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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沧州市渤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树立新发展理念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创新驱动示范区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时间:2022-06-13 09:06:01|栏目:河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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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沧州市渤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树立新发展理念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创新驱动示范区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树立新发展理念 聚焦高质量发展 推动创新驱动示范区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沧州渤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进重大项目落地的意见》,沧州市委市政府《举全市之力推进渤海新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意见》《关于切实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开发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机制的意见》,以更实举措保障招商成效,奋力开创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国家明令禁止、限制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中的项目外,渤海新区所有产业全面向投资者开放,投资的重点领域是绿色化工、高端装备、现代物流、生物医药四大主导产业,通用航空、文化旅游、新能源汽车三大新兴产业,海洋经济、大健康、新能源三大重点培育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生命科学、激光及智能制造、先进环保、航空航天新材料、先进再制造等先导性产业。

第三条  渤海新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河北省、沧州市为支持企业发展出台的各类优惠政策

第四条  本政策适用于渤海新区全域(包括黄骅市、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捷产业园、南大港产业园、港城区)。

第五条  享受本政策须在渤海新区注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在渤海新区依法纳税的独立法人,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渤海新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并就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核算,对渤海新区税收贡献不足优惠扶持资金的部分依法清算。

第二章  支持高质量工业项目发展

第六条  对符合新发展理念,产业发展带动性强、技术创新贡献大,且满足下列条款之一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享受本章相关优惠政策。

(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

(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类或允许类;

(三)由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央直属企业、行业领军企业独资或控股的产业项目;

(四)“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整体搬迁或改扩建、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项目或属于2020年《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项目;

(五)符合循环经济理念,属于产业链关键节点项目。

第七条  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对河北省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进重大项目落地的意见》(冀办〔2018〕51号);沧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20〕62号))

第八条  对于具有重大意义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可代建厂房,企业可按建设成本购买也可先租后买,给予前三年全额后两年半额的租金补贴。(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进重大项目落地的意见》(冀办〔2018〕51号))

第九条  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方企业上规入库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次性投资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为1%;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含)-20亿元的项目为1.5%;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20亿元(含)-50亿元的项目为2%;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为3%。

(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进重大项目落地的意见》(冀办〔2018〕51号);沧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开发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措施》(沧政发〔2020〕30号))

第十条  设备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方企业上规入库后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设备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设备投资额3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为3%;

(二)设备投资额10亿元(含)-20亿元的项目为5%;

(三)设备投资额20亿元(含)-50亿元的项目为8%;

(四)设备投资额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为10%。

(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进重大项目落地的意见》(冀办〔2018〕51号);沧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开发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措施》(沧政发〔2020〕30号))

第十一条  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通用航空、智能装备、生命科学等先导性产业:

(一)以股权投资、融资租赁、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方式予以金融支持;

(二)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5%的一次性设备补贴;

(三)可按照企业要求为项目代建定制厂房,支持企业“拎包入住”,企业可按建设成本购买也可先租后买,给予前三年全额后两年半额的租金补贴。

  (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进重大项目落地的意见》(冀办〔2018〕51号))

本章由渤海新区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一市四区”按照项目落地分别落实。

第三章  支持外资项目发展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坚持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一)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

(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

(三)鼓励外资企业积极申报中央、省、市新兴产业发展、制造业转型升级、服务业发展、农业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生态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对外贸易等各项产业扶持资金,享受与内资企业同样的支持政策;

(四)落实外资企业享受国家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五)对跨国公司在我区设立地区总部及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享受本规定企业总部相关政策;

(六)凡外商在我区设立且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享受本规定创新平台相关政策;

(七)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渤海新区创业发展,享受本规定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

(八)外商投资企业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享受本规定扶持企业上市相关政策。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8〕6号))

第十三条  对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8〕6号))

第十四条  对新注册设立或新增注册资本的外资企业(房地产、金融项目除外)根据年实际到位资金给予投资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3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为100万元;

