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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嘉峪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嘉峪关市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

时间:2022-04-22 09:03:51|栏目:甘肃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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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嘉峪关市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

嘉峪关市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落实好国家、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创新主体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下同),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新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2.对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整体迁入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并建成投产的,比照第一条新认定的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    

3.对新认定的创新平台,按下列分类分级给予补助:

(1)技术研发类,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军民融合协同创新中心、产业技术战略联盟、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新认定为国家级的补助5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的补助20万元;

(2)孵化载体类,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众创空间,新认定为国家级的补助3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的补助15万元;

(3)中介服务类,包括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知识产权培育机构,新认定为国家级的补助2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的补助1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

4.对通过认定的孵化载体,按其孵化业绩给予补助:

(1)孵化出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限额)以上企业的,按每户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2)孵化出新三板挂牌交易企业的,按每户5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3)孵化出沪、深、港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的,按每户1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在孵企业及毕业后三年之内的企业,均可纳入其孵化业绩统计范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5.对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以合作共建或独立建设等形式在我市新设立研发机构,经认定开展研发活动的,按招商引资政策给予相应补助。(牵头单位: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科技局)    

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基地的,给予5万元的补助;新认定的省级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基地的,给予2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

 7.建立市级科技型企业培育库和市级创新平台培育库,对入库企业和创新平台实行为期两年的重点培育。培育期内给予每年1-3万元(累计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鼓励发明创造    

8.对获得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含团队),按下列标准分类给予补助:

(1)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0.6万元,持续缴费满5年的,再补助0.3万元;

(2)获得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0.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1万元;

(3)获得美国、日本或欧盟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0.5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授权的专利按以上标准减半。1件专利在多国获得授权,最多可补助5国专利且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同一主体国外专利的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9.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单位或个人,按获奖(分配)金额的50%且单项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0.对参与国家、行业标准编制,被列为主编单位的,给予10万元补助;被列为参编单位的,给予4万元的补助。主编及参编地方技术标准的按上述标准减半补助。(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 万元的补助;对新备案的通过认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2.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科技型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购买了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科技型企业,每个保险年度给予2万元补助(不与省级补助重复)。(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    

13.对科技创新券收券机构,按年度收券额给予10%的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4.对举办市级创新创业大赛的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给予2-5万元的补助;对参加省级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给予0.2万元的补助;对参加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给予0.5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5.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按获奖(分配)金额的50%、同一主体年度不超过30万元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6.对为加强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成果应用及引进转化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向银行贷款所发生的担保费及利息,按实际发生数额的20%(同一主体年度不超过10万元)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    

17.对建设、引进省内或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以及技术研发类创新平台,按该装备造价或采购价格的20%(同一主体年度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并优先扶持依托该装备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牵头单位: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18.对促成本市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个人技术交易额年度累计超过500万元的平台、单位和个人,按照超额部分的2‰(同一主体年度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支持科技人才培养引进    

19.对持有经济社会效益潜力较大、具备转化条件的科技创新成果的引进人才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评审认定,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项目转化资金扶持,优先推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    

20.对市级科技特派员,给予当年考评合格者每人0.3万元、优秀者每人0.6万元现场服务补助;科技特派员依托服务单位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给予优先扶持。(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五、附则    

本措施中的补助事项,与本市其它相关政策措施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订申报指南,各牵头单位负责落实。2017年3月2日印发的《嘉峪关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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