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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嘉峪关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时间:2023-05-17 09:09:14|栏目:甘肃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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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嘉峪关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打造经济增长“新引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构建创新创业发展体系

1.建立健全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企业导入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提供技术服务,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搭建交易平台,为中小企业孵化、引进、培育、创新创业等提供培训服务,为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及创新创业团队提供技术、管理、政策法规、市场、人才等方面信息咨询服务,组织开展科交会、科技展览等活动。

2.打造嘉峪关“创新创业广场”。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原则,建设集初创、孵化、培育、运营为一体的综合性、集约化创新创业孵化中心,积极争取省级、国家级孵化器认证。引导整合全市各类孵化中心、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团队入驻广场,鼓励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创办各具特色的专业孵化器。凡入驻广场的创新创业主体,前3年全部减免场租费、基本办公设施及水电暖费用。

3.建立科技成果交易服务平台。发挥本市及周边大中企业聚集、工业基础雄厚、科技创新实力较强、生产要素活跃的比较优势,按照“立足现有基础,突出产业需求,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区域共荣”理念,着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努力打造“丝绸之路科技创新成果交易平台”,以吸引更多创新资源集聚、创新技术交易、创新成果转化。

4.扶持创新创业平台发展。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中心等创新创业平台,对新成立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予以10万元补贴。同时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以上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包括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补助。

5.鼓励引进科技研发机构。对国内外、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科技型企业以合作共建、独立建设等形式在市内设立的科研分支机构、联合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

6.完善军民协同创新机制。进一步加强与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和中核龙瑞科技有限公司战略合作,促进军民协同创新,推进军转民技术转移和转化。对军民结合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给予一次性补2万元;对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7.提供商事登记便利。对申请登记注册从事无安全生产隐患、无环境污染、无社会危害行业的科技型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住所登记可实行“一址多照”;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已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纠纷的企业,试点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便利企业市场退出。优化企业变更登记流程,引导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

8.开通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创新型企业、创新项目用地,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有偿供应。利用工业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建设的孵化器可以实行产权分割出售,商业配套及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用地规模可按不超过30%的比例控制。

二、加大科技创新扶持力度

9.推行科技创新券制度。为有效激发中小微企业创新活力,引导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推行科技创新券制度。充分利用我省科技创新券相关支持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利用市级科技创新引导基金,向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无偿发放科技创新券,用于合作研发、购买技术成果、租用研发设备、检验检测认证等科技服务,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对利用科技创新券购买科技成果、研发设备、检验检测认证的中小微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经评审认定,一个纳税年度内新增税额30—100万元的奖励10%,1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15万元。

10.鼓励创造发明。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委托代理费给予全额资助;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给予2000元奖励;对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6年以内的年费。通过 PCT(专利合作协定)途径授权的国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

11.加大奖励力度。设立市级科技功臣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六个奖项。将科技功臣奖奖金提高到30万元,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分别设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提高到12万元、6万元、3万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和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等同于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六个奖项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奖励的,分别予以100%、50% 奖励。

12.鼓励技术标准编制。经评审认定,对制定国家、行业、省级和地方技术标准(包括基础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工艺标准、检测试验方法标准、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的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主编、参编国家标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4万元;主编、参编省级标准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主编、参编市级标准的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

13.重奖科研人员。对获得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和发明专利授权项目,承担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可获得奖金的15%,主要项目完成人获得奖金的85%;项目单位没有参与研究的,主要项目完成人获得全部奖金。科学技术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4.资助创新型企业。给予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10万元,给予复审通过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补助 5万元;给予新认定的市级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市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同时获得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

三、加大科技创新资金投入

15.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市财政科技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重不低于1.5%。到2020年,全社会研发经费占GDP 比重达到3.6%以上。

16.设立创新创业“资金池”。构建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信贷和风险投资等金融资本为支撑、民间投资为补充的多元化科技创新投入体系。整合全市各类创新创业扶持资金,设立规模不低于1亿元的市级创新创业引导基金(其中:市级财政列支专项资金占20%,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占80%),委托专业机构管理,集中用于研发平台扶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技术成果转化支持、新兴中小微企业创办等。