(二)5000万美元及以上为200万元。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8〕6号)、沧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20〕62号))

第十五条  鼓励优质外资参与我区企业优化重组,对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并购项目(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按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对并购后设立的外资企业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

第十六条  鼓励工业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8〕6号))

第十七条  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河北省财政厅五部门转发《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018〕9号))

第十八条  对省市重点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建设工程规费实行减免。(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8〕6号))

第十九条  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订单式”人才招聘、上岗培训等人力资源保障服务。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岗前及在岗培训,纳入当地培训计划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8〕6号))

第二十条  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进重大项目落地的意见》(冀办〔2018〕51号))

本章由渤海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一市四区”按照项目落地分别落实。

第四章  支持企业落户

第二十一条  企业项目用地出让根据实际需要,最高实现“七通一平”(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路、通讯、通蒸汽、通天燃气及场地平整)标准,与项目同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新落户的企业竣工投产后,前五年年度纳税达到1亿元/年或亩均税收超过35万元/年,给予年度贡献奖励。(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进重大项目落地的意见》(冀办〔2018〕51号);沧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开发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措施》(沧政发〔2020〕30号))

第二十三条  在渤海新区设立的企业总部,并在渤海新区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并按照支持金融机构发展相关规定,在购地、购房及租房方面给予优惠。

(一)国家和国资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河北总部;

(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河北总部;

(三)新兴行业领军企业河北总部。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冀政发〔2017〕6号))

第二十四条  对在渤海新区注册纳税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贡献情况给予贡献奖励,原则上每个企业不超过5人。

第二十五条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可参照本规定高层次人才配偶、子女待遇执行。

本章由渤海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一市四区”按照项目落地分别落实。

第五章   支持港口集装箱及物流发展

第二十六条  集装箱航线物流补贴标准(煤炭、矿石集装箱除外)

(一)新开辟的外贸直航航线物流补贴。按航次给予航线经营人补贴,补贴标准为:

1.自运行开始1年内,每个航次补贴30万元;

2.运行满1年后,每个航次补贴15万元。 

(二)新开辟和稳定运营的内贸干线物流补贴。按船舶装卸重箱量给予航线经营人补贴,补贴标准为:

1.使用不足1000标箱船型(含)的为80元/标箱;

2.使用1001-3000标箱船型的为85元/标箱;

3.使用3001及以上标箱船型的为90元/标箱。

第二十七条  集装箱聚集箱源物流补贴(煤炭、矿石集装箱除外)

(一)已建成的内陆港物流补贴。对已建成的为黄骅港集装箱运输服务的内陆港经营法人,按照其年度通过黄骅港运输的集装箱重箱量给予阶梯式补贴,补贴标准为:

1.5000-1万标箱(含)为50元/标箱;

2.1万-3万标箱(含)为100元/标箱;

3.3万标箱以上为150元/标箱。

(二)海铁联运业务物流补贴。对从事海铁联运集装箱的公司,以该企业上年度完成集装箱重箱量为基数,按其在黄骅港口岸离岸或到岸的年度集装箱重箱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

1.存量部分为200元/标箱;

2.增量部分为300元/标箱;

(三)货代公司揽货物流补贴。对从事黄骅港集装箱业务的代理公司,以该企业上年度完成集装箱重箱量为基数,按其年度集装箱重箱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

1.存量部分为50元/标箱;

2.增量部分为100元/标箱;

(四)生产贸易企业集装箱物流补贴。对生产贸易企业选择从黄骅港进出的,以该企业上年度完成集装箱重箱量为基数,按照其年度集装箱重箱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

1.存量部分为50元/标箱;

2.增量部分为100元/标箱;

第二十八条  对在渤海新区新注册的物流贸易类企业,经营收入达到500万元/年且财政贡献度达到50万元/年的企业,自企业注册年度起五年内,给予递进式贡献奖励,奖励标准为:财政贡献度达到50万元/年的奖励10万元,每增加10万元/年奖励增加2万元,以此递进。

