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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桂林国家高新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

时间:2022-06-28 09:00:48|栏目:广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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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桂林国家高新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

桂林国家高新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在全面落实自治区、市科技创新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政策合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设立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加大区财政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设立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鼓励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支持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研发机构、投资机构和中介机构科技创新、打造平台、项目导入和成果转化;鼓励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完善高新区科技金融和风险投资职能,助力引进外部优质科技项目,推动本地优质科技型企业快速发展。

(二)优先支持高成长型科技企业

设立瞪羚计划专项和科技小巨人专项,优先支持高成长型科技企业科技研发投入。瞪羚计划专项主要支持成立5年内,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产值、营业收入年均增幅在20%以上,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项以上的优质科技型企业;科技小巨人专项主要支持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产值、营业收入年均增幅在5%以上,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近3年年均自主知识产权年均增长1项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每项支持额度30-50万元。鼓励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转化为国家标准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转化为行业标准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三)不断加大科技招商工作力度

对于发达地区整体或核心业务落户桂林高新区的优质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启动资金,100-1000平米三年免租两年减半办公场地支持,给予从发达地区回归的核心团队5年内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两年内免费入住人才公寓或者给予每月1200-1500元房租补贴,优先安排核心团队子女入读高新区优质学校。

(四)支持龙头企业众创空间载体建设

加强龙头企业众创空间建设,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众创空间,对新入驻企业给予租用面积每平方米10元/月的补助,补助期不超过2年,众创空间内每家企业补助面积孵化器不超过200平方米。对龙头企业投资股份超过30%的众创空间企业,5年内该企业纳税总额的地方留存部分全额作为科技创新扶持专项经费支持该企业众创空间发展。

(五)鼓励科技企业军民技术融合发展

鼓励科技型企业“民参军”,参与军方资质认证,其中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武器装备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认证,每通过一个给予5万元奖励。对以高校院所、军工企业为主体的军民融合创新平台,服务我区产业发展贡献明显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按国家和自治区级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

(六)积极引进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

积极引进国内外学术和应用机构来桂林高新区建设实验室和应用开发平台,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中心和实验室,对新建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企业研发机构并获得国家、自治区科技部门认定的,根据认定级别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专项补助。

(七)不断提高科技孵化水平

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科技孵化器或龙头企业众创空间,分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毕业后留区发展,且年度纳税总额首次超过1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八)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首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的企业给予财政补助5万元,原高新技术企业再次申请认定的,给予财政补助3万元。

(九)鼓励企业知识产权布局

对于科技部门认定的可为产业化服务的专利给予财政补助,包括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800元;对专利申请总量达30件以上的大户,其中发明专利占30%以上,根据申请量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不足30%的,按不超过上述标准50%补助。对专利申请总量800件以上的大户,其中发明专利占50%以上,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200元;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100元。支持高价值专利和创新成果本地转化,对区科技创新贡献较大的,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服务区域创新,根据专利年代理量和服务质量,给予最高2万元补助。

(十)强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对我区实体化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和企业向我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可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每年最高30万元的资助。科研院所在区内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可按不超过科研院所非技术投资额10%择优扶持,最高50万元。区产业引导基金可参股区内技术转移机构落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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