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韶关高新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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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高新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工作指引》《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精神,进一步完善韶关高新区科技创新体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深入推进产业、科技互促高质量发展。制定政策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韶关高新区管委会体制机制管理范围内,实行单独核算、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符合国家统计有关政策的工作要求;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园区依法依规履行纳税人的职责和义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奖励扶持范围:
1.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2.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申报截止日期间,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人身罚、财产罚(公民处以五千元及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 万元及以上)、资格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行为罚(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申诫罚等行政处罚的。
3.因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环保评价、社会维稳及被依法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章等行为经韶关高新区研究认为不应予以奖励扶持的。
二、主要内容
(一)创新主体培育
1.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次年奖励5万元。本条免申即享,由管委会根据批复文件认定。
2.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次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 万元及以上、5000 万元及以上、1 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首次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认定次年给予10 万元奖励;连续两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认定次年给予20 万元奖励;连续三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认定次年给予30 万元奖励。本条免申即享,由管委会根据批复文件认定。
4.对高新技术企业主体在国内主板、创业板、科技创新板及境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奖励100 万元,对在多个证券市场同时上市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二)技术创新
1.支持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产学研合作,聚焦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产业,每年选择 2-3 个产业发展方向布局支持一批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资金支持,引导园区企业对自身研发能力突破难,需联合科研院所攻关的技术征集指南,设立攻关选题,此项每年另行发布申报指南。
2.对奖补年度上一年未纳入攻关指南但与高校院所达成产学研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合同实际投入金额达 20 万元及以上且履约完毕的,按照1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 万元。
3.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或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按照上一年度获得经费的1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 万元。
4.对参与标准制修订的区内企业给予奖励。(1)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 20 万元;(2)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在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序为第 1-3 位的每项奖励10 万元、排序为第 4 以后的每项奖励 5 万元。
5.对奖补年度新获批发明专利每件给予0.5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该项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 万元。
6.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区内企业给予奖励。(1)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按照市相关奖励的50%叠加奖励;(2)获得省突出贡献奖的单位给予 8 万元奖励、青年科技创新奖的单位给予 5 万元奖励;(3)获得省科技成果推广奖的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4)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按等级给予奖励,按特等奖 8 万元、一等奖5 万元、二等奖3万元奖励。
7.对在区内成立并到韶关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备案的科技创新平台,按高新区审定的绩效目标、年底的完成情况及成果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资金支持。本条每年另行发布申报指南,具体按指南要求执行。
(三)成果转化
1.鼓励韶关科研院所、高校内的教授、博士与园区企业结对,通过结对发挥教授、博士团队解决技术难题的力量,结对后与企业达成技术服务、成果转化等产学研合作的,按照产学研合作企业实际支出金额的 10%给予结对教授、博士个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奖励,原则上实行“一企一博”结对。
2.对区内企业或机构年度认定登记技术合同中累计非关联企业的技术交易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 万元、5 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3.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将发明专利进行成果转化形成产品且企业奖励年度新增销售额达500 万元以上的,按该产品销售额的 1%进行奖励,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众创空间,按照国家级、省、市级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5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加速器,按照国家级、省、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4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资质认定检测机构 CMA、国家 CNAS 认可检测机构的企业(机构),奖励40万元。
5.孵化载体成功培育在孵企业为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 3 万元、1 万元奖励。每个孵化载体每年累计获得奖励不超过 300 万元。由政府自运营或者出资聘请运营的,在完成考核指标基础上,指标增量部分可以参照本条奖励享受。
6.鼓励各类孵化器引入概念验证中心,对入孵项目每单验证费用按照 20%补贴,单个入孵项目不超过10 万元。
(四)科技金融
1.对参与企业创新积分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研发平台,按照积分制体系给予企业科技金融授信且在授信有效期内获得合作银行贷款的,以科技授信额度为限,对企业当年实际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科技信贷额度,按当年贷款基准利率已付利息的 30%进行一次性贴息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2.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用于鼓励、支持银行机构、担保机构、投资机构、小额贷款机构等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投贷联动、贷担联动、投贷担联动等多种联动机制,结合初创期科技企业成长特点,开发专属融资产品。
3.对区内参加科技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保费的 40%提供科技保险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 万元。本条款每年设立保费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若当年度申请超出额度则按照比例兑付。
(五)科技人才
1.对首次新引进的博士学历的人员,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区内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且目前全职在岗的,在省市人才政策基础上一次性叠加给予每人10万元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按照 4:6 比例分两年支付给个人,合同期未满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我市的当年停止发放。首次申报时须在区内企业工作满 12 个月(含)以上。
