但尚未兑现奖补资金的,依原规定予以兑付。

(二十六)本政策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等均以发票、支付凭证或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为准。获得补助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二十七)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套取补助或奖励资金的,撤销其补助和奖励,责令退回补助或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二十八)马山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对本政策措施具体应用问题负责解释。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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