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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奖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5-06-04 09:38:17|栏目:甘肃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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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奖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奖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助力金昌经开区打造区域创新高地,为金昌经开区跨越转型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根据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构建现代化体系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金工信发〔2025〕22号)文件精神,结合金昌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在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独立法人或在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的企业中任职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金昌经开区考核优秀奖补资金、经开区财政自筹资金等组成。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四条金昌经开区管委会组织人事和科技创新局作为奖补资金管理部门,严格按相关程序进行项目征集、评审、公示、审定、资金拨付、监管、绩效评价等项目资金管理。

第五条金昌经开区管委会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方案,严格监管、指导开展资金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第六条金昌经开区管委会纪检监察室(内审中心)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性。

第七条 项目申报和资金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各类原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认真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奖补类别

第八条 加快企业梯度培育。

(一)加强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对当年新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加强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对当年新认定的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当年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开区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到期重新复核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加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对当年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到期重新复核通过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加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对当年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到期重新复核通过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奖励30万、10万元。

第九条 加快创新平台建设。

(一)加大研发机构培育。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联盟奖励5万元。新认定外资研发机构,可加大奖励力度,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

(二)加大创新平台培育。

1.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孵化器,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孵化器培育企业达到条件毕业的,分别奖励孵化器和毕业企业各2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分别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和工业设计研究院分别奖励20万元。

3.对新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2万元。

第十条 加大科技人才培育力度。

(一)对聘请到企业进行专项服务的科技专员,帮助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开展产学研合作,打通高校院所与企业合作通道的,每名科技专员一次性补助2万元。

(二)对工业领域企业或个人作为完成单位或完成人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的20%配套奖励。对工业领域企业或个人作为完成单位或完成人获得省、市科学技术奖的,按市级奖励资金的20%进行奖励。

(三)对企业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的,分别给予主创人(主创团队)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工业企业获得省级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的,分别给予主创人(主创团队)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四)对企业当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主创人(主创团队)5000元奖励。

(五)设立园区科技进步杰出贡献个人奖,对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优秀个人,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六)博士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在经开区带专利、资金创办企业,为其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办公场所,5年内免收租金,优先入驻孵化器。

第十一条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

(一)对实施揭榜挂帅制度,解决金昌经开区企业“卡脖子”技术难题,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创新的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该项资金使用必须按照《金昌经开区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对新认定为省级工业优秀新产品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5万、3万、2万元。

(三)对高校或科研院所的两院院士在经开区内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从事产学研合作且实现技术成果转化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四)对在经开区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研发中试平台,按照平台当年签订对外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实际到位资金的10%(关联交易除外),奖励平台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实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对园区企业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有效破解企业关键技术难题,在园区实现转化应用和产业化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财政资金后补助,对企业承担的项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5%(自筹经费可包括当年起的前期研发投入)。

第十二条 对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和实施的工业领域设备更新项目、数字化转型项目、智改数转网联、绿色转型的,按照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 构建现代化体系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金工信发〔2025〕22号)执行,由金昌经开区管委会组织人事和科技创新局负责初审和推荐。产生效益较好的,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后进行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奖补类资金用于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奖项的企业(个人),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申报。由金昌经开区管委会发布申报通知,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资金申报。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企业(个人)在项目申报通知下达后,向金昌经开区管委会组织人事和科技创新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资料。

(二)项目审核。金昌经开区管委会组织人事和科技创新局做好资料初审和项目实地核查工作,汇总申报资料,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支持企业(个人)或项目名单,提交经开区管委会委务会议研究。

(三)资金下达。资金分配方案经经开区管委会委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提请经开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在经开区管委会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金昌经开区管委会组织人事和科技创新局提请经开区财政局下达资金,及时完成资金拨付,开展项目资金事前事中事后财会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支持园区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项目,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申报,由金昌经开区管委会组织人事和科技创新局负责初审和推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不享受本《办法》有关支持政策;公示期间如发现申报企业存在瞒报事故、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同一年度一个企业累计获得奖励资金不得高于本企业当年度缴纳税金总额。

第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经开区管委会组织人事和科技创新局提出拟解决方案,提请党工委会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金昌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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