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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酒泉市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措施(试行)

时间:2026-08-12 09:47:17|栏目:甘肃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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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酒泉市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主体活力,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新质生产力提升,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首次发生研发费用的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支持5万元,用于支持研发归集人员业务经费。(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县(市、区)、酒泉经开区;以下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县(市、区)、酒泉经开区,不再一一列出)

二、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和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府国资委)

三、加速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在全市工业领域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前10名的生产制造企业及在农业领域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前5名的农林牧渔业等涉农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

四、推动企业承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全市重点产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解决产业发展技术难题的,按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20%—40%予以支持,最高额度200万元。支持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合作,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的且实际支付金额达300万元以上的单个横向项目,按其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额度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府国资委、市能源局)

五、打造高端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创新主体一次性50万元和2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取得同一类平台资质的,享受最高支持。对认定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机构,经验收评估合格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卫生健康委)

六、支持企业组建研发机构。鼓励市内规上企业建设内部研发机构,对其使用非财政资金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按购买价30%给予后支持,年度最高额度50万元。充分利用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在我市域外建立研发中心,将科技成果在酒泉实现产业化或委外生产在酒泉结算的,对研发费用总额年度达5000万元以上(含)并在酒泉归集的,予以一次性支持10万元,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府国资委)

七、组建任务型创新联合体。支持技术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企业牵头,联合产业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在本地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组织开展创新联合攻关。对联合体承担的项目,按不低于研发投入总额的10%予以支持,最高额度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政府国资委)

八、推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支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新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在酒泉实现产业化或委外生产在酒泉结算的,按购买或引进技术费的10%进行支持,单个项目最高额度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府国资委)

九、积极开展应用场景示范。围绕氢能储能、现代化工、绿电园区、现代种业、数据信息等重点,布局打造一批面向“双碳”目标、智慧城市、特色农业等领域的示范型应用场景。向企业开放上述应用场景,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商业价值的示范产品,按科技成果首次在我市示范应用工程投入10%的比例予以资金支持,最高额度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府国资委、市能源局)

十、加快建设企业中试平台。鼓励有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与省内外高校院所、科研机构联合,投资建设机制灵活、开放共享、示范效应好、辐射带动强的新技术转化中试平台(生产线),按平台建设中试设备购置费用10%的比例予以资金支持,最高额度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府国资委、市能源局)

十一、争取实施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对上一年度以第一承担单位获得国家或省级重大科技计划立项在酒泉实施项目的企业,且项目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二、争取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奖。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对上一年度获得甘肃省科技功臣奖所在单位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上一年度获得甘肃省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甘肃省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的所在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上一年度获得甘肃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府国资委)

市、县两级(含酒泉经开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将本措施涉及的全部奖补经费列入次年财政预算。未出台奖补政策的县(市、区),按此措施落实;已出台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同一事项不重复支持。企业在肃州区(不含酒泉经开区)的,奖补资金市上承担40%,肃州区承担60%;企业在酒泉经开区的,奖补资金市上承担20%,酒泉经开区承担40%,肃州区承担40%。企业在其他县(市)的,奖补资金市上承担20%,县(市)承担80%。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科技局承担,市级之前颁布的相关政策与本措施不符的,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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