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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蓬溪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蓬溪县加快建设蓬溪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若干政策

时间:2025-07-28 08:51:18|栏目:四川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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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蓬溪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蓬溪县加快建设蓬溪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决策部署,聚焦“特色产业强县、民生幸福优城”建设,加快构建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发挥新型工业化主导作用,一体推进现代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参照《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遂宁市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结合蓬溪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产业项目建设

(一)支持企业技改升级。对现有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购置设备金额在2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按购置金额的2%给予补助,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购置金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中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支持企业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对企业新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二级、一级达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5万元、8万元。(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经科局、县财政局)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三)鼓励市场主体提质升级。对个体户成功转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并在税务部门进行登记确认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首次升规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奖励4万元,之后每年完成年报(服务业增速达到20%以上的)再奖励2万元,累计不超过10万元;对月度入统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设增速奖励,对规上服务业企业、商户年增速达30%、40%、50%的,分别奖励0.3万元、0.5万元、1万元;对限上的个体工商户年增速达30%、40%、50%的,分别奖励0.1万元、0.3万元、0.5万元。对工、农业企业主辅(产销)分离成立独立核算的企业并升规入统的,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名单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通过复核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列入四川省“专精特新”名单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通过复核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国家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20万元。加大企业入库培育力度,对企业入库前账务指导业务培训等,每户补贴200元/月,不超过一年。升规入统资料费每户一次性补助500元(企业招牌设计制作安装、资料扫描彩打胶装、统计制度制作安装);对新入库以及规范化建设升级的企业进行一次性设备补助5000元。(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

(四)鼓励新建企业满产达效、存量企业增产增效。对亩均产值达1000万元(含)-1500万元的企业(存量企业同比增长达到20%以上),按产值的4%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对亩均产值达15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存量企业同比增长达到15%以上),按产值的6%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6000万元;对亩均产值达2000万元(含)-2500万元的企业(存量企业同比增长达到10%以上),按产值的7%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9000万元;对亩均产值达2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存量企业同比增长达到5%以上),按产值的8%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20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财政局)

(五)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年线上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认定销售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年内新建电商销售中心,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激励;对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每新增500万元给予4万元激励,单个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连锁经营,不断扩大业务规模和品牌影响力。对开展连锁经营,整体销售(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年内新增连锁门店并入统,零售业企业(个体)每个新增门店给予10万元激励,住宿业、餐饮业企业(个体)每个新增门店给予6万元激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有自营进出口额的企业,给予企业国内段物流补贴,按照已发生费用不超过70%的比例进行补贴;对当年有自营进出口额的企业,按每1美元进出口额补贴物流费人民币0.03元;对初次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对全年增速达20%以上的外贸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全年增速达30%以上的外贸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企业参加政府主导的展会,参加“万企出国门”、经洽会和展销会等境外活动的,分别补贴3万元、2万元、1.5万元;参加“品博会”“川行天下”“广交会”“APEC技博会”“进博会”等省外活动的,给予每个展位1万元补贴;参加“中博会”“西博会”“门博会”“绵阳科博会”等省内活动的,给予每个展位0.5万元补贴。(单个企业一年参展奖励不超过3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经科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六)鼓励企业提品质创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每件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每件奖励10万元。对参与国家(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或修订并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天府质量奖、遂州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通过ISO、HACCP、GMP认证的,每件分别奖励3万元。对首次通过有机产品认证的,每件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七)鼓励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民营企业,经遂宁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认定为达标企业、优秀企业、示范企业的,认定当年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财政局)

(八)实施新增采购激励。规上工业企业新增采购县内配套制造业企业产品累计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以交易合同和发票实际金额为准),按照实际新增采购金额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财政局)

(九)实施产需联动激励。支持制造业领域行业协会、公共服务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围绕县域主导产业开展产销对接活动,邀请供需双方企业不低于20户,促成供需双方达成单笔交易额100万元以上的,或单笔超过10万元且多笔累计交易额200万元以上的,按交易额5‰给予奖励(以交易合同和发票实际金额为准),单个主办方最高奖励5万元(同一达成合作项目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财政局)

