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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时间:2023-06-14 09:22:55|栏目:四川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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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关于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经区委九届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强力攻坚实体经济工程的实施意见》,奋力推进区委“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发展先进制造业,主动融入成渝双城经济圈,推动我区工业经济更加稳健、更高质量、更可持续发展,现将《关于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泸江府办发〔2019〕16号)进行修改完善。

一、加强扶持 

(一)促进工业提质增量

1.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建设。对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工业项目计划,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含),且按期竣工投产的,分别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0.6%、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列入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计划,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二年内竣工投产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3.支持企业智能化升级。鼓励企业建设(改造)自动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车间、智慧工厂,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工厂(车间)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4.支持工业化信息化融合发展。支持工业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对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并获得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三)加大产业融资支持 

5.实施企业贷款贴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发展前景好、当年税收区级留存部分不低于50万元的缴税金库为江阳区金库的工业企业,区政府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专项资金,按企业实际贷款额的2%执行,单户企业贴息额度不超过企业税收区级留存部分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建立完善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缴税金库为江阳区金库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且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企业。区政府设立“应急转贷资金”,对急需“过桥资金”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污染小、税收贡献大、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和列入区政府年度升规培育计划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具体实施办法见《泸州市江阳区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7.加大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发展扶持力度。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不同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和融资。对当年进入资本市场企业,除享受省市政府扶持政策外,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再给予20万元扶持资金;进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的企业再给予30万元扶持资金;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特色板块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不高于6万元的奖励。

(四)强化企业培育壮大

8.鼓励企业拓展市场。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年度订单销售收入总额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及以上,且入库税金同比增长5%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工业企业参加全市或全区统一组织的展会活动,给予一次性补助,省内一次性补助3000元,省外一次性补助5000元,国外一次性补助10000元。

9.鼓励企业上档升级。升规入统企业优先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扶持政策;对首次升规入统的工业企业,除享受省市政府扶持政策外,当年营业收入完成5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再给予每户企业3万元扶持资金;当年营业收入完成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再给予每户企业5万元扶持资金;每户企业只享受一次,对退规再升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10.鼓励企业上台阶扶持。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且综合税负率(含减免税)不低于2.5%的,分别给予每户企业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扶持资金。同一台阶扶持,每户企业只享受一次,不重复享受。

11.扶持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兼并或合并、作价入股等发生权属转移的,免收转让手续费。对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关联债权、债务一并转让,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对当年实施兼并重组、年入库税金5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被兼并重组净资产的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五)深入推进开放合作

12.加强工业企业以商招商奖励。积极鼓励工业企业招大引强,对帮助新引进市外资金来源的各类投资主体新建各类工业项目,并成功促成项目的签约落地、正式运营投产的,按泸州市江阳区中介招商奖励相关政策予以奖励。

(六)强化科技创新驱动

13.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对经税务认定的当年研发投入(R&D)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规上企业,按其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事后补助,其中,研发投入增长率达到20%的,按研发投入增量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叠加事后补助。对当年未纳入研发统计或近三年研发投入统计为零的规模以上企业,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14.建立高水平创新平台。鼓励企业建立高水平创新平台,对新获批设立或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补助。

15.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扶持。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省级瞪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80万元补助;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对获得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000元补助,并在科技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或推荐。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上年度获得科技部火炬中心评价A级、B级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上年度获得省科技厅评价优秀、良好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16.科技成果项目产业化扶持。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分别按上级财政资金支持额度的100%、70%、50%给予配套补助,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予以兑现。

17.建立国家、省级科技奖配套奖励机制。积极提名推荐优秀科技成果申请国家、省级科技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配套奖励,其中: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配套奖励300万元、150万元、80万元;省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配套奖励6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技杰出贡献奖的个人给予1:1的配套奖励。

18.鼓励技术市场交易。对当年技术合同成交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卖方单位,按成交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9.提升企业云服务水平扶持。鼓励企业信息化建设向云计算模式转变,对当年向本地统筹的云服务提供商购买云服务达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当年实际支付服务费的20%进行补贴。单户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七)提升企业质量水平

20.强化企业标准化工作。对当年以企业为主制(修)订并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扶持资金;参与制(修)订并发布的,相应减半奖励。企业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扶持资金。

(八)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1.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对我区工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电力、石油、通信部门及信息化相关企业进行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22.降低企业用工压力。2019年对于职工月平均工资不低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困难企业,可按50%计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后每年根据省上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而调整。

23.支持盘活土地资产。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必须收回的,经有批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可将合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商品住宅开发除外),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鼓励发展行业的,由投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五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因实施低效利用再开发的存量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增加容积率,在符合规划、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必须收回的,经有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由政府收回、收购的存量土地,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可根据收回时的土地市场情况经地价评估综合确定土地价款;由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可按其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

24.支持企业绿色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对当年在环保投入超过100万元的,给予5%的奖励,单户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纳入市、区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按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实现的节能量,给予企业50元/吨标准煤的资金奖励,单户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九)支持企业家健康成长 

25.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激发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加强企业家教育培训,每年安排企业家专项培训经费,每季度开办“企业家大课堂”,通过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合作,开展理论培训、政策培训、科技培训、实战培训等,培育一批富有发展战略眼光、管理创新能力、行业影响力、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家。 

二、申报程序及审核方式

扶持申报采取自愿申报、部门初审、集中审核的方式,由相应主管部门对照文件精神,指导各类符合扶持申报条件的对象企业,按照扶持类别,将扶持申报材料初审汇总后,报区政府办公室汇总,由区领导审批。

三、其他

(一)本办法仅适用于税收解缴关系在江阳区的工业企业、信息化企业和对我区工业经济发展有贡献的要素保障企业及直接服务以上三类企业的金融机构,企业贷款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且用于生产发展需求。

(二)符合本扶持政策规定的条款按同类别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原则享受扶持和奖励。

(三)对实行“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同类补助政策。

(四)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工作出现重大负面影响被市级及以上挂牌督办、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有严重污染环境行为且后果特别严重的企业,一律取消当年扶持资格。

(五)本办法中未涉及的相关政策按省市政策执行。

(六)税收解缴关系在区本级的由区财政承担,税收解缴关系在镇街的由区财政和所属镇街各承担50%。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泸州市江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本办法自2021年1月施行,有效期二年。本办法施行前,按原有奖励扶持政策规定尚未兑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已发布的区级有关扶持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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