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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秦州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时间:2023-03-24 09:23:15|栏目:甘肃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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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秦州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市第八次党代会和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全力推进“强科技”行动,激发创新活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省、市《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1.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依托辖区内高校院所、大型骨干企业,聚焦国家、省、市目标和战略需求,对国家、省级规划布局的国家、省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项目,一事一议报区政府同意后,区财政给予支持。

对新认定的工业类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的工业类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被新认定的工业类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被新认定的文化、教育等创新示范基地,按照秦州区行业内有关奖励政策精神进行奖励,本《措施》不再重复奖励。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草局、区文旅局、区畜牧中心)

2.培育建设国家、省级创新基地。培育建设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非工业类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等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省级行业技术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大学科技园、非工业类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等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新成立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牵头单位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被新认定的非工业类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

3.支持组建企业创新联合体。针对电子信息、电工电器、大樱桃等优势产业,依托技术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行业骨干企业牵头组建企业创新联合体,集聚行业上下游中小企业创新要素和高校院所科研力量,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升级。激励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技术攻坚、成果转化、中试实训、人才引育的主体。对省科技厅备案的企业创新联合体,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方式给予不低于5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草局、区畜牧中心)

4.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依托秦州经济开发区、秦州区现代农业产业园,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吸引培育一流创新人才、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量质齐增、大力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建设绿色生态园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给予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草局、区畜牧中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管委会)

5.搭建科技创新合作平台。主动融入关中、成渝经济圈,强化东西部合作,支持辖区内高校院所和科技型企业深度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与国内外城市共建联合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等国际科技合作平台,聚焦共性问题开展联合研发和学术交流。充分利用国内、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以多元合作方式引进海内外高端人才创新创业,建立技术入股、成果转让、管理经验分成等一系列用人激励机制,促进先进技术与我区特色资源有效融合,支持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对能够支持我区电子信息、电工电器等重点产业和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的合作项目,给予区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乡村振兴局、区科协)

二、完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

6.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健全区级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重点加大对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专项科研试制、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社会科学等与研发密切相关的科技重大项目财政投入。到2022年,区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达到0.7%以上,到2025年,达到1%以上。(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科技局)

7.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投入长效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设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允许按照合同科研的方式支持和引导所属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提高科研产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3%且达到20万元的企业给予奖励(研发费用以税务或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20-50万元的企业奖励1万元、50-100万元的企业奖励1.5万元、100-500万元的企业奖励2万元、500-1000万元的企业奖励2.5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3万元。鼓励制造业企业充分运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

8.激励创新主体争取国家科研项目、省、市重大科研项目。对上一年度以第一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计划立项(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5类计划)或省、市级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立项的项目(课题),且项目(课题)争取资金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按1%给予项目承担单位奖励,奖励额度最高可达5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三、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

9.加大技术转移服务力度。支持辖区高校院所、企业在秦州设立或协同社会资本共同在秦州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1000万元及以上者,按其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的0.5%给予奖励,总额度可达10万元。对完成登记指标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其年度登记技术交易额的0.1%o给予奖励,总额度可达10万元。。可可将不高于30%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促成交易的团队或个人。(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10.鼓励创新主体加快技术转移。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不断完善规范技术交易合同,加快技术转移转化。对其年度登记技术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上年度完成技术交易额登记并通过上级科技部门确认,按照交易额的0.1%o奖励,总额度可达5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11.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一步深化区域创新合作,联手搭建科技创新网络,建立合作对接平台,打造创新成果交易市场,促进区外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在秦州转移转化。对在区内转化、经济效益明显的企业,择优给予额度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12.培育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积极创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落实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在绩效评价中进入前5名的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奖励。支持科技创新平台良性运行,依托辖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创建一批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等创新载体对运行情况经评估认定考核后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草局、区畜牧中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管委会)

1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积极推进与中国(甘肃)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协调合作,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链条和快保护体系,聚焦我区重点产业领域,提供覆盖全区的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服务;积极培育各级各类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等;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及获得中国专利奖等企业和单位优先给予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提高全区每万人口高价值专利发明拥有量,组织授权发明专利完成单位或个人给予专利补助,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5000元/件补助,对当年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给予1500元/件补助,对当年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给予500元/件补助。(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

14.改革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改革试点,将“先转化后奖励”改变为“先赋权、后转化”。归单位所有的科技成果,根据单位内部规定或单位与科研人员约定,允许单位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科研人员;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职务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可将不低于90%的转化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人员。(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草局、区畜牧中心)

15.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区属企事业单位等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单位对科技成果完成、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现金奖励,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应纳入相关部门的统计,并单独注明。(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

四、建立科技金融融合机制

16.加大科技金融服务。探索科技企业投融资对接服务新模式,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项目的扶持力度。积极吸引省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和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秦州。引导重点企业抢抓资本市场改革机遇,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在沪深北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奖励事项报区政府同意后,区财政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7.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依托天水市中小企业信用平台,放宽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率,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加强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差异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扩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规模,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科技局)

