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永春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永春县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引领的若干措施(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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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引领的若干措施(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一、培优育强创新主体
(一)对获得省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企业,县财政按县级承担部分的20%再给予奖励。
(二)对成功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认定的,县财政再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对规上企业主营业务新纳入高技术产业分类的,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
二、聚力科研平台建设
(四)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县财政分别给予补助80万元、50万元。
(五)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六)对新认定的企业异地研发中心,县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异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县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
(七)对新认定的省级中试服务平台、概念验证中心、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县财政按照上级补助金额的20%再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中试平台,县财政按照县级承担部分的20%再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主体,县财政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星创天地(含试点)的运营主体,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九)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县财政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
(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
(十一)对经市级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特级人才创新实验室、专家工作站,县财政分别给予配套补助资金总额75万元、40万元、15万元;分三期拨付:第一期拨付配套补助资金总额的40%,于工作站(实验室)认定后拨付;第二期拨付配套补助资金总额的30%,于工作站(实验室)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第三期拨付配套补助资金总额的30%,于工作站(实验室)成效成果考核验收合格后拨付。对经省、市科协认定的科技小院,县财政按照省、市补助资金总额的50%配套补助。
责任单位:科协、财政局
三、激活人才创新动能
(十二)对入选的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县财政按照上级补助金额的30%再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十三)对获得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后补助项目的承担单位,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承担该项目的科技特派员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十四)对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的,县财政给予15万元补助。对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县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对经遴选的市级“科技副总”,县财政给予派驻企业5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四、加速成果转移转化
(十五)对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技术交易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经市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备案,县财政按照上级补助金额的20%再给予补助。
(十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科研活动购买高校、科技创新平台等机构科技服务的费用,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券补助的,县财政按照上级补助金额的20%再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五、聚焦核心技术攻关
(十七)对企事业单位(个人)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相关奖项的,县财政按照上级补助金额的100%再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八)对获立项的市级及以上“揭榜挂帅”项目(不含科技特派团服务重点产业链“揭榜挂帅”项目),县财政按照上级补助金额的30%对项目需求方牵头单位再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十九)对符合条件的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实施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六、其他事项
(二十)除特别说明条款外,本措施与其他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单位),不予享受本措施扶持政策。
(二十一)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永政办规〔2023〕10号)、《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进一步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永政办规〔2024〕3号)不再执行,相关条款按本措施执行。
(二十二)本措施由永春县科学技术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及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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