第二十九条  参加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级别评估的企业,首次通过国家2A、3A、4A、5A级评估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10万、15万、20万元。

本章由渤海新区物流办负责解释,“一市四区”按照项目落地分别落实。

第六章   支持外贸流通发展

第三十条  享受本章节规定中扶持政策的外贸企业应在渤海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贡献奖励对象主要包括贸易型企业、生产型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第三十一条  加大贸易型企业扶持。对进出口额达到500万元/年且财政贡献度达到50万元/年的外贸企业给予递进式贡献奖励,奖励标准为:对渤海新区财政贡献度达到50万元/年的为17.5万元,每增加10万元/年奖励增加3.5万元,以此递进。

第三十二条  鼓励本地生产型企业开展贸易。对进出口额超过200万美元且在当地开展贸易的生产型企业,以该企业上一年度进出口额为基数给予贡献奖励,每年最高500万元,奖励标准为:

(一)存量部分每100万美元奖励5000元;

(二)增量部分每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

(三)增幅下降企业按照奖励资金的70%享受。

第三十三条  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对进出口额超过200万美元的企业,以该企业上一年度进出口额为基数给予贡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标准为:

(一)存量部分每100万美元奖励5000元;

(二)增量部分每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

(三)增幅下降企业按照奖励资金的70%享受。

第三十四条  支持跨境电商的发展。鼓励企业申报认定各类省级跨境电商主体,对获得省级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公共海外仓、河北品牌展示中心、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等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五条  支持外贸龙头企业发展。对年度进出口额超过2000万美元,且为全区对外贸易做出贡献的前五名企业,分别给予一定金额的贡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六条  支持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外贸企业给予企业单笔业务缴纳出口信用保险费用100%的资金支持(享受省、市提供的出口信用保费支持之外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建立白名单企业制度。开辟绿色通道,码头企业给予优先靠泊和港杂费优惠支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延长免费堆存期限。对纳入白名单管理的外贸企业,可无偿提供100平米以内的办公场所,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规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支持码头企业与港外货场合作,将符合海关要求的港外货场申报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保证外贸货物存储需求。

第三十九条  生产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申报当天完成税务审批流程,开具收入退还书,并保证当天办理完出口退税手续。

本章由渤海新区经济发展局、物流办负责解释,“一市四区”按照项目落地分别落实。

第七章    支持科技创新

第四十条  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优惠政策;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15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其中,省财政支持1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5万元。(《企业所得税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冀政办〔2017〕5号)第一条)

第四十一条  对京津高新技术企业在渤海新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时上报,纳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时上报,由省直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河北省人民政府《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冀政办〔2017〕5号)第四条和河北省跨区域整体搬迁高企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给予最高5000元的补助资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冀政办〔2017〕5号))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技术转移转化机制,培育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促进技术转移转化。

(一)对外输出技术合同,按年度累计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给予最高20万元后补助;

(二)对吸纳技术合同,按年度累计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给予最高30万元后补助。

(沧州市人民政府《沧州市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沧政办字〔2021〕11号))

第四十四条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对研发费用新入统的企业及较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呈正增长的企业择优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沧州市人民政府《沧州市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沧政办字〔2021〕11号))

第四十五条  对获得科技奖项且在渤海新区域内注册单位和工作个人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河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分别给予不低于500万元、100万元后补助;

(二)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单位,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后补助;

(三)对获得河北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后补助;

(四)对获得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河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合作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后万元补助。

(《沧州市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沧政办字〔2021〕11号))

第四十六条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创新创业平台,视研发项目落地和对渤海新区贡献情况给予一定的研发补助,补助标准为:

(一)国家级研发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助。

(二)省级研发平台给予最高不超1000万元的补助。

(三)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留学生创业园、科技人才创业园等,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上述研发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

