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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陵水黎族自治县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02-22 19:18:13|栏目:海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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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扎实推进海南全岛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落实,加快培育发展互联网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我县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2015〕42号),现对《陵水黎族自治县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暂行办法》安排的,按照互联网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特点进行管理,支持互联网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县科工信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全县互联网产业发展情况,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向,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汇总、资金支持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绩效评价等工作。根据机构改革方案,监督检查由县审计局负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的程序进行管理,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条件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事后补贴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每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总额不得突破当年预算安排资金,如有突破,按统一比例予以折算。鼓励我县互联网企业申请省级专项资金,与省专项资金支持重复的项目,采用总额配套的方式,县里予以配套资金支持,除奖励性项目外,省、县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该项目的实际支出额。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陵水县内登记注册为法人机构并申报纳税;

(二)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定期上报统计报表;

(三)遵纪守法,依法纳税;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七条引进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龙头企业。

(一)落户奖励。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进入中国电子信息100强企业、中国软件100强企业、中国互联网100强企业、全球软件500强企业、全球主要股票市场上市的互联网企业、国内外互联网知名独角兽企业下同)与县政府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陵水县注册公司、已实际注资或有专业团队实质入驻陵水且缴纳相关税款后,当年按照以下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落户奖励:将全国总部整体迁入我县,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落户奖励;在我县设立行业总部或全国区域性总部,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落户奖励;在我县设立省级总部,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落户奖励;在我县设立省级区域性总部,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落户奖励。奖励资金仅用于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等。达到补助条件后,当年予以发放。

(二)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奖励。省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带资质)迁入我县,按规模以下企业50万元/家、规模以上企业采取“一企一议”的方式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家的一次性补贴。

(三)龙头企业支持。对于产业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支持,由县互联网产业发展联席会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提交县政府审定。

第八条培育县内骨干企业。对在我县落地、当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且年增幅超过30%(落地第一年达到500万元等同视为超过30%)的互联网企业(互联网企业指入海南省互联网库的企业下同),按其新增营业收入的5%给予的成长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且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对当地的贡献总值(即累计增值税、所得税纳税总额),用于企业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等。

第九条企业贡献奖励。对在我县注册的互联网企业,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合计首次达到6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当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100%的奖励,次年实现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30%以上的,再给予当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80%的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5年。

第十条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奖励

(一)对新建第三方交易平台、独立注册用户超过5000户、并通过增值服务(非电商销售额)获得超过20万、50万、100万元、200万元和500万元年服务费收入的电商企业,分别按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省级政府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或开发项目,根据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认证文件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经县科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在我省重点商业区、3A以上旅游景区,开设统一店面设计、结合网店一起销售并展示陵水县特色产品的线下体验店,店铺面积70平米以上,租赁期3年以上的,给予20万开店补贴,第一年补贴10万,第二年、第三年各补贴5万。

第十一条加强人才引进

(一)社会保险费用补贴。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生或者在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并由企业认定的骨干人才,在陵水互联网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在本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给予50%补贴,一年一补,连续补贴3年。

(二)个人所得税奖励。对在我县互联网企业工作税前年收入达到12万元以上的员工,按照其所缴个人所得的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

(三)股权交易奖励。对企业员工内部持股股权、期权的交易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额度的80%给予奖励。

(四)员工安居奖励。对在我县互联网企业工作税前年收入达到18万元以上的员工,给予2万元/人·年,连续3年的安居奖励;税前年收入达到13万元以上的员工,给予1万元/人·年,连续3年的安居奖励。本条以上四项按达到条件可多项申请。

第十二条加大金融扶持

(一)从事微利项目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县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支持。在银行融资上,县政府与银行合作开发“微企贷”,建立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银行对互联网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微企贷”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印发。

(二)鼓励互联网企业直接融资、鼓励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对在海南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互联网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互联网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十三条创新创业扶持

(一)初期开办费用扶持。经省工信厅、科技厅等相关部门授牌的众创空间,实际使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5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初期开办费补贴。

(二)创业辅导奖励。每年对众创空间、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辅导的企业或者团队毕业情况进行评估,每辅导成功一家毕业互联网企业或团队,一次性给予运营机构(运营机构是指运营省级众创空间或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企业下同)20万元额度的创业辅导奖励。辅导奖励分两年进行,第一年符合毕业条件给予运营机构奖励10万元,第二年年营业总收入达150万元给予运营机构奖励10万元。以下为入孵企业毕业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毕业:

1.孵化的企业团队至少获得专业机构(专业机构指VC、VB、基金)50万元以上创投融资;

2.企业团队购买社会保险人数达到15人以上;

3.入孵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

4.企业项目通过高新技术产品、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5.服务企业在入孵期内通过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上市。

