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兴宁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支持梅州兴宁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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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梅州兴宁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意见》以及省、梅州市关于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天河帮扶资金的导引撬动、示范引领作用,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推动工业进园、产业集聚、产值倍增、稳岗就业、创业创新、协同发展,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助力梅州兴宁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实体经济做大做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具体措施
(一)实施能级提升行动
1. 经济总量扶强壮大。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对应支持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
2. 经济产值提速进档。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1—3亿元,增速达30%—50%、50%以上的,分别支持10万元、20万元;年度工业总产值3—5亿元,增速达30%—50%、50%以上的,分别支持30万元、50万元;年度工业总产值5—10亿元,增速达30%—50%、50%以上的,分别支持50万元、80万元;年度工业总产值10亿元以上,增速达30%—50%、50%以上的,分别支持80万元、100万元。
3. 支持企业上规。年度工业总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首次审批上规支持10万元。
当年投产、当年上规的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达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对应增加10万元、20万元的支持。
(二)实施科技创新行动
4. 支持企业创新。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应支持10万元、50万元;复核认定的对应支持5万元、25万元。入选创新型中小企业、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2万元;重新认定的支持5000元。
5. 支持高新企业。首次或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应支持10万元、5万元。
6. 加大研发投入。年度工业总产值同比正增长的规上企业,按相关部门核定的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的15%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50万元。
7. 扶持研发机构。首次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高水平研发平台,按省级、国家级对应支持10万元、20万元。新设立的省级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应支持10万元、2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院士专家工作站支持20万元。
8.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企业以科技成果入股设立新公司,实缴注册资本达200万元以上且有10名以上员工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0%支持科技成果入股团队,每家企业不超50万元。
企业购买或自研科技成果,自转化的当年起3年内任一年度工业总产值比转化当年增加2000万元以上的,按该年度企业工业总产值增量的1%给予支持,每家企业不超50万元。
9. 扶持联合创新研发。企业联合省级、国家级高校、科研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技术攻关,对应支持5万元、10万元。创新联合体获评各级荣誉的,对标各级奖励予以1:1的支持,每个创新联合体每年不超100万元。
10. 支持标准制订。企业参与制订或修订地方、行业、国家、国际标准的,每项标准对应支持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企业主导制订或修订地方、行业、国家、国际标准的,每项标准对应支持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11. 促进知识产权申请。企业首次获得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认证的,支持10万元;首次获评广东省、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对应支持5万元、10万元;首次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支持5万元;首次获得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认证并拥有1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支持3万元;将专利产品转化为技术标准并实现批量生产的,每个标准支持3万元。
(三)实施增资扩产行动
12. 支持固定资产投资。纳统工业固投年度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按年度总额的3%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个项目累计不超1000万元。
13. 鼓励技术改造。年度工业总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文件并纳统、且新购生产或研发型设备4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新购设备累计投资额的5%予以支持。同一企业每年只支持一个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50万元。
(四)实施产业集聚发展行动
14. 丰富产业生态。企业引荐上下游配套企业落户园区,新项目当年落户当年上规、或当年年度纳统固投500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支持引荐企业30万元。
15. 促进融合发展。鼓励企业相互之间(本企业关联企业除外)开展产品或零部件采购、上下游配套加工业务,年度内累计采购、加工超过100万元的,按当年采购或加工费用总额的1%支持发包企业,每家企业每年不超20万元。
16. 支持委托生产。规上企业通过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和销售产品的,按企业当年委托加工业务产值增量的1%、存量的1‰对应给予支持。其中,每家企业增量、存量的支持额度每年分别不超200万元、50万元。本条款扶持总资金不超1000万元,企业申请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时,按比例分配。
(五)实施品牌创建行动
17. 支持单项冠军。新入选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名单、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支持10万元、20万元。
18. 扶持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首次获评省级、国家级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的,分别支持30万元、50万元。
19. 支持名优高新产品。获评省级政府质量奖的,获评当年支持20万元。获评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的,获评当年每个产品支持2万元。
20. 推动企业参展参会。规上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产品展览会、博览会、推介会的,按实际支出展位费的5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次国内、国外参展分别支持不超2万元、5万元。以企业名义主办生产供需对接推介活动且参与企业超过20家、50家的,每场分别支持1万元、2万元。
(六)实施绿色生产行动
21. 支持绿色生产。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支持20万元、50万元。首次获得省级、国家级清洁生产认定的企业,分别支持5万元、10万元。
22. 促进低碳发展。首次认定为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国家级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分别支持10万元、20万元。首次认定为省级以上循环经济示范企业,支持10万元。首次认定为省级以上节水型标杆企业,支持5万元。
(七)实施低效用地再利用行动
23. 补贴租金。园区低效工业用地企业通过以商引商等方式盘活利用低效用地、闲置厂房,完成整治验收销号后,新引项目对我市经济社会贡献量每年达到10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租赁厂房、宿舍面积给予引进企业为期三年的租金补贴。其中,厂房每月7元/㎡、宿舍每月4元/㎡。
(八)实施用工保障行动
24. 促进稳岗增员。以企业每年12月末实缴社保6个月以上的员工人数为基数,员工总人数比上一年度增加3%以上的(其中,员工总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比增3%以上、1000人以下的比增5%以上),按当年符合条件的实增人数,以每人6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持企业。
25. 支持招工引荐。与园区签订产教合作协议的高校、职业院校,每批次向企业推荐不少于10名以上的全职实习生(含见习、毕业2年内的学生),且实习期满3个月的,按每人2000元支持学生所在学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劳资中介机构引荐员工(不含劳务工、派遣工、季节性用工)到企业就业满6个月以上且连续缴交社保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支持引荐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劳资中介机构。
26. 给予房租补贴。入驻标准厂房且达到年度免租条件的企业,若因物业公司不能提供配套员工宿舍确需另行租赁的,按达标当年另行租赁宿舍的员工数量,以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九)实施人才引育行动
27. 支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入选省级、国家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入选当年分别支持200万元、300万元。
28. 支持引进高技术人才。规上企业新引进全职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才,自引进之日起按每人每月2500元给予为期三年的生活补贴。
新认定省级、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对标各级奖励给予1:1的支持。
29. 促进职称评定。员工首次评为中级、高级职称的,每人分别支持2000元、5000元。
30. 支持职业技能比赛。员工属于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的,每人每项支持2万元。
31. 支持引进急需紧缺实用人才。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增速20%以上的企业,引进管理、无技术职称等急需紧缺实用人才,按每人5万元给予扶持,其中工业总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可申报急需紧缺实用人才1人;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可申报急需紧缺实用人才2人。
(十)实施物流降本行动
32. 给予物流补贴。年度工业总产值1亿元以上、增速10%以上,物流费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度实际发生物流费用的2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200万元。
二、相关说明
(一)本措施适用于园区范围内和纳入园区统计的制造业企业,以及为园区提供公共平台服务的单位。
(二)本措施所需资金由广州市天河区对口帮扶资金及市工业园管委会统筹解决。
(三)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只对有效期内发生的事项进行支持。本措施有效期届满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措施最终解释权归市工业园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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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广东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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