第四十七条  加大对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获批的国家及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上级支持资金10%的比例给予后研发补助。

第四十八条  对具有相关专利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负责提供适合项目规模的办公和生产场地,产生利税后给予三年全额两年半额的租金补贴。承租期内不得改变用途或转让、转租。承租期满后,承租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出让价格可根据企业对产业带动能力等情况给予市场价10%以内的投资补贴。

第四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30%以内的全额贴息(基准利率),为期2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十条  对高校、科研院所主导建设的中试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给予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支持,并根据建设情况给予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十一条  支持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可依据研发方向、建设规模、科技成果转化、对渤海新区贡献等情况给予支持:

(一)研发经费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运营经费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十二条  对进驻政府平台主导的中试基地进行放大验证并在渤海新区进行成果转化的项目给予支持:

(一)根据项目科技含量给予一定比例的厂房租金补贴;

(二)以科技立项形式进行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本章由渤海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一市四区”按照项目落地分别落实。

第八章    支持“双创”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十三条  对经渤海新区同意引进的国际、国内、省、市品牌众创空间(孵化器)运营机构,视其引进资源和对渤海新区贡献情况给予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主要用于孵化项目在产业化阶段产生的房租、设备设施购置补助。

第五十四条  对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存量土地等新建、改建众创空间(孵化器)且在渤海新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孵化企业(注册地在渤海新区)贡献情况,给予场地改造、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实际投资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十五条  对渤海新区区域内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第五十六条  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开展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服务活动,经批准后给予活动实际支出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十七条  每年对众创空间(孵化器)进行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为优秀的,给予运营机构30万元补助。

第五十八条  推荐其科创成果在渤海新区实施产业化的众创空间(孵化器),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

第五十九条  加大对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的支持力度,本级政府优先采购。

本章由渤海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一市四区”按照项目落地分别落实。

第九章    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第六十条  对在渤海新区范围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给予上市贡献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在境内外主板(含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的除省市奖励外,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二)授予上市企业法人代表经济领域先进个人称号。

已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区的,享受同等待遇。奖励资金渤海新区承担20%,所在区域承担80%。

第六十一条  对新设内资银行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国家级银行总部: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为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10亿元的为300万元;

(二)一级分行(地区总部):省级地区总部为300万元;

(三)二级分行:市级银行分支机构为50万元;

(四)一级支行:区、县级一级支行银行分支机构为20万元。

第六十二条  对新设外资银行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参照新设内资银行奖励标准。

第六十三条  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总部参照银行总部奖励标准;

(二)地区总部为300万元。

第六十四条  对在渤海新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购地、购房及租房给予以下优惠:

(一)对购地自建办公用房,项目用地予以保障支持;

(二)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20%给予法人金融机构一次性补助,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区域性分支机构一次性补助;

(三)对租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市场评估价租金的50%给予租房补助,为期3年。

本章由渤海新区金融办负责解释,“一市四区”按照项目落地分别落实。

第十章    高层次人才奖励

第六十五条  重点引进创新创业人才主要包括:

(一)A类:

1.诺贝尔奖(The Nobel Prize)、图灵奖(A·M·Turing Award)或菲尔兹奖(Fields Medal)等国际大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

(二)B类:

1.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创新长期项目和创业项目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全国杰出创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完成人等;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主要完成人(前三名);

3.具有世界眼光和战略开拓能力的企业家;

(三)C类:

1.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入选者;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三名);

3.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及其主教练和全国技术能手等;

4.河北省高端人才,省管优秀专家,“巨人计划”领军人才,“燕赵学者”,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省突出贡献技师等国家、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学术与技术带头人;

(四)D类:

1、“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2、没有相应人才称号,但实际掌握先进科学技术的并将科技成果在渤海新区落地转化的人才,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审核认定后,参照相应的人才类型给予相应的奖励。

(五)E类:

渤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含硕导、博导);

