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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韶关市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 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6-08-04 09:24:45|栏目:广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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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韶关市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 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韶关市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十三届十次全会具体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市场创新主体,努力建设具有区域影响力的新韶关,结合韶关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强创新主体培育扶持

(一)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在市级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中得分超过70分的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大力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促进产业有序转移财政支持方案(修订)》(粤财工〔2025〕45号)规定,对产业承接地区以外转移来韶且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按不超过设备购置额及自建厂房(不含土地购置成本)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企业)最高可获得2000万元奖励。市财政安排总金额不少于8000万元用于支持市产业有序转移“补改投”试点项目,原则上单个试点项目投资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对有效期内异地转移来韶关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待。〔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投促局、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各县(市、区)政府〕

(三)实施重点产业科技专项。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重点产业科技专项。支持我市“1+8”现代化产业体系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企业自筹与财政拨付比例不低于3:1,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对我市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级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按获得经费的20%予以资金配套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对我市企业牵头承担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或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的项目,按获得经费的10%予以资金配套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管理局、市商务局、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各县(市、区)政府〕

(四)推动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对国家、省、市立项并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外,企业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承接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该项目成功认定的技术合同所核定的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奖补,每个项目所获奖补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所获奖补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各县(市、区)政府,市科技局〕

二、加快企业研发能力提升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研发准备金制度,加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落实设备器具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各县(市、区)政府〕

(六)推动研发机构建设。对认定为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补。对认定为市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补。对认定为省重点实验室的,最高按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支持的金额给予1:1配套。〔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积极鼓励AI大模型建设。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智能计算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5〕80号)规定,对AI大模型前2年按照算力消费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对自主研发并完成备案的垂直领域模型,可叠加省级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三、强化载体平台建设

(八)支持载体平台建设。支持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分园)、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等载体平台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每年对载体平台按每净增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四、加快创新人才集聚地建设

(九)支持企业引进培育人才。对认定的创新创业人才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才津贴;对认定的专业技术人才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人才津贴;对新引进的青年人才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人才津贴;对认定的韶州工匠分年度给予最高15万元补贴。对推动产业发展取得重大突破、支撑韶关跨越式发展的人才,可按“一事一议”原则予以支持。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重大人才项目的人才,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予以相应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各县(市、区)政府〕

五、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十)建立韶关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研究出台《韶关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引导和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活动及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纳入省级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项目库的项目,贷款企业成立不超过2年或为首贷户的,市级财政按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的35%给予合作银行补偿,省级财政按市级实际补偿额的50%配套补偿;贷款企业成立超过2年且非首贷户的,市级财政按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的40%给予合作银行补偿,省级财政按市级实际补偿额的30%配套补偿。市级财政对纳入市级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项目库企业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给予合作银行50%的补偿。〔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韶关监管分局〕

(十一)用好“再贷款”政策工具。积极运用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放贷力度,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分行、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十二)鼓励保险机构探索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我市“1+8”现代化产业特定风险需求,探索开发覆盖研发、中试、产业化全过程的创新型保险产品体系,减少科技型企业创业风险。鼓励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和各县(市、区)对参保企业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韶关监管分局、市科技局、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分行、市工信局、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各县(市、区)政府〕

六、加强政策宣讲与申报服务

(十三)设立高企服务专题。在重点产业科技专项中设立高企服务专题,遴选优质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到韶关高新区、华南装备园、各县(市、区)开展政策宣讲并为企业免费提供政策咨询、“一对一”申报辅导服务。该专项每年安排不超过4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附则

(十四)资金来源。第(一)、(四)、(六)、(八)条涉及的奖补资金按“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分级保障,对由韶关高新区负责保障部分,可自行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园区现有政策。第(九)条支持企业引进培育人才所需资金从2026年起,市级和浈江区、武江区人才资金分担比例调整为1:9,其余县(市、区)按属地原则自行负担。其余产业有序转移、重点产业科技专项、大模型建设、科技金融及高企服务专题由省市级财政保障。本措施所需要资金,列入下一年度同级财政预算。

(十五)获奖补企业要落实好科技部门跟踪的统计报表;规上企业需要落实好统计部门的《工业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按时填报和提交统计年报资料;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的企业要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中”完成评价及入库工作。

(十六)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科技局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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