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江门市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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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全力推进“科技引领”工程,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全过程创新链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为高企)是指:在江门市注册,由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组织认定,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同意的高新技术企业。
本办法中的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制项目(以下简称“揭榜挂帅”项目)是指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前款条件的高企作为发榜方,且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以“揭榜挂帅”制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揭榜挂帅”项目由发榜方向市科技局提出技术需求或产业关键技术难题,经市科技局组织论证后面向全国张榜,符合条件且有研发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或各类创新主体组成的联合体作为揭榜方主动揭榜,揭榜成功后由揭榜方与发榜方组成创新联合体,共同开展项目技术攻关。聚焦我市重点产业集群、产业链开展核心技术攻关。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全市高企培育认定申报、监测统计及高企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查核实、办理资金拨付、绩效自评和组织高企开展核心技术攻关等提质增效工作。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高企补助资金的申请、资料初审和资金拨付等工作,推动辖区高企的发展。
第四条 扶持措施:
(一)对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初次认定为高企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二)对2008年以来曾通过高企认定且在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被重新认定为高企的企业,给予4万元补助。
(三)鼓励高企开展“揭榜挂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于通过竞争性立项的“揭榜挂帅”项目,按发榜方经立项核准后的项目投入资金不高于20%给予财政资金资助,其中重大项目每年不超过1项,财政资助不超过100万元;重点项目每年不超过2项,每个项目财政资助不超过50万元;一般项目每年不超过5项,每个项目财政资助不超过30万元。通过自筹类立项的“揭榜挂帅”项目每年立项数不超过20项,不予财政资金资助。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市科技局通过“江门市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简称江惠通平台,网址:https://jht.jiangmen.gov.cn/#/home)及市科技局官网等途径发布高企补助资金年度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登录江惠通平台或江门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二)初审核查。在初审核查截止时间前,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通过江惠通平台或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对申请材料中的单位信息、补助类型、申报材料、补助金额等内容进行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加具意见并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复核公示。市科技局对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企业及其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单位信息、补助类型、申报材料、补助金额等内容进行复核,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复核不通过的申请材料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通过复核的企业或“揭榜挂帅”项目将以年度高企补助资金安排计划的形式通过江惠通平台及市科技局官网向社会公示7天。对公示没有异议的给予立项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
(四)下达项目计划及拨付资金。市科技局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高企补助资金计划下达至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资金项目计划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条 申领高企补助资金的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有弄虚作假、骗取高企补助资金等行为的企业,将追回高企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高企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高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获得高企补助资金的企业应积极开展高企提质增效工作,并配合科技、财政、审计及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数据统计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本办法第四条涉及的资金统称为高企补助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高企发展的补助资金,其中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由市本级全额承担;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在拨付补助资金后,可向江门市本级申请给予20%的财政补助。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企业所在县(市、区)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时的属地为准,为后补助项目资金;第(三)项的企业所在县(市、区)以项目申报推荐时的属地为准,为事前补助项目资金,通过竞争性立项的“揭榜挂帅”项目发榜方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向揭榜方完成项目研发经费的拨付,且拨付至揭榜方的项目研发经费不低于项目资助资金中市本级财政资助资金部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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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广东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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