(六)F类: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十六条  对全职到渤海新区创新创业的人才给予创新创业扶持资金,按照每年20%的比例支付。具体标准为:

(一)A类人才为每人2000万元;

(二)B类人才为每人1500万元;

(三)C类人才为每人1000万元;

(四)D类人才为每人500万元。

第六十七条  对全职到渤海新区创新创业的人才给予创新创业融资支持。积极引导投资机构、风险投资基金、社会资本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融资支持,并视情况给予创新创业贷款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十八条  对全职到渤海新区工作的人才给予安家费及生活津贴,标准为:

(一)A类人才每人250万元安家费及每年15万元生活津贴;

(二)B类人才每人200万元安家费及每年12万元生活津贴;

(三)C类人才每人150万元安家费及每年10万元生活津贴;

(四)D类人才每人80万元安家费及每年8万元生活津贴;

(五)E类人才每人30万元安家费及每年5万元生活津贴;

(六)F类人才在渤海新区范围内自购房居住的,首套购房补贴10万元;无购房的,给予租房补贴不超过0.7万元/年,最多3年。

安家费、首套购房补贴每年支付20%,生活津贴、租房补贴每年年底一次性拨付。

第六十九条  对引进创新创业人才服务渤海新区满三年的用人单位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每引育1名A类人才市级给予50万元,服务区域给予10万元,共计60万元;

(二)每引育1名B类人才市级给予25万元,服务区域给予10万元,共计35万元;

(三)每引育1名C类人才市级给予10万元,服务区域给予10万元,共计20万元;

(四)每引育1名D类人才服务区域给予10万元;

(五)每引进5名E类人才服务区域给予10万元;

(六)每引进10名F类人才服务区域给予5万元。

(沧州市委、市政府《沧州市“智慧沧州”人才立市十条措施》(沧字〔2020〕15号))

第七十条  进的高层次人才,完成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依据项目层次、成果水平、转化效益,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集体完成的科研项目,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奖金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

第七十一条  将技术成果转让给渤海新区企事业单位的,可采取一次性买断、分期支付、利润提成、作价入股等多种收益分配方式。以自主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5%,新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最高可达到注册资本的40%。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十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职称不受资历、任职年限、单位专业岗位结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直接聘任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并优先评聘更高级别的职称。对引进到机关事业单位的E类、F类人才,工作满一年以后分别兑现正科级(管理七级)、副科级(管理八级)工资待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已办理离职、辞职手续的,可办理复职或重新聘用手续,相关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由用人单位负责落实。对区属单位急需而又限于现行政策难以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实行“一人一策”办法予以解决。需补交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除按政策由个人负担外,由用人单位补交。对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关系的,由属地人才机构(部门)办理重新建档手续,并确立工资标准和职称资格,工龄连续计算。

第七十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免费提供专家公寓,对其配偶、子女均实行“无障碍”落户,可参加渤海新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与本地居民享有相同权利。用人单位在为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可增加购买商业补充保险。其配偶有意愿在渤海新区就业的,根据学历、专业及个人意向在渤海新区机关事业单位招聘时,适当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开展定向招录;暂时无法安置的,用人单位可为其适当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其子女在渤海新区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的,由教育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就近照顾安排公立学校。

第七十四条  依托区内及周边城市医疗机构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安排组织一次免费体检活动。实行医疗专家联系制度,及时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健康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实施高层次人才“优惠速诊卡”制度,持卡到区内主要医疗机构就诊时,享受预约就诊、专人专医等优惠服务。

第七十五条  大力支持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到渤海新区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创新创业团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先进,能快速进行转化,且团队所在企业在渤海新区注册,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实缴资本不低于50%),根据项目对渤海新区贡献情况给予研发补助,按照每年20%的比例支付。具体标准为:

(一)A类人才担任核心成员的项目给予2000万-3000万元;

(二)B类人才担任核心成员的项目给予1000万-2000万元;

