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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乳源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乳源瑶族自治县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送审稿)

时间:2025-11-24 09:26:33|栏目:广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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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乳源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乳源瑶族自治县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送审稿)

乳源瑶族自治县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送审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决策部署,落实好市《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韶关市亿元制造业企业培育工作指南》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企业发展内生动力,推动我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若干措施。

一、加强优势产业培育

对与我县签订招商引资协议,购地自建厂房或者利用自有厂房建设的制造业项目(含技改项目和增资扩产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项目建成投产是指在《乳源瑶族自治县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期内,按设计文件规定已建成主体工程和相应配套的辅助设施,形成生产能力或者发挥工程效益,通过验收合格,并且已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交付使用),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额须达到与我县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中约定计划投资额的80%)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含30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乳源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强高成长型企业培育

建立上规工业企业培育库,对具备上规潜力的制造业企业,实施重点培育扶持,对首次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首次实现“小升规”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继续实施优质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落实《韶关市优质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优化方案(2023—2028年)》有关规定,组织有意愿加入“倍增计划” 且成长性良好的规上工业企业申报“倍增计划”,并对成功实现倍增的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实施超亿元企业培育支持,落实《韶关市亿元制造业企业培育工作指南》有关规定,对主营业务收入及工业产值首次同时超过1亿元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外贸业务,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对首次新增外贸进出口额超75万美元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三、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贯彻落实《广东省推进工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工作方案》《韶关市推进工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民营企业开展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增资扩产、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等制造业技改项目,在项目完工投产后,根据相关申报文件组织企业申报省、市级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县财政对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库未获省级奖励的项目按设备购置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含30万元)。

已享受“一、加强优势产业培育”奖励的制造业技改项目不再重复享受该项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四、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减税降费有关政策,推动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细。

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相关政策,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制造业企业,县财政按市财政奖补金额的50%予以支持。

对获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批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通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经科技部门认定,依托制造业企业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县财政按市财政奖补金额的50%予以支持。对经科技部门认定,依托制造业企业建设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市重点实验室,县财政按市财政奖补金额的50%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五、加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

实施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工程,推动企业专注细分领域持续创新,不断壮大专精特新企业及创新型中小企业群体。引导企业优化技术工艺,实现产品质量和性能迭代升级,培育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对首次入选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分两批次下达,首次下达60%由市财政负责,剩余40%待复核通过后由县财政下达,未通过复核的则不下达。〔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六、支持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

实施智能制造示范试点工程,鼓励企业开展设备换芯、生产换线、产品换代、机器换人等形式的智能化改造,对获得省级智能制造示范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七、推进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

支持企业申报各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评审认定,对经工信部门认定,依托制造业企业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八、加强金融支持

指导金融机构单列制造业信贷计划,推动更多信贷资源支持制造业发展,持续提升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比。加强对制造业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增加信用贷款投放。推动落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减轻制造业资金周转压力。指导保险公司发展科技保险等业务,提升保险保障水平。发挥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作用,增加标准、质量品牌授信权重,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县工信局、乳源金融监管支局〕

九、加强项目用地保障

持续落实项目土地要素保障增速提质机制,简化压缩先进制造业项目规划选址、土地收储、供地等前期工作审查审批流程,推动先进制造业项目执行并联审查、容缺预审、承诺补办机制,提升项目土地要素保障速度和质效。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优先保障使用省预支先进制造业专项用地指标,市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先进制造业项目。大力推行重点平台项目带“方案”出让供地模式,推进工业项目“交地即开工”。鼓励现有企业增资扩产,支持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提高厂区容积率。工业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对原厂区进行改扩建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强化土地收储,建立闲置用地及低效用地台账并积极推进分类处置,加快盘活低效闲置用地。

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拟出让的工业用地应具备动工开发的基础条件。及时依市场和程序更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不低于基准地价70%的标准执行。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成交后,允许分期缴纳土地价款,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内缴纳完毕,未缴清前可进行报规报建。〔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乳源高新区管委会〕

十、加强产业人才队伍建设

深入实施韶关新时代“百团千才万匠”人才工程,组织开展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和青年人才备案工作,落实“韶州工匠项目”补贴。加强县域内工业企业用工保障服务工作,切实帮助企业破解“用工难”问题。根据先进制造业重点企业和项目用工需求,组织线上线下人才专场招聘和“直播带岗”等招聘服务活动,推动实现产业人才岗位供需精准匹配,支持企业引进、培育技术技能人才。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鼓励制造业企业与本地高校、职校、技校开展“订单式”技能人才培养。引导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对标制造业人才需求调整优化专业设置,提高技能人才培养精准性。加强高层次人才服务,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人才提供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医疗服务、交通出行等方面的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 

十一、优化环评服务

主动提前介入重大工业项目环评工作,指导优化项目选址、生态环保措施,对高质量完成环评文件的制造业项目,实行环评审批一次性办理。对需新增污染物排放指标的项目,在满足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物减排要求基础上,加大调配力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乳源分局〕

十二、优化能评服务

对符合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要求的产业项目,争取列入国家、省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清单。新上单位增加值能耗优于全县年度单位GDP能耗控制水平的项目,在项目用能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新上单位增加值能耗优于行业标准先进值的非“两高”项目(暂无行业标准的项目,须达到行业先进水平),且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优于年度全县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水平,积极保障项目用能需求;对新上单位增加值能耗较高的非“两高”项目,着眼产业集群和产业链综合能耗产出效益,合并测算关联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积极保障项目用能需求,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共生、耦合发展;对能效达到国家或者行业先进水平,符合产业政策、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等要求,且经济社会效益大的“两高”项目,经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落实能耗来源指标后,应保障项目用能需求。优化节能审查流程,在评审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节能审查意见的批复。〔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十三、落实“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

倡导各执法部门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做到“无事不扰、有求必应”,按照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落实好“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减少非必要的现场检查,为我县企业专心搞生产、谋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促进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直相关部门、乳源高新区管委会〕

十四、其他

(一)实施期限: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和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进行政策调整或者延续期限。

(二)已与县政府签订相关协议的,不得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奖补政策。

(三)本措施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如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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