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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引领提升陇南市科技创新综合实力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9-20 09:16:16|栏目:甘肃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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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引领提升陇南市科技创新综合实力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引领的意见》(甘政发〔2020〕4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甘肃省科技创新综合实力的若干措施》(甘政办发〔2020〕61号)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着力提升全市科技进步综合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加快发展的战略支撑,坚持“四个面向”,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着力破解当前全市科技创新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关键难点,补齐科技创新短板,持续强化科技创新对推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市科技综合实力大幅度提升,科技创新生态环境更加优化,科技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企业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科技基础条件明显改善,创新要素流动更加顺畅,科技队伍不断壮大,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更加凸显,全市综合科技创新水平居全省第三梯队。力争全市R&D经费投入强度达到1%;市、县区两级本级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分别达到2%、1%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科技创新环境

1.加快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活科研机构和人员自主权的相关政策,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耗材耗费少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间接费用占比约束,鼓励和支持企业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研发并实施产业化。建立统一的科技计划项目评估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在研发活动中对知识产权、科技论文、人才培养充分考量,在项目设计、研发组织、考核验收时设定预期目标,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严格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加快科技管理职能转变,把精力集中到定战略、定方针、定政策和创造环境、搞好服务上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将科研诚信建设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

2.开展十大生态产业提升行动。围绕十大生态产业开展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集成,从科技研发、良种繁育、组织生产、精深加工、市场营销、要素支撑等环节入手,加快构建陇南特色优势产业体系,推动品牌、品质、品种、标准、技术、管理等要素聚集融合,将创新链嵌入产品链、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循环链。积极争取国家、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集中各类创新要素,破解产业发展核心技术瓶颈,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环节取得重大突破和决定性成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林草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加快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发展,鼓励各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为技术转移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技术评价等专业服务。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和技术转移机构联合成立技术转移联盟,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合作。大力发展技术经纪、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科技创新服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到科研一线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加强创新服务人才培养,支持设置专职从事创新服务工作的创新型岗位,鼓励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创新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4.鼓励县级政府加大科技投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有机结合的科技投融资体系,运用好财政“五大杠杆”,撬动各方投资高科技项目。综合运用无偿资助、政府性基金引导、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以及后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对县本级上一年度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达到1%,且增速和增量均位居全市前3名的,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资金奖励,统筹用于当地县域科技创新工作。以上奖励经费在市级年度科技经费中列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5.建立财政支持企业研发普惠性后补助制度。在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各类财政、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对全市各类企业的创新活动给予财政补贴。每年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总额(以税务局统计数据为准),财政给予企业研发投入总额2%的科研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切实提高全市R&D投入强度。以上补助经费在市级年度科技经费中列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6.建立财政科研设备购置补贴制度。市财政列支科研设备购置专项经费,支持全市科研单位、科研平台购置仪器设备;对有R&D活动的企业,对其科研设备购置费用按总额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进行补贴。以上补贴经费在市级年度科技经费中列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7.持续增加市、县区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确保市、县区财政科技支出只增不减,财政科技投入增幅高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幅,两年内市、县区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有明显提高,到2025年市、县区两级本级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分别达到2%、1%以上。亟需解决技术问题的科技项目经费从市级年度科学技术经费中列支,推动开展“揭榜挂帅”,切实解决全市产业发展遇到的技术问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8.增加科技合作预算额度。立足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区域资源高值化利用、特色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努力扩大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对与市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签订合作协议并推进实施的项目,在市级年度科技经费中列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9.推动科技创新要素聚集。通过项目支持、政策引导和优质服务,推进土地、资本、人才等创新要素向农业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聚集,加大高科技企业在园区的投资强度。强化规划引领,加强顶层设计,加大项目谋划,积极论证、筛选、包装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链接上下游产业的高科技项目,最大限度给予政策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

10.大力引进和培养高端人才。加强创新人才梯度化引进,对高校、科研机构引进和培养的“陇原人才”及其他相当层次的省级人才,可优先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引进的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可优先申报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优先享受创业投资、土地使用、融资担保、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政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提供便利。带有科技成果、科研项目的急需紧缺人才为企业创造效益的,可与企业协商,实行科技成果入股分红、创新项目收益提成等方式参与分成。开辟柔性引才引智渠道,柔性引进“两院院士”和国内外顶尖人才,弥补我市科技创新人才短板。探索优秀科技领军人才奖励机制,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科技领军人才并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1.加快培育科技创新团队。加大高层次产业后备人才培养力度,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支持计划。加大优秀科技创新团队激励机制,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对评选出的优秀科技创新团队补助10万元,优秀团队不超过科技创新团队总数的10%。补助经费在市级年度科技经费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2.优化科技项目管理机制。落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政策,鼓励创新主体积极申报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进一步提高科技项目绩效。按照政策导向组织、培育、储备重大科技项目,争取省部立项。增加市级科技项目预算额度,围绕产业发展技术需求立项实施,不断解决影响产业提质增效的关键技术问题。(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3.赋予科研单位更大的经费自主权。允许科研单位从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10—20%作为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科研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允许科研单位根据不同项目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在科研经费中不限定劳务费比例,可按规定在劳务费中开支“五险一金”;科研单位自行制定经费自主权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4.壮大全市科技特派员队伍。进一步提升我市科技特派员队伍服务能力,每年从市级科技项目资金中安排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积极争取省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统筹用于科技特派员项目和基地建设。支持科技特派员到企业、合作社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全市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