(三)C类人才担任核心成员的项目给予500万-1000万元;

(四)D类人才担任核心成员的项目给予300万-500万元。

本章由渤海新区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一市四区”按照人才引进情况分别落实。

第十一章    支持医药产业发展

第七十六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在渤海新区进行工商注册(独立法人)和税务登记,并从事医药产业(含医疗器械、保健品)的研发、生产和平台服务,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不改变纳税义务的企业或机构。新区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及本规定支持医药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给予企业支持,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并就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核算,对渤海新区税收贡献不足优惠扶持资金的部分依法清算。

第七十七条  支持创新药研发。对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创新药(不同剂型合并计算),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资金奖励;对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改良型新药,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本事项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每年最高累计奖励额度2000万元。(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1〕104号))

第七十八条  支持创新药产业化。对2017年以来获得药品生产批件的创新药且药品注册批准文号落户渤海新区(10年内不转移)的制剂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2017年以来获得药品生产批件的改良型新药且药品注册批准文号落户渤海新区(10年内不转移)的制剂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补贴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1〕104号))

第七十九条  支持优势制剂项目落地。对新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化学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前3家获得药品生产批件且药品注册批准文号落户渤海新区(10年内不转移)的制剂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获得中药4类、5类新药证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药品注册批准文号落户渤海新区(10年内不转移)的制剂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1〕104号))

第八十条  对医药制剂或保健品制剂项目,取得经营性收入后给予支持:

(一)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投资补贴;

(二)前五年按其财政贡献给予年度贡献奖励,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八十一条  对原料药联合制剂共同入驻项目或创新药的原料药项目,取得经营性收入后给予支持:

(一)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投资补贴;

(二)前五年按其财政贡献给予年度贡献奖励,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

符合条件的已入园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八十二条  支持医疗器械产业化。对新取得国家二类医疗器械证书且医疗器械注册批准文号落户渤海新区(10年内不转移)的项目,取得经营性收入后给予支持,前三年按其财政贡献给予年度贡献奖励,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对2017年以来通过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新获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医疗器械注册批准文号落户渤海新区(10年内不转移)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1〕104号))

第八十三条  培育单项冠军企业。被评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其国际国内市场占有率、企业研发经费支出(万元)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专利和主持制定标准数量、产品国际化情况达到评估条件的,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1〕104号))

第八十四条  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1〕104号))

第八十五条  支持龙头企业创新。对上一年度企业规模在渤海新区特色产业集群内营业收入位列前三(或已挂牌上市、拟培育上市)的龙头企业,当年购置研发、检测、试验等设备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1〕104号))

第八十六条  持续推进技术改造。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利用现代生物技术改进传统工艺,加强制药工艺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升制药设备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重点支持各类药物、高端医疗器械、康复器具、高值医用耗材等领域技改项目,给予购置生产设备、检测仪器、研发工器具、配套软硬件系统等费用的10%,单个项目不超过8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医药工业企业服务机构创建省级“工业诊所”,对每个“工业诊所”开展诊断服务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1〕104号))

第八十七条  推动药品国际化认证。支持企业开展药品国际化认证,实现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注册并上市销售。对企业推动药品国际化认证投入的研发推广、设备仪器购置、注册备案认证等费用,给予不超过15%、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1〕104号))

第八十八条  支持企业参与集中带量采购。对进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标的药品,给予不高于中标量销售额的10%,单个品种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1〕104号))

第八十九条  实施产业基础再造。支持企业加大重要产品核心技术攻关力度,提升产品稳定性、可靠性和耐久性,突破工程化、产业化制约环节,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质量效益。支持市场需求迫切、基础条件好、带动作用强的“五基”项目,给予项目购置生产设备、检测仪器、研发工器具、配套软硬件系统等费用的10%,单个项目不超过800万元的资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1〕104号))

