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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华亭市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华亭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时间:2023-08-02 09:20:26|栏目:甘肃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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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华亭市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华亭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华亭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支持力度,发挥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领示范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推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华亭工业园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总则

第一条  扶持范围。本措施适用于在华亭工业园区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华亭工业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甘肃省十大生态产业和市委市政府产业发展总体要求,以及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投资经营主体。

第二条  扶持重点。本措施适用于入驻园区的企业及项目,对入驻园区中小企业创业园标准化厂房及办公用房、对园区聚丙烯创业园产业发展具有开拓性、延展性的企业及项目,园区在本措施奖励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二、财政奖补

第三条  招大引强奖补。对新入驻的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经权威认定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50位的龙头企业,在我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正式运营一年后,形成的市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由华亭市政府申报平凉市政府,平凉市政府申报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园区招商引资企业首次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50位,且形成的市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由华亭市政府申报平凉市政府,平凉市政府申报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对入驻园区的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补,新认定为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给予5万元奖补,奖补资金由市科技局负责申报落实。

第五条  科技创新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财政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平台,市财政一次性奖补6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财政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科普基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平台,市财政一次性奖补10万元。奖补事项由市科技局负责申报认定落实。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补。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取得土地使用权费用,下同)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且自立项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产开业的产业类项目,由市政府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财政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0亿元(含)以上,且自立项之日起3年内建成投产开业的产业类项目,参照平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予以奖补。

第七条  企业发展奖励。对新入驻的工业企业,年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由园区上报市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企业规模奖励。新入驻园区的工业企业首次入规,且次年增速不低于园区平均增速的,由园区上报市工信局,由市工信局负责协调,争取企业入规奖补资金。

第九条  投资奖励。对落户园区的跨国公司总部及新引进引领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园区可上报市政府参考平凉市奖补措施,对当地新引进的未达到省级奖励标准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奖补。鼓励存量外商投资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和省内民营企业进行增资或利润再投资,投资总额达到引进投资项目奖励条件的,按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三、项目中介奖补

第十条  项目中介奖补。对成功引进并在园区投产开业招商项目的中介机构、商协会、创投公司、企业及个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予以奖补。成功介绍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取得土地使用权费用,下同)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奖补;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符合平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上报平凉市政府,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奖补。鼓励市内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牵头引进集群配套、延链补链强链项目,符合本条规定的,同等享受奖补政策。

四、税收金融扶持

第十一条  融资扶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担保贷款支持,单户1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单户1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5%。

第十二条  税收扶持。优化“项目管家”服务,为园区内的企业提供专项税费政策服务,确保园区企业充分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费优惠政策。对设在我市且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财税支持。2023年—2025年期间,园区新引进企业增值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50%的资金;园区现有企业增值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25%的资金均由园区所在地政府用于支持园区基础设施维护、招商引资、改善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等方面,此项资金由园区依规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五、要素保障

第十四条  生产要素扶持。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五通一平”基础设施。具备条件的企业享受甘肃省电价奖励政策,不享受甘肃省电价奖励政策的企业,支持园区通过直购电等方式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第十五条  土地优惠政策。对符合省、市级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合理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使用以上政策确定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鼓励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第十六条  服务费用减免优惠。对新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七条  厂房租赁扶持。在园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租赁园区中小企业创业园标准化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第三年年销售值按照每500㎡达到300万元以上免收租金,未达到的减半收取;第四年、第五年年销售值按照每500㎡达到600万元以上的免收租金,300万元以上、不足600万元的减半收取,300万元以下不再减免,减免期限五年。

在园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租赁园区生活用房的,租赁费用为7元/月/㎡,租赁期限为三年,第一年免除房屋租赁费,第二年第三年全额收取,由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个月之内一次性缴纳两年总额的50%,一年后缴纳剩余50%。收取的租赁费用由园区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依规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支持园区招商引资、环境整治、基础设施维护和市政物业管理等。

对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及生活用房以外的国有、企业、个人闲置厂房及其他用房的,可根据企业的固投强度及纳税情况,由园区上报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对租赁费用予以扶持。

对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在享受以上租赁扶持政策之外,可由企业提出以厂房租金入股的方式,采取“一事一议”,由双方共同运营。

六、人才激励

第十八条 人才引进扶持。拥有符合园区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或传统产业提升改造的关键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产权的人才及相关专业的双一流硕士研究生、非双一流硕士研究生、双一流本科学历的享受生活补助和购房补助、房屋租赁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参照华亭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相关政策。

对投资者和企业引进人才放宽政策,破除户籍、档案和身份限制,对子女入学、入托、就业、就医、住房、参加社会保险等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对于企业投资者及企业职工优先提供工业园区公租房。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市人社局在每年支企人员名额分配上优先向园区企业分配,帮助企业解决人才短缺和用工难的问题。

第十九条  荣誉奖励。园区每年进行评优奖优活动,对贡献大、业绩优、信誉好的单位、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分别授予优秀企业、技术创新单位、文明单位、诚信企业和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青年专家、能工巧匠、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七、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  机制保障。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包抓机制,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工作机制,全程跟抓服务,全力推动项目落地建设。实行“保姆式”“贴近式”“零距离”帮办代办服务机制。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对于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对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不得向用户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确需指定的必须以清单形式公布,并列明指定事项及法律法规依据。

八、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对重大产业配套、产业链衔接或高新产品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另行予以重点扶持,不再享受本措施;与平凉市、华亭市现有招商引资政策出现交叉情况,可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对项目造假、数据造假或违反承诺的企业,在本措施试行周期内不得享受本措施,并追回已享受的扶持金;对当年没有完成年度“双控”、“双碳”、环境治理目标及年度计划(定额)用水指标的企业或高资源依赖性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措施;对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或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措施。

第二十三条本措施基于现行财税体制研究制定,试行时间暂定2年,在试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策发生调整,本措施涉及的相关内容随之调整。本措施由华亭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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