15.加强科技创新容错机制建设。科技项目立项实施过程中,确因科研人员技术路线选择有误、受市场风险影响、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遭遇重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预期目标未能实现或项目失败,但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后,予以容错,可不纳入科研失信范畴。(责任单位:市科技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三)支持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

16.布局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在优化提升现有科技创新平台的基础上,重点在特色农业、生物医药、绿色矿山采选、新型建筑材料等陇南特色优势产业领域谋划布局建设一批高水平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行业技术创新平台、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科技创新平台,每年争取组建1—3家,加快形成从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到产业化一条龙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和区域创新集群。(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17.发展高质量新型研发机构。加快符合陇南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新型研发机构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给予优先支持。对新获批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组建的具备科研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研究院、技术研究院等研究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以上补助经费在市级年度科技经费中列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8.全力争创科技创新基地。加快培育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基地,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创建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农业高新区、国际合作基地、引才引智基地、临床医学中心和中试基地。对创建为国家、省级的引才引智基地、临床医学中心和中试基地等科技创新基地,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以上奖励经费在市级年度科技经费中列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9.加快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建设。鼓励和支持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等孵化载体,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打造“双创”升级版。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以上奖励经费在市级年度科技经费中列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0.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的开发区建设,使其真正成为带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和竞争力的创新高地。对创建为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以上奖励经费在市级年度科技经费中列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1.积极创建创新型试点县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精神,充分发挥各县区在创新发展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地制宜探索差异化的创新发展路径,力争“十四五”末一半以上县区进入创新型试点县区行列。对创建为国家、省级创新型试点县区的,分别奖励80万元、40万元。以上奖励经费在市级年度科技经费中列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2.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提质扩量计划,力争“十四五”末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数量较“十三五”末实现翻番。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以上奖励经费在市级年度科技经费中列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3.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研究,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和引导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推动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积极争取省级科技创新劵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24.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自主创新。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对创新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且为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且为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对获得省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经费在市级年度科技经费中列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5.激励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对首件授予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5000元补贴,对未享受专利年费减缴政策的发明专利维持年费每件按实际缴费金额50%予以补贴。以上补助经费在市级年度科技经费中列支。(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26.允许科研单位自主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放宽收入分配限制,科研单位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自行制定管理办法,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单位领导人员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分成,获得现金、股权或出资比例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27.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信息共享机制。以需求为导向,开展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信息共享服务。采取“互联网+”技术,及时发布适合我市转化的先进适用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和企业技术需求,推动企业开展线下项目路演、成果对接、展会展示等活动。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科技成果并进行推介。(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8.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综合服务平台。积极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门服务机构,引进国内专业机构或专业团队,发展科技中介机构。对被省上认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给予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经费在市级年度科技经费中列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9.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企业承接机制。聚焦绿色发展崛起,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共同推进转化一批科技成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30.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科技创新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发挥市县两级科技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全面决策和安排部署,充分调动和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各级各部门要紧扣创新发展要求,把重视科技、运用科技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担负起新时代推进全市科技进步综合水平的政治责任。要紧扣加强、优化和转变政府科技管理与服务职能,强化科技部门宏观管理职能定位,加强县区科技管理队伍建设,推动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31.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分类指导。科技部门重点抓好科技创新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发展改革、工信部门重点抓好企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引进、研发与应用,督促落实企业研发投入;农业农村、林草部门要切实抓好农业、林草科技成果转化、现代高效技术示范应用和农村适用技术培训等工作;人社部门要重点抓好创新人才聚集培养工作;财政、金融、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着力抓好财政科技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政策的落实。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2.加大督查考核。加大对科技创新政策和重点任务的督查,要将R&D经费投入和财政科技支出指标纳入对县区重点工作任务年终考核内容。统计、财政、工信、教育、科技、国资等部门建立研发费用统计联席工作机制,健全部门归口管理,做到入统合规、应统尽统。市政府对提升科技进步综合水平推进快、创新要素聚集成效明显的县区给予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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