第九十条  提升新冠病毒疫苗产业链配套水平。支持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创新研发和产业化,推动技术升级。对药用关键原辅料、包装材料及设备生产企业通过研发和质量提升,实现与新冠病毒疫苗企业产业链配套的,给予企业研发推广等费用的15%,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1〕104号))

第九十一条  支持特色产业链条延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带动5个以上(含5个)本地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企业)协作配套的新引进渤海新区外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1〕104号))

第九十二条  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细分领域产品(技术)行业领先或填补空白,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4%以上,上年度自有资金研发投入200万元以上的优质骨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择优给予实际投入额的2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1〕104号))

第九十三条  大力引进龙头企业。瞄准领军企业,强化合资合作。对当年实缴外方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含)且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地区总部,按其当年实缴外方注册资本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1〕104号))

第九十四条  精准引进医药企业和研发机构。鼓励京津和省外国家级医药工业创新平台、研发外包机构、生产企业到渤海新区聚集,优先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立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分支机构的,择优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1〕104号))

第九十五条  大力推动数字化转型。利用数字化技术赋能医药全产业链,促进产业智能化、数字化、高端化,推进智能制造核心技术、系统解决方案等关键领域突破,对参与医药行业数字化改造的智能制造集成商,按照合同金额10%,给予单个集成商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对医药行业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1〕104号))

第九十六条  积极发展“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推动企业围绕网络化协同、智能化生产、服务化延伸等开展“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应用。支持企业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给予购置自动化设备与改造、信息化软硬件、系统开发与服务等费用的10%,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1〕104号))

第九十七条  实施绿色化改造。支持医药企业开展节能低碳、节水和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技术和装备推广应用示范,给予企业购置设备和配套软硬件投资金额的1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1〕104号))

第九十八条  对从事药品检验检测、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实验室、合同研发(CRO)、合同销售(CSO)、生物技术服务等研发、生产性服务业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或企业自建研发创新项目等医药创新平台项目给予支持:

(一)鼓励相关研究单位、咨询机构以租赁或自建方式建

设、运营专业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后,结合实际情况,可免费使用公共服务平台的办公、生产场所及化药孵化平台有关科研仪器设备,减免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运营单位,经核算评估后,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高端科研团队入驻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视产品先进性及团队实力等情况给予研发经费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公共服务平台,自项目取得经营性收入后,前三年按其财政贡献给予年度贡献奖励,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三)鼓励区内企业建设研发创新平台或独立研发机构,

对新建的研发创新平台或独立研发机构开展新药制剂研究并承诺研发的制剂生产落户渤海新区的,根据设备规模、制剂品种等按进度分阶段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10%的投资补贴。已获得平台建设政策资金支持的,不重复享受其他研发创新平台优惠奖励政策中需由本级财政配套的资金支持。

本章规定由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一市四区”按照项目落地分别落实。

第十二章    支持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

第九十九条  执行落实上级有关文化和旅游用地的各项政策。

(一)在符合用地功能建设条件情况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利用废弃用地、老旧厂房、仓储用房、历史街区、老旧民宅村落等用于兴办公共文化项目;

(二)对使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窑厂等开发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6〕9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12〕5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沧政发〔2014〕11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文化干细胞”培育工程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7〕17号))

第一百条  对旅游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含土地出让金、房地产)给予一次性投资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为1%,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新、改、扩建的旅游码头项目为5%,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5〕147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12〕5号))

第一百○一条  对新、改、扩建的文化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含土地出让金、房地产)5%给予一次性投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沧政发〔2014〕11号))

第一百○二条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或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旅游度假区或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50万元奖励。3A级、4A级旅游景区分别升格为4A级、5A级旅游景区的,按照差额部分给予奖励。(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6〕9号))

第一百○三条  对新创办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效益明显、诚信度高的旅游领域中、小、微企业,按当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的50%给予贴息(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担保费不高于银行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1号))

第一百○四条  支持协助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申报每年一度的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

