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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

时间:2025-07-10 09:10:00|栏目:福建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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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完善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培育体系,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充分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动力,积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措施。

一、加快种子期企业健康成长 

(一)对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或概念验证中心,按年度服务性收入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一定的场地租金补贴等支持。

二、加强初创期企业孵化培育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市级补助金额的30%予以奖励;

(二)对新认定规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规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1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

(三)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2万元、6万元奖励;对促成技术成果在福州高新区转化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按其促成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促进成长期企业高速发展 

(一)对新认定的福州市院士工作站,给予设站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8万元补助;

(三)对新认定的福州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 

(四)对年技术合同认定金额达到600万元(含)、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6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企业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在福州高新区落地转化,按照单个项目实际成交额(不低于20万元)的6%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四、支持成熟期企业发展壮大

(一)对新获批建设(含重组入列)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250万元奖励;

(二)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三)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题项目、省区域发展项目,福州市科技重大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按市级补助的50%给予配套补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市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列入福建省院省科技合作计划项目,按省科技厅资助资金的5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福建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五、其他事项

1.以上措施若与国家、省、市要求配套资金重复或与区其他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政策每年根据财政预算实际情况予以兑现;

2.每年由区科学技术局发布申报通知并组织实施;

3.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4.本政策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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