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坚持创新驱动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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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持创新驱动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措施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规〔2024〕1号)等文件要求,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支撑引领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推动企业加快创新发展
(一)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动扶持科技型企业依靠技术创新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对企业首次通过或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度营收少于300万元的,首次通过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上年度营收超过3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度营收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二)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提升。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上一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金额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25万元、1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三)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瞄准新材料、智能制造等洛江区重点产业,大力引进龙头高新技术企业。对泉州市外新迁入、认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企业完成变更注册并在洛江完成营收超过5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奖励,不重复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四)培育高新技术领军企业。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亿元、50亿元的龙头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5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1次、实施晋档补差。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
二、激励企业及科研院所研发创新
(五)支持科技企业升规纳统。对在科研创新方面做出显著业绩、快速发展、成长效应明显的科技型企业进行奖励。对新增纳统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区级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六)对科研院所承担国家重大研究进行奖补。对我区科研院所在洛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课题,按照国拨经费实际到账额1:1比例,单家单个项目、课题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150万元奖补。对我区科研院所在洛牵头承担建设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以上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不重复享受区级奖补。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七)对科研院所实行孵化贡献奖励。推动科研院所通过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创办孵化企业落地洛江,孵化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科研院所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三、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八)壮大专精特新企业群体。持续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支持力度,壮大优质中小企业群体,擦亮专精特新金字招牌。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增纳入省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库的企业,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
(九)培育单项冠军企业。引导制造业企业专注创新和产品质量提升,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扎实开展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提升工作。对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区级财政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
(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深入推进制造业节能降碳改造,加大资源综合利用力度,努力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省级绿色工厂,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
四、打造工业设计创新服务体系
(十一)推动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工业设计企业和专业研究机构探索“企业+平台”模式争创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院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晋升为国家级的企业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
(十二)支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创建。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和设计机构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研发设计能力,创建国家、省、市级工业技术中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晋升为更高级别的工业设计中心,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
(十三)推动工业设计进园区。按照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
(十四)支持企业设立异地研发机构。鼓励洛江区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到科创资源丰富的城市开展异地研发,支持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异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和异地创新工作站,开展异地研发柔性引才,高效嫁接利用先进地区、创新高地优势创新资源。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工信局)
(十五)支持异地研发项目合作。支持洛江区企业通过异地校(院)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创新工作站与异地高校院所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推荐申报享受泉州市科技创新券、“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支持。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十六)支持异地研发柔性引才。鼓励我区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依托异地研发孵化机构引进创新人才,支持以顾问指导、项目合作、挂职兼职、技术入股等方式开展柔性引才。对在洛缴交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创新人才可申报市引进类高层次人才,从正式认定满一年后开始,按《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异地研发孵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科规〔2023〕3号)规定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六、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
(十七)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全力打造科技创新集聚地,推动创新链、人才链、资金链及产业链“四链”协同融合发展。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积极推进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单位,区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在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分别给予补助100万元、3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十八)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推动企业创建新型研发机构,构建与科技创新规律相适应的研发投入、机构运行、科研管理和成果转化新机制,打造科技创新的“生力军”。对获评为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十九)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区科技孵化器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区级财政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晋升为更高级别的众创空间,给予补足差额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星创天地的,经绩效评估符合条件的,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区级星创天地的,区级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十)鼓励申报国家、省级科技奖。对企业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分别给予特等奖100万元、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分别给予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二十一)支持建设科技成果中试验证服务平台。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园区基地,建设市场化运营的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小批量试生产等中试平台,经认定的按非财政资金购置设备软件费用的30%,给予最高250万元补助。实际运行后,按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补助,连续3年累计最高15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
(二十二)支持专业机构开展科技服务。鼓励专业机构在我区开展精准培训、辅导,加快推进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转移机构的,区级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八、打造创新发展新增长极
(二十三)支持企业开展科研攻关。鼓励洛江区企业根据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纳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的企业研发项目及资助金额50万元以上的市级科技计划的企业研发项目,区级财政再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10%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二十四)加大人才项目补助。贯彻落实人才“港湾计划”,支持高层次人才来洛创新创业,对拥有持续创新成果的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每年择优支持一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在市级给予项目补助科研经费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10%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补助。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二十五)加快引进人才团队。实施“人才+团队+项目”的精准引才模式,面向国内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凡认定市级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在市级给予团队工作经费支持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10%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补助。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
(二十六)支持参与重大技术攻关。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支持本地企业联合在泉、在洛科研院所和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对辖区企业或科研平台成功参与省市重大项目攻关“揭榜挂帅”“军令状”机制的,区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
九、其他事项
(二十七)除特别说明条款外,符合本若干措施规定并同时符合本区其他同类政策规定的,按照就新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补。同一项目多级获奖的,按最高标准奖励。
(二十八)各类创新平台以首次批准确认给予奖励,年度动态管理审核和重新确认不再奖励(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除外)。
(二十九)凡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单位),不予享受本若干措施扶持。
(三十)本若干措施所提及的项目和荣誉、称号,指本若干措施实施起本区内企业单位所承担的项目或取得的荣誉、称号。
(三十一)本若干措施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审计、评审等专业服务,所需奖补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的科技经费予以保障。
(三十二)本若干措施由各牵头部门负责解释。
(三十三)本文件自2025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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