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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厦门市海沧区促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6-07-16 09:21:05|栏目:福建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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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厦门市海沧区促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海沧区促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全面推动科技创新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持续加强研发活动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提升海沧区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一)企业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于认定当年度主营业务营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工业企业、商贸企业、软件服务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科研服务企业主营业务达1000万元以上。

(二)积极支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高”)争取国家、省、市级相关部门科技项目,在国高有效期内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按上级部门核拨的扶持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区级奖励,其中国家级按30%奖励、省级按20%奖励、市级按10%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额度200万元。

二、加快建设科研创新载体

(三)对新获上级部门认定批准的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按不同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300万元、省级100万元、市级50万元。对新获认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四)对新获上级部门认定批准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获认定的市级重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获认定的市级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对新获上级部门认定批准的创新联合体、联合实验室,给予牵头单位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六)同一类型的科研创新载体获得不同级别认定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三、提升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效能

(七)对市级及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不超过平台年度技术服务收入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绩效奖励,每个平台每年度最高奖励金额30万元,每家运营单位每年度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对当年度被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等级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额外给予10万元考核奖励(国家、省、市级不重复奖励)。

(八)支持建设专业领域概念验证中心,积极落实市科技局关于概念验证中心建设专项政策

四、支持孵化器高质量发展

(九)企业设立且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不同级别给予一次性认定奖励:国家卓越级200万元、国家标准级100万、省级30万元、市级10万元。同一家机构获得不同级别认定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十)对当年度被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等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不同级别给予一次性考核奖励:国家卓越级50万、国家标准级30万、省级15万、市级10万元。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十一)以科技创新专项立项的形式,支持企业以独立开发、联合攻关、“张榜选帅”、“揭榜挂帅”等方式开展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以及重点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评审立项后,按项目投资总额给予分档补助:对投资总额1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项目,最高给予10%补助;对投资总额5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项目,最高给予15%补助;对投资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最高给予20%补助。每个企业在项目周期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十二)支持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积极落实市科技局关于研发费用补助专项政策。

六、促进科技成果创新转化

(十三)对获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1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项目参与单位的,单家均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项目参与单位的,单家均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十四)鼓励企业开展技术交易、促进产学研对接并实现科技成果加速转化,落实市科技局关于技术交易奖励、产学研补助等专项政策。

(十五)支持企业转化高新技术成果,落实市科技局关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奖励的专项政策。

七、附则

(十六)本措施所需资金纳入区本级财政年度预算,除用于兑现本措施各项奖补资金外,还可用于与本措施有关的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论证、咨询评估、项目监督、项目验收以及相关购买服务等管理工作。

(十七)本措施由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发布专项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照相应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完成所有审核报批流程后,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

(十八)本措施奖补政策原则上可与市级政策叠加享受,但市级政策由区级财政承担的部分不可叠加享受;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措施以外由区级财政承担的其他各类奖补政策。

(十九)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可同时申报科技创新专项和企业研发费用补助,但获得的科技创新专项立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并在会计处理中作为“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二十)承担科技创新专项的单位应及时梳理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项目验收合格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二十一)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措施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奖补资金的单位可采取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资金等措施,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措施由海沧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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