三、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对企业当年实际研发投入,按资金总量的5‰给予奖励,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在蓬溪注册企业新实施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按照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的技术成交额的5‰给予奖励,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十一)培育壮大创新主体。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通过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首次备案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1万元;对每年备案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0.1万元。对新荣获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创新型企业认定的,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新备案入库的省级瞪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新荣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参与单位减半奖励,下同);对新荣获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奖及以上等次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奖及以上等次的企业奖励10万元(国省级不重复计奖)。(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十二)搭建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中试研发平台)认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新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双创基地)认定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基地认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财政局)

(十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产品新列入全国、全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目录所列入产品经认定获得国、省产品创新研发补助、保险补贴、销售奖励的,每一单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财政局)

四、鼓励企业智能发展

(十四)推动两化深度融合。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认证获得贯标评定证书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智能制造单元(数字化车间、自动化生产线)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智能制造企业(工厂)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支持企业“智改数转”,对当年完成“智改数转”线下诊断评估获得L2级以上诊断报告的企业,奖励0.2万元。支持“企业上云”,对当年新上云企业奖励1万元。对新升规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行政审批和数据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十五)支持参与军民融合发展。对新获得军工产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军民融合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财政局)

五、鼓励企业绿色发展

(十六)支持企业低碳发展。对当年实施节能减排、淘汰落后的项目,按淘汰设备原值(以设备购置合同、票据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准)或节能减排改造投资额的3%予以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财政局)

(十七)支持绿色制造示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成功申报环保重点行业绩效评级A级(引领性)企业、B(含B-)级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节水型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低碳产品认证的企业,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财政局)

六、强化资源要素配置

(十八)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对年度引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高级技师),“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本科生的企业,分别按每人3万元、1万元、0.5万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引进人才必须通过全职方式或项目方式为企业服务,签订合同3年以上且缴纳社保1年以上,每年在蓬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两院院士不少于3个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对参加“遂州英才组团招聘全国行”活动的企业,给予省内每场次1000元、省外每场次2000元补贴。(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十九)降低企业用电用气用水成本。积极争取扩大直购电规模,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随时提报增容、减容或报停申请。鼓励企业联合与天然气供应公司进行价格谈判,争取获得最大的下浮比例。对企业年用气量24万方至100万方的部分按每方0.1元进行补助,对年用气量100万方至200万方的部分按每方0.15元进行补助,对年用气量200万方以上的部分按每方0.2元进行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蓬溪经开区、县住建局)

(二十)鼓励企业集约发展。对修建多层标准厂房的企业,凡修建二层(含二层)以上生产用标准厂房的(孵化园除外),按第二层100元/平方米、第三层及以上1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一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科局、蓬溪经开区、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七、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二十一)支持企业腾笼换鸟。支持企业腾笼换鸟。对整体并购我县闲置厂房并重组的企业,按主体厂房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重组完成且投产达效后补贴30%,一年内升规再补贴30%。对租用停产企业厂房设备并正常生产的规上企业,按实际年租赁费用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科局、蓬溪经开区、县财政局)

八、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二十二)强化企业融资支持。增加县鑫源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2000万元、规模工业企业风险抵押担保资金1000万元,增强其担保能力;对“制惠贷”产品使用企业给予15%的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对在境内外主板资本市场首发上市和在新三板或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首轮成功融资的企业按上市激励政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遂宁人行、县财政局)

九、支持服务平台建设

(二十三)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四川省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对我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的非营利性质中小企业服务类项目,按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财政局)

十、附则

(二十四)资金来源及兑现程序。由县财政整合县级产业发展扶持引导资金及其他产业资金,保障预算充足。符合项目申报的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统一报县政府办汇总,县政府办复审后,按相关程序组织兑现。

(二十五)政策适用。本政策措施所称企业是指在蓬溪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对拖欠民工工资并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经查证属实违反生态法律法规、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次生环境事件处置不当造成环境影响以及失信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县委、县政府已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若奖励方式或标准与本政策有出入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计发。

(二十六)执行时间。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蓬溪县加快建设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若干政策》(蓬府函〔2023〕169号)自本政策印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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