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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宜宾市翠屏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十条措施

时间:2026-01-30 14:46:37|栏目:四川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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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宜宾市翠屏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十条措施

宜宾市翠屏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十条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增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意识,汇聚创新资源,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结合翠屏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本政策适用于在翠屏区范围内(不含三江新区、高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研发团体等,除特殊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在享受国家、省、市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凡符合本政策相关条件的,均在扶持范围内。

一、支持建设重点创新平台

支持建设重点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 1000 万元、50 万元的后补助。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25 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创新平台分别给予 20万元、10 万元补助。

支持建设研发检测中心。对新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中心(含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25 万元、10 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检测中心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4 万元的补助。

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建设

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支持企业、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中试熟化平台或中试生产线,对认定的中试熟化平台或中试生产线实现产业化投产的,每年按其生产规模的 1%给予奖励,奖励累计不超过 1500 万元。

三、强化科技项目支持

对承担国家级、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须为项目第一牵头单位),按项目所获国家、省级财政支持资金(扣除外拨部分)的 20%给予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单个企业涉多个项目的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四、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连续两年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给予奖补:研发费用增量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 3%给予补助;5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 2%给予补助;超过 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 1%给予补助。最终补助额度即为分段计算额度的总和,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五、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50 万元、15 万元、15 万元;对复评成功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8 万元;对当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给予 0.3 万元奖励。鼓励参与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对我区获得国、省重大创新创业赛事活动奖项的项目,按获得赛事奖励金额的 50%给予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0 万。

六、支持孵化平台建设

支持孵化载体发展。对成功创建的部级孵化器(标准级和卓越级),给予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经费补助;获得省级孵化器,给予最高 25 万元一次性经费补助。

支持孵化功能培育。对新认定的部级和省级孵化器给予孵化培育支持。在孵化合约期内的在孵企业每成功认定 1 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所在孵化载体 2.5 万元、0.1 万元的后补助奖励,累计每家孵化载体每年不超过 15 万元。

七、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壮大

对首次升规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支持申报服务业升规入统奖励。科技服务业企业年经营规模达到 1000 万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分段最高给予 25 万元补助(经营规模 1000万元至 5000 万元且增速超过 50%、40%、30%的,经营规模5000 万元(含)至 1 亿元且增速超过 40%、30%、20%的,经营规模 1 亿元(含)以上且增速超过 30%、20%、10%的,分别给予 25 万、15 万、5 万元补助)。经营规模出现下降再上升的,在超过原有已享受补贴的最高值前,不反复享受。

八、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提升

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技术成果并认定登记的,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的 3%,对技术吸纳方单个项目最高给予 10 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对首次获批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支持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开展需求挖掘、技术匹配、概念验证、市场对接、项目落地等全过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运营绩效,给予最长2 年、每年最高 30 万元奖励。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加大培育和引进技术经理(经纪)人,支持能力水平高、业绩贡献突出的技术经理(经纪)人申报各级相关人才计划。

九、支持科技奖励申报

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申报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分别按获奖金额 50%(第一完成人单位)、25%(第二完成人单位)、15%(第三完成人单位)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按获奖金额 50%(第一完成人单位)给予配套奖励。

十、支持科技人才发展

对获评国家级、省级标志性产品链主企业的工业企业,并获得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至少 1 项科技创新平台类认定的,带动全区所在产业生产规模达到 100亿元(含)至 300 亿元产业集群,给予企业每年 100 万元人才奖励;带动全区所在产业生产规模达到 300 亿元(含)至500 亿元产业集群,给予企业每年 200 万元人才奖励;带动全区所在产业生产规模达到 500 亿元以上(含)产业集群,给予企业每年 400 万元人才奖励,人才评定由企业自主实施。支持全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苗子工程项目,经认定的人才项目落地我区的,按照市上补助资金的 50%给予一次性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15 万元。加强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探索,建立翠屏区企业科研人才库,制定相关奖励激励措施。支持科技人才申报“宜宾英才计划”“翠麟之星”等各类人才评选活动,对入选者和所在单位在科技项目申报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 2 年,由区经济信息化局(科技局)会同有关行业部门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变化,本政策可进行相应调整。政策实施 1 年后进行中期评估,可以根据评估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本政策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区级相关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与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冲突、不覆盖。严格申报程序和审核评估,加强资金监管和科研诚信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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