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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鲤城区创新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时间:2025-06-10 09:04:43|栏目:福建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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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鲤城区创新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鲤城区创新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关于科技创新重大决策和部署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引领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泉州市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若干措施》(泉政规〔2024〕1号)、《泉州市促进异地研发孵化若干措施》(泉科规〔2023〕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一)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2025年以来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2025年以来非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二)加快孵化生成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建设,积极推动“孵化+创投”“创业导师+持股孵化”“创业培训+天使投资”“互联网+”等孵化服务模式创新,吸引更多新兴产业项目来鲤孵化,培育生成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对2025年以来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引进市外1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区级财政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叠加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三)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鼓励中小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充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2025年以来首次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且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每家0.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四)加大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鼓励申报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构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后备库,对2025年以来首次入库的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每家0.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

(五)加大科技金融支持。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后备企业纳入泉州市创新基金“白名单”,争取研发投入融资、“科创贷”等信贷支持;指导各类创新主体申报科技保险补贴,发挥科技保险对科技型企业的风险补偿和保障作用,进一步促进企业科技创新。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二、构建异地科研创新新模式

(六)支持企业建设异地研发中心。支持企业根据创新和发展需求到创新资源丰富的城市设立异地研发中心,高效嫁接利用先进地区、创新高地优势创新资源,强化产业科技创新成果供给。对2025年以来经认定的“泉州市企业异地研发中心”“异地创新工作站”“园区飞地孵化基地”,在市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

(七)支持异地研发项目合作。支持鲤城区企业通过异地校(院)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创新工作站与异地高校院所开展科技合作项目,优先推荐申报“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支持,申请享受泉州市科技创新券。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八)加大科技招商力度。以“两地双园双中心”为窗口,按照“孵化+基金+园区+招商”的运营思路,全面对接异地资源,孵化更多的高企、准高企及科技型企业,将优质的企业输送到鲤城,壮大鲤城的科技企业群体,增强优质生产力培育能力。对科技招商引进的企业及生成的项目,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等,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区招商办、科技局)

三、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

(九)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成立或引进新型研发机构,对2024年以来新认定为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人才计划并给予政策支持。对获评市级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各级科技项目上给予大力扶持。对2025年以来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区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十)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区科技孵化器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培育挖掘高新技术企业潜力股,充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2024年以来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24年以来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区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一)鼓励申报国家、省级科技奖。对2025年以来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的项目,区级财政对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国家、省级相应奖金的等额奖励,第二完成单位给予国家、省级相应奖金的1/2奖励,第三完成单位给予国家、省级相应奖金的1/3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十二)支持专业机构开展科技服务。鼓励专业机构在我区开展精准培训、辅导,加快推进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2025年以来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区级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十三)加快引进人才团队。实施“人才+团队+项目”的精准引才模式,面向国内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区级财政对2024年以来入选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单位,区级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十四)强化平台与企业供需对接。搭建科研院所与企业信息交流平台,发挥东部转移泉州分中心、五交科技产业研究院、投石等机构作用,开展精准供需对接服务。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积极引导鼓励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积极提炼技术需求,进一步深化产学研合作,优先推荐申报各类产学研合作项目。借助东部转移中心InnoMatch(全球供需对接)平台,对科技型企业进行诊断,多方对接银行、投资机构等提供科技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十五)支持创新创业项目。鼓励企业参与科技创新及成果转移转化,对2025年以来获得市级以上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区级财政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30%给予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十六)落实科技特派员认定扶持奖励。对2025年以来被认定为省级、市级个人科技特派员,分别给予科技特派员扶持奖励1万元、0.5万元,对2025年以来被认定为省级、市级法人(团队)科技特派员,分别给予法人(团队)科技特派员扶持奖励2万元、1万元,对被认定为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科技特派员服务单位扶持奖励1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五、其他事项

(十七)同类政策按照“奖励不叠加、晋级后补差”原则执行。与现行政策存在交叉重叠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十八)各类创新平台以首次批准确认给予奖励,年度动态管理审核和重新确认不再奖励(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除外)。

(十九)凡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及涉黑涉恶的企业(单位),不予享受本措施扶持。

(二十)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今后如国家、省、市调整相关政策或出现其他现实需要,则按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

(二十一)本措施第(四)条由区工信局负责解释,其他条款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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