(三)购买服务补贴。运营机构为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小微企业购买会计、金融、财税等中介服务的,按照实际支付中介服务费用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额不超过3000元,一年一补,连补三年。

(四)获得投资奖励。由运营机构辅导孵化注册在陵水的企业,两年内一次性获得专业投资机构200万元(含)以上投资,经第三方评审认定企业获得投资情况属实后,再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10万元的创业辅导奖励。

(五)创业毕业奖励。每年对众创空间、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辅导的企业或者团队毕业情况进行评估,达到毕业条件并保持一定成长空间的互联网企业或团队,给予毕业企业或团队20万元额度的创业毕业奖励。毕业奖励分两年进行,第一年符合毕业条件企业或团队奖励10万元,第二年年营业总收入达150万元给予毕业企业或团队奖励10万元。

(六)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在陵水县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年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发实际投入和培育期内企业规模的成长,给予研发投入的50%,且不超过5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用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和标准研制,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支持互联网创新创业活动。对参加全国性或全省性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给予我县参赛获奖的互联网企业奖励,原则上不高于相应获奖奖金标准。经县政府批准的,在我县举办的全省性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全年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大赛奖金补贴用于奖励优胜参赛者。

第十五条互联网创新创业及招商活动扶持。经行业主管部门报县政府批准由社会机构和企业在陵水举办的互联网创新创业及招商活动,给予活动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不超过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行业主管部门报县政府批准由园区、创新创业基地、行业协会等组织在海南举办的服务陵水的互联网创新创业及招商活动,给予活动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不超过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六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补贴。对产业发展、安全生产所需,市场配置不完善的产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扶持,所扶持的项目必须确保开放性和公益性。

第十七条支持企业开展示范项目。鼓励与我县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企业或我县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利用5G技术、物联网、北斗导航、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高精尖技术在我县五大重点产业及民生领域中开展示范项目。经互联网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报送县政府审批认定的示范类项目,按实际建设费用给予6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验收后优先全县进行推广。

第十八条支持产业规划、专题研究、行业统计、产业服务、产业宣传、管理咨询、专项审计和资金评审等工作。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从专项资金安排相应资金,委托服务机构或企业开展园区建设规划编制、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重大课题研究和重大信息技术示范工程规划以及行业统计、行业公共服务、产业展示中心和产业宣传等相关工作;对于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并进入本办法规定的正式申报流程的企业,如需提交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的,可由县科工信局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服务机构为企业免费开展专项审计;县科工信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社会化运作程度较高的行业协会或公司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

第十九条对于产业带动性强的企业和项目,需要突破本办法相关规定,按《若干措施》中“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召开县互联网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扶持方案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根据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联合下达的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出项目申请和准备材料。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主体

(一)企业(单位)项目,由企业(单位)申报;

(二)人才引进和培育项目,由企业(单位)申报;

(三)企业为人才骨干申请奖励,财政资金拨付至申报企业,由企业向个人支付;

(四)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有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的,由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进行申报,无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的,由园区运营机构进行申报。

第二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园区和创新创业基地(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或资金项目申请说明(内容根据申报类别明确);

(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情况等;企业主营业务、资产、拥有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如果有)、主要研发人员情况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

(三)项目单位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包括在我县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非盈利组织不需提供),互联网金融类企业还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

(四)项目单位近三年获得财政支持资金情况说明;

(五)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其他所需材料。

第二十三条根据专项资金扶持类别,每年安排上半年、下半年申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布申报通知。县科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印发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二)组织项目申报。园区入驻企业由园区运营机构汇总进行申报,非园区入驻企业由企业单独申报。

(三)申报资格初审。申报企业按申报方向的有关要求编制相应的纸质申报材料,提供相应的材料。由各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后将申报材料交至县科工信局。

(四)申报资格复审。县科工信局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报告,县科工信局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确定通过复审企业项目。

(五)结果公示。县科工信局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公示有异议,县科工信局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重新修订资金分配方案。

(六)审批及拨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县科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将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县科工信局根据县政府审定后的资金分配方案,申请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将审批后的专项资金拨付给县科工信局,县科工信局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四条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不高于3%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管理经费,专项用于资金申请、项目审核、监督检查、调研培训、投资统计分析、评审验收以及产业研究推广等工作。县财政局、县科工信局年度预算里各安排管理经费的50%预算资金做为业务开展专项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企业收到资金应该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主动接受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县科工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奖补资金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将其拉入信息产业发展支持“黑名单”,建议在财政资助、投融资、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同时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和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当互联网扶持资金不足、发生骗补情况或者第三方认证改变时,县科工信局可发通知暂停办理县互联网扶持政策中任何一项政策,并可更改或增加某项资金申报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每年申报时间及相关补充资料以本办法结合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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