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松山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东莞松山湖科技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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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科技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1310”工作部署和省市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支持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松山湖科学城)建设,促进产业科技互促双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纳入松山湖科技创新局部门预算。
第三条 松山湖科技创新局是具体执行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松山湖的区域范围包括松山湖高新区和松山湖科学城。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面向法人单位及个人组织申报,申报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属地为松山湖高新区的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为“松山湖单位”。
(二)按要求完成火炬统计等各项科技统计工作,近两年没有拒报情况,且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3款申报对象为在松山湖单位任职或在松山湖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个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2.本办法申报通知发布年度前2年的1月1日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环保、节能、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没产品。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没产品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没产品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
3.本办法申报通知发布年度前2年的1月1日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不含单次3000元及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逾期未按要求足额退回财政资金。
6.经松山湖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是指已经相关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合同。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科普阵地,需在松山湖内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属于财政全额拨款单位;
(二)有稳定的科普工作团队;
(三)经常性开展科普活动;
(四)有相应的软硬件设施。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科普活动是指围绕科技创新、健康卫生、生态环保、节能减排、应急医疗、质量安全、科学文化等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针对青少年、产业工人、居民群众、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开展的科普宣传、科普讲座、技能培训、知识竞赛等促进公民科学素质提高的活动。
本政策所指科普活动不包括技术研发活动、政策宣讲活动、文化艺术活动、论坛活动(包括论坛、峰会、年会以及其他具有论坛性质的会议活动)以及商业性科普活动(即收费活动)。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十条 支持社会资本赋能成果落地
支持科技成果在松山湖落地转化,对在松山湖内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成功引入风险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上市企业或上市企业全资子公司入股,且已到位资金不少于50万元的科技企业,按已到位资金的10%给予奖励,累计最高1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科技成果向企业转化
支持松山湖科技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技术经理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给予以下支持:
1.鼓励松山湖高校及科研机构向国内外非关联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对签订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按照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最高20万元。
2.支持松山湖科技企业委托国内外非关联高校、中国科学院及下属研究所、国家/省实验室及松山湖内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开展技术攻关,对签订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按照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最高20万元。
3.支持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广东)建设,壮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队伍。被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广东)考核评定的中、高级技术经理人和国际注册技术转移经理人(RTTP),促成松山湖企事业单位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合同的,按照认定的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3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科技成果应用
鼓励松山湖内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科技企业,向国内外上市企业或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企业(含上述两类企业全资子公司),推广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或采购订单实际交易额的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鼓励企业申报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1.对在松山湖申报高企认定,且获得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推荐、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受理的企业,给予1万元申报奖励;
2.对当年首次及重新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联动省市实施粤莞联合基金
每年安排不少于1500万元,依托“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东莞市联合基金”,联合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共同支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具体委托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支持科技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内部研发费用1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研发投入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1.上年度内部研发费用5000万元以上(含),补助50万元。
2.上年度内部研发费用2000万元(含)-5000万元,补助30万元。
3.上年度内部研发费用100万元(含)-2000万元,且内部研发费用同比增长5%以上,按上年度内部研发费用5%的标准,最高补助1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产业技术攻关
支持松山湖单位承担“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科技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对到账立项资助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单位,分类给予最高奖励300万元。奖励标准如下:
1.对企业按到账立项资助金额的10%,牵头承担国家级、省级项目,分别最高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参与承担国家级、省级项目,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20万元。
2.对高校、科研机构按到账立项资助金额的5%,牵头承担国家级、省级项目,分别最高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参与承担国家级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
奖励资金分两期拨付:在本办法实施期间,项目通过中期评估,拨付50%奖励资金;项目通过验收,拨付余下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支持研发机构建设
(一)支持规上企业建设境外研发机构,对经商务部门备案的境外研发机构,按每个机构5万元标准奖励所属企业,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万元。
(二)支持松山湖单位申报认定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奖励标准如下:
(1)新认定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家奖励1000万元;
(2)新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每家奖励150万元。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同一研发机构从省级升级至国家级,按照“就高补差”方式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支持中试平台及概念验证中心建设
(一)对获得国家、省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认定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同一平台获多级认定的,按照“就高补差”方式给予奖励。
(二)对松山湖内市级以上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新购科研仪器设备(单台设备原值不低于10万元),按照不高于新设备购置额(不含税)10%比例给予事后奖励,国家、省、市认定平台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分别累计最高奖励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
(三)对符合松山湖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及市级以上中试平台或概念验证中心认定建设标准,且新增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1亿元的平台,按照新购设备购置额(不含税)不高于20%比例给予最高2000万元事后奖励。具体奖励比例按照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申报项目数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十九条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先争优
每年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进行评比,对总评分排名第1-3名的孵化器分别奖励100万元、70万元和50万元,对排名第4-6名的孵化器奖励10万元。
第二十条 推动科学普及
(一)鼓励松山湖内学校聘请高层次科技人才担任科学副校长,对经教育部门备案聘请科学副校长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科学副校长工作经费补贴,用于开展科学教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包括科普讲座、科学实验、科技竞赛等。受聘的科学副校长应在松山湖全职或兼职开展1年以上(含)科技工作。
(二)科普阵地品质提升奖励。鼓励科普阵地发挥资源优势,开展高质量科普创作,开发并开展科学、新颖、高水平的科普品牌活动,按年度科普活动组织情况进行量化考评,评定一、二、三等级各2家、3家、5家,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二十一条 支持科技企业贷款贴息
对获得融资担保贷款、信用贷款的企业,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利率的较小利率,以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最高30万元的贴息。对于企业的首笔贷款,贴息比例提高20%。具体按《东莞松山湖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实施办法(暂定名)》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投保科技保险
按实际支付保费的最高30%比例,给予最高20万元的保费补贴。具体按《东莞松山湖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实施办法(暂定名)》执行。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报组织
本办法每年集中申报,申报通知在松山湖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受理审核
松山湖科技创新局负责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由松山湖科技创新局通知申报对象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应按通知要求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松山湖科技创新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审核或评定,开展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形成拟资助项目清单。
第二十五条 征求意见及社会公示
松山湖科技创新局将拟资助项目清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进行社会公示,社会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由松山湖科技创新局进行处理及答复。
第二十六条 报批审定
松山湖科技创新局结合部门意见及社会公示情况,将拟资助项目报请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资金拨付
松山湖科技创新局根据管委会审批结果,向松山湖财政国资金融局提交资助资金拨付资料,松山湖财政国资金融局按程序及时拨付资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获得本办法资助的单位,应按照有关会计法规制度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账务处理,妥善整理、保管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获本办法资助的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或违规使用的财政资助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松山湖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骗取财政资助;
(二)截留、挤占或挪用财政资助资金;
(三)资助项目涉及剽窃或侵夺他人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
(四)同一项目重复申领松山湖同类资助,或同一经费支出多头记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松山湖单位在2021年1月1日之后承担由国家科技部或广东省科技厅立项的科技项目,在本办法实施期间验收通过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本办法与松山湖管委会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同一项目“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松山湖科技创新局会同松山湖财政国资金融局做好本办法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本办法修订或延续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本办法的项目纳入本办法资助范围。《东莞松山湖促进源头创新实施办法》(松山湖发〔2024〕9号)、《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松山湖发〔2024〕7号)、《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松山湖发〔2024〕11号)、《东莞松山湖科技企业培育实施办法》(松山湖发〔2024〕8号)、《东莞松山湖营造创新环境实施办法》(松山湖发〔2024〕10号)同时废止,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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