17.支持发展科技信贷。支持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推动科技保险服务创新,探索建立财政、银行、保险公司分担创业投资风险机制。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融资租赁等新型融资产品。支持轻资产的科技型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和信用进行质押贷款,对其发生的担保费、贷款利息最高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经费补贴。

四、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18.合理安排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对科技项目经费实行分批拨付制,对市级重大科技项目经费先行拨付70%,一般科技项目经费先行拨付80%,项目验收后拨付剩余经费;5万元以下的项目一次性拨付。

19.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在市级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对外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20.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重。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市级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确定,即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 15%,5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为12%,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10%。

21.明确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范围。参与市级科研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咨询与评估专家等,均可开支劳务费。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22.改进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市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要合理安排支出,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科研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3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3年后仍未使用完,按规定收回;确需继续使用的,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安排用于相关科研活动。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23.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鼓励企事业单位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份)期权等方式进行激励。采取科技成果入股方式的,将科技成果作为出资而获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可按不低于所获股权份额60%的比例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采取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方式的,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或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采取科技成果折股方式的,可将科技成果评估作价或转化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价为本企业股权,折股总额最高可达近 3年该项科技成果创造的税后利润的35%;采取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的,激励总额最高可达企业和单位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采取股票(份)期权方式的,可结合本企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对有关人员实施分档股权激励。落实股权激励有关所得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4.推行科技特派员有偿服务制。经全市评聘选派的科技特派员从事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可以取得技术服务报酬或者从企业获得股权、期权和分红。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科技特派员身份开展科技公益服务的,3年内原单位编制、人事关系和职务级别予以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原岗位任职或聘用时间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与原单位人员同等参加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与渠道不变。期满后及时回所在单位报到工作,因特殊原因经同意后可延长时限,最长可达 6个月。经单位同意,对工作时间以外,为全市各行业提供各种技术服务的科技特派员,服务对象参照市场价格给予科技特派员一定的报酬或补偿。

25.鼓励引进科技成果。经评审认定,引进人才持有经济社会效益潜力较大、具备转化条件的科技创新成果,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项目转化资金扶持;引进人才正在开展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前景的科研项目,给予不高于20万元项目研发资金扶持。

26.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级标准认证的市级企业,在获得省级补助的基础上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参加专利保险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前3年按80%、60%、40% 递减资助,3年后由企业自行承担。

六、扶持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27.鼓励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实际发生的有关合理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企业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外聘研发人员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劳务费用可计入企业研发费用,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加计扣除或摊销。

28.放宽职称评聘条件。对企事业单位引进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职数限制直接聘任。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实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事业单位的第一完成单位,并产生5000万元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主要完成人在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受单位岗位数额限制。

29.完善工资分配形式。对企事业单位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用人单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协议工资、年薪、项目工资、单位科研奖励及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七、建立完善科技创新保障机制

30.建立组织协调机制。成立嘉峪关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拟定实施方案、实施标准和相关制度,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跟踪落实、考核评价等具体工作。

31.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技创新目标考核办法,将财政投入、平台建设、人才支撑、创新创业政策落实及指标完成情况等纳入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完善科技项目评估评审制度和落实政策措施通报制度。

32.建立宽容失败机制。全面把握科技创新的规律,重点区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尚无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创新工作中的无意过失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客观审慎地作出处理。

33.营造科技创新社会氛围。制定《嘉峪关市“十三五”科学普及规划》。大力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办好一批有影响的科普类场馆、网站、期刊和广播电视科技类节目,实施提升公民科学素养行动计划。进一步办好科技活动周。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创新创业精神,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鼓励创新的价值观和尊重创造、崇尚科学的社会氛围。

34.本措施与《中共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嘉峪关市创新创业实施方案》同步施行,相关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交叉享受,若与之前我市文件精神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原则执行。

35.本措施由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负责解释。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措施制定具体细则。

36.以上所需资金牵头单位核实后,列入次年市级财政预算。

37.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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