18.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广泛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对成功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给予贷款利息限额补贴;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专利保险业务,对参加专利保险的企业给予保险费限额补贴。探索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创新,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企业融资增信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制度,促进知识产权资本化,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五、完善科技管理和评价机制

19.改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建立市、区科技创新会商机制和区政府部门之间的科技工作协调机制,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组织企业家、产业专家和科技专家,共同凝练科技研发项目。针对制约本区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产业短缺技术,采用公开竞争、定向委托,落实“揭榜挂帅”、“赛马”、企业业主制、项目经理人制等项目组织方式,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应用面广的科研项目。建立关键核心技术、替代进口技术清单库、“揭榜挂帅”项目库,积极争取省市级科技计划立项支持,在区列科技计划中优先扶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草局、区畜牧中心)

20.实行野外作业科研经费和自筹经费“包干制”。允许承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和企业,因科研工作需要,在野外作业中难以取得报销凭证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实行“包干制”。对市、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经费或自筹经费,在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创新主体可自主决定实行“包干制”。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21.支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鼓励区属企事业单位开放科技创新平台,共享科技创新资源,对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的单位享受省、市下达的奖励。区属事业单位提供开放共享获取的服务收入可作为绩效工资的经费来源,服务收入的10%可用于奖励开放共享设备管理团队和个人,具体办法由单位自行制定。(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22.建立完善科技评价制度。坚持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推进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基于科技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经济社会效益,明确和细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不同种类科技成果评价标准。推进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评价改革,加强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成果回溯。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坚持“破四唯”“立新标”并举,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人社局)

六、提升创新主体创新能力

23.鼓励辖区高校院所持续发挥创新引领作用。支持天水师范学院、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甘肃电器科学研究院、市农科所、市果树研究所等高校院所,争取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采用自建或联合共建等方式,搭建集平台型、引领型、突破型于一体的综合性应用基础研究基地,争创国家和省级实验室。鼓励辖区高校院所依托专业(学科)优势开展前沿创新研究,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形成原创成果重大突破。支持高校院所与区属企事业开展产、学、研、用科技合作,对于深度融合的项目给予区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人社局)

24.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梯次培育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积极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对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0.5万元,对重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0.3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就高享受一次补助,不叠加享受。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给予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税务局)

25.推动军民融合创新发展。支持军民开展技术合作攻关,支持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支持军民融合科研活动申报省、市、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形成共同促进科技成果的合力。支持建设军民结合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和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实现军民科研资源统筹、开放共享,推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对新建设的军民结合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经核实,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26.激励争取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项。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所在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所在单位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对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参与者,给予其所在单位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且排名在前五位的参与者,给予其所在单位1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所在单位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七、完善科技人才培育激励机制

27.培育青年科技人才。发挥创新平台、产业园区、科研机构等聚才、用才重要载体作用。加大人才项目、资金扶持力度优先用于“高精尖缺新特先”人才引进及科研项目、奖励支持。对全职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的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住房补贴。大力支持青年科研人员开展研究工作,45岁以下科研人员主持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

28.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科技特派员在选派期间,其在派出单位的职务、职称、工资、福利待遇等保持不变,享受正常调资和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与渠道不变,给予科技特派员一定额度的工作补助。科技特派员从事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可以取得技术服务报酬或从企业获得股权、期权和分红。(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草局、区工信局、区卫健局、区畜牧中心)

29.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转化价格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对在科研项目实施中,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预定目标难以完成的,予以免责。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草局、区畜牧中心)

八、强化组织保障

30.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各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党委(党组)要把科技创新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优先谋划,制定科技创新发展措施,吸引集聚人才,争取创新资金,开展创新创业,切实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建立健全科技创新考核督查制度,把科技创新主要指标纳入区委区政府年度考核体系,对阶段性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问题,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企业予以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统计局)

31.保障土地资源供给。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用地,支持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及新型研发机构等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建设。鼓励以业态调整、“腾笼换鸟”等方式,优化用地结构,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推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鼓励企业在符合规划、满足设计要求、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2.强化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全过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化体系,将科研诚信建设纳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审计等信息共享机制,对同一科研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互认。加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项目跟踪和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33.确保各类奖补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设立区级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门用于资助奖励。除涉及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上市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一事一议报区政府同意给予单独奖补外,其它涉及科技创新类奖补项目由区科技局受理,会同相关部门核审,做好当年奖补项目统计,报送区财政局核算并列入次年财政预算进行落实。所有奖补资金全部用于科研活动,参照省、市财政科研资金管理。(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科技局)

本措施由区科技局具体承担解释工作,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出台的政策措施与本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本文件与目前正在执行的其他文件对同一事项做出奖励规定的,相关主体(单位、个人、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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