2.对区内获得年度创新个人表彰的,一次性给予个人3000元。具体按另行发布的评选办法要求执行。本条免申即享,由管委会根据批复文件认定。
3.鼓励区内企业联合韶关高校实施人才培养“摇篮计划”,对签订人才培养合同且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到岗就业的按照企业对“摇篮计划”培养人才投入金额的2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4.支持大学生在高新区就业,给予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安居支持,对符合《韶关蓉城花园人才公寓管理细则》入住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安排拎包入住免租金或享受租金优惠的人才公寓。
5.在韶关科研院所、高校内的教授、博士与区内企业结对基础上,对合作意愿强、产学研契合度高的结对教授、博士转化为企业兼职高新区科技特派员,对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按照企业支付兼职酬劳的 1:1 补贴不超过2 万元工作津贴,原则上每个企业补贴 1 位科技特派员,可连续补贴3 年,对达成产学研合作的可叠加享受本条规定中“(二)加强技术创新引导”中第 2 条及“(三)加速成果转化落地”中第1 条中的支持奖励。
(六)科研机构
1.鼓励企业建立自主研发机构。(1)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省重点实验室,认定次年按照国家级和省级分别奖励400 万元和150万元;(2)对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次年按照省、市级分别奖励20 万元、5 万元;(3)对国家、省组织的本条各类创新平台运行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50 万元、10 万元。(4)对新认定的广东省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认定次年给予奖励 10 万元。本条免申即享,由管委会根据批复文件认定,与市相关政策相类似的认定和奖励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
2.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前3 年(含认定当年)新增投入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总经费的2%一次性奖励,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七)创新环境
1.对在区内组织冠名韶关高新区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的第一承办单位(非公单位),参与作品不低于20 项,参与人数不低于 40 人以上的,每次活动给予5 万元补贴。对于能在区内转化落地的初创企业项目,按照两年内达到主营业务收入10万元及以上的单个企业给予 3 万元奖励。
2.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委托区内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或区外第三方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产业类检验检测的,按检验检测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扶持,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3.对区内按截止时间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年报、集群年报等相关科技统计报表,且填报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企业统计人员,给予每人每年 800 元。每家企业限报一名统计人员。
三、组织保障
韶关高新区管委会设立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韶关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创新的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创新局,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创新局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奖励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具体事项。小组成员由韶关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党政办、发展统计局、人力资源局、自然资源和建设局、财政局、浈江办、应急管理办公室(甘棠办)、高创中心,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等部门组成。经韶关高新区管委会批准,评审领导小组可组织专家评审团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相关的评审工作。
(一)科技创新局:主要负责扶持评审小组的日常工作,并对申报企业或项目涉及科技创新方面进行审核。
(二)党政办:主要负责对出现影响社会稳定情况的企业进行审核。
(三)发展统计局:主要负责提供失信企业名单,根据职责进行审核。
(四)人力资源局:主要对接市人社局就申报企业员工参保情况进行审核。
(五)自然资源和建设局:主要对申报企业或项目涉及的用地、规划、厂房面积、报建手续、违建、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审核。
(六)财政局:主要负责对申报企业是否依法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奖励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七)浈江办:负责做好浈江产业范围内企业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配合开展申报材料收集。
(八)应急管理办公室(甘棠办):主要对申报企业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甘棠工业园范围内企业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配合开展申报材料收集。
(九)高创中心:主要负责对各孵化器运营情况、企业用工进行审核。
(十)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主要负责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情况(含行政处罚等)进行审核。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须对各自负责的事项出具意见。
四、申报程序
韶关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工作安排,每年度统一发布申报通知,对事后奖补条款为申报当年对上一年度企业发展进行奖补。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韶关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的申报指南或方案进行发布,告知申报条件等内容。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机构)向韶关高新区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
(二)材料初审。由科技创新局对申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提交专家评审团或第三方评审机构,作为评审依据。
(三)评审。由专家评审团或第三方评审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核实,并出具评审意见。
(四)审核。将评审意见提交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领导小组出具审核意见。
(五)审定。提交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对评审意见进行审定。
(六)公示。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核定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如有异议,将组织相关企业进行答辩和现场评审,并将有关情况提交韶关高新区管委会最终确定。
(七)拨付扶持资金。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由韶关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按程序拨付奖励扶持资金给企业。
五、申报材料
具体申报材料以当年申报指南或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政策所涉及专项资金由韶关高新区财政预算列支。本意见与韶关高新区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或与市相关政策中要求各地方财政落实的条款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对不符合本政策规定要求,故意采取虚假申报资料骗取、隐瞒等不良手段而获得奖励的企业或项目,一经发现,责令企业无条件退回奖励扶持资金,且从当年起2 年内取消所有奖励扶持项目申报资格。
如奖励扶持评审结果总额超过当年预算额度,则以申报企业核准的申报金额为基数,视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核减。
本政策有效期发布日至 2027 年12 月31 日止,试用一年,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有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本政策由韶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将在申报指南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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