第一百○五条  设立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港城区、黄骅市、中捷产业园区、南大港产业园区每年最低额度分别为200万元、6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按《沧州渤海新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申报、审批、发放。

该章条款由渤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一市四区”按照项目落地分别落实。

第十三章    支持综合保税区建设

第一百○六条  凡是在黄骅港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保税服务、保税物流、保税加工等项目,用海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供海时按国家政策允许的最低价格作为海域出让起始价,但不得低于招拍挂时现状海域取得成本,前十个开工项目给予投资奖励。

第一百○七条  在黄骅港综合保税区内开展加工制造业务,年度财政贡献度达到50万的企业,按照年进出口贸易额每100美元奖励5元,每年最高不超500万元。

第一百○八条  在黄骅港综合保税区开展检验检测、保税研发业务,通过设备及原料试剂采购、检验检测服务、研发成果交易等方式开展进出口贸易,年度财政贡献度达到15万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年进出口贸易额每100美元奖励5元,每年最高不超400万元。

第一百○九条  在黄骅港综合保税区开展国际物流贸易业务年进出口贸易额超过2000万美元(含)的企业,每100美元奖励4元人民币,每年最高不超200万元。

第一百一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对企业提供进口融资支持,区内企业通过担保公司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能按时还贷的,给予担保费50%的补助,担保费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本章由渤海新区综保办负责解释落实。

第十四章    加快项目开工落地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渤海新区投资建设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及物流项目享受开工、竣工建设奖励。

第一百一十二条  施工许可证开工面积达到《工程规划许可证》总规划面积50%或完成投资达到总投资50%以上后按《施工许可证》标注的地上建筑面积给予开工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建设方为小微企业的,鼓励类项目为30元/平米;

(二)建设方为小微企业的,非鼓励类项目为25元/平米;

(三)建设方非小微企业的,鼓励类项目为60元/平米;

(四)建设方非小微企业的,非鼓励类项目为50元/平米;

第一百一十三条  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规划条件核实意见》标注的地上建筑面积给予竣工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建设方为小微企业的,鼓励类无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为30元/平米;

(二)建设方为小微企业的,鼓励类有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为20元/平米;

(三)建设方为小微企业的,非鼓励类无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为15元/平米;

(四)建设方为小微企业的,非鼓励类有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为10元/平米;

(五)建设方非小微企业的,鼓励类无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为60元/平米;

(六)建设方非小微企业的,鼓励类有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为50元/平米;

(七)建设方非小微企业的,非鼓励类无污染物排放的为50元/平米;

(八)建设方非小微企业的,非鼓励类有污染物排放的每平米45元/平米。

产业政策类别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核实,如有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污染物排放以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准;小微企业以建设方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情况为准。

本章由渤海新区经济发展局、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一市四区”按照项目落地分别落实。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凡到渤海新区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谁招商谁负责到底的“一对一”全程保姆式服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渤海新区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企业应确保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所批复的用途,不得擅自挪用和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百一十六条  企业在申请补助资金时,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渤海新区有权收回投资或补助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并推送至国家征信系统。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同一项目涉及多项同类扶持条款(含上级部门要求渤海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政策所有涉及的补贴、资助、奖励等扶持支持一律以人民币为支付货币进行落实。

第一百一十九条  所有本地企业投资新上项目享受同等待遇。

第一百二十条  凡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约定开工建设、未按合同期限投产的或者未达到约定投资强度的,不得享受本规定支持条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如遇国家、省、市及渤海新区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重大项目、重大技改项目或本政策未涉及具有重大意义的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享受的具体政策在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投资入股、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研发补贴、设备补贴、物流补贴、培训资助、租金补贴、贡献奖励、人才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政策执行主体按照行政区域,由“一市四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实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  如具体事项在本政策印发前已按原有政策兑现、处在执行过程中(包括有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的或已签订协议的,按原政策或协议执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明确解释落实部门的条款由渤海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并落实,从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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