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清远市英德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英德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英德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激励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清府〔2018〕5号)以及《中共英德市委 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英发〔2015〕7号)精神,为规范英德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优化专项资金配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所惠及企业、单位、个人或团体,是在享受国家、广东省、清远市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同时享受本办法所提及的政策。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后补助形式,其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投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制定和下达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及日常审核、审批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财政监督和检查;并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向市政府提出相关安排和处理意见;负责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等。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在我市注册,并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在我市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个人或团体。
第九条 专项资金围绕创新驱动发展,主要支持科技创新奖励。
(一)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奖励
1. 对年度内申报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企业,获得认定后,按照不同级别,一次性分别给予 10 万元、 5 万元和 2 万元奖励。
2. 对年度内认定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一次性给予 3 万元奖励。
3. 对年度内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公共服务平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奖励
1. 对新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企业,获得认定后给予 2 万元奖励。
2. 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7 万元奖励;对年度内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
3. 对年度内省部级认定的广东省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6 万元;认定为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三)引进新技术成果转化奖励
1. 年度内企业引进的新技术、专利(均要在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等技术成果已经产业化。按企业后一年度净利润增长额的2%(企业上一年度净利润为负值的,按0值起算)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万元。
(四)其他奖励
1. 被认定为“省级技术创新专业镇”的,一次性奖励该镇政府 2 万元;被认定为“清远市级技术创新专业镇”的,一次性奖励该镇政府 1 万元。
2. 对年度内获得“广东省优秀科技特派员”的,一次性奖励 1 万元;对年度内获得“清远市优秀科技特派员”的,一次性奖励 5000 元。
3. 对省、清远市级科技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奖励 10 万元、 5 万元。
4. 鼓励经省认定的创新科研团队来我区创业。参照《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评审暂行办法》(粤人才办〔2009〕1号),按照“世界一流水平、对我省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科研团队;国内顶尖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科研团队;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科研团队”三个档次,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个团队 10 万元、 5 万元、 2 万元补助。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市科学技术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制定出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科学技术局在网站公示项目情况,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对公示后有争议的项目,及时调查处理。公示期满后,若无争议,市科学技术局在网站正式公告项目情况,并由市科学技术局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书面文件。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同一项目或事项,如可同时享受多个条款或英德市其他优惠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只给予一次资助或奖励。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调整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如属政府采购范围资金,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章 管理、监督和处罚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条 市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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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广东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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