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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攀枝花市关于支持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十条措施

时间:2026-01-27 09:20:08|栏目:四川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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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攀枝花市关于支持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十条措施

攀枝花市关于支持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坚定不移推进科技优市,加强创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以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共同富裕试验区提供强有力科技支撑,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一)对新获批或重组成功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天府实验室、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 1000 万元、50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创新能力建设;每家每年再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

(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评价优秀等次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天府实验室、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项目经费支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评价优秀等次的产业(技术)类创新平台,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项目经费支持;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评价优秀等次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 10 万元项目经费支持。

二、支持开展重大科技攻关

(三)对作为第一牵头单位获得国家级重点研发计划或重大科技专项、省级重大科技专项支持的,按照国家级、省级项目支持资金(扣除外拨部分),分别给予 10%、5%配套支持,国家级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用于项目成果在攀落地转化。对创新联合体围绕“9 圈 21 链”(9 个产业生态圈,21 条重点产业链)组织实施的重大产业技术攻关项目且未获财政预算内资金支持的,按项目科研经费投入的 2%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同一创新联合体同一年度支持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用于项目成果在攀落地转化。

(四)对作为第一完成人单位、第二完成人单位、第三完成人单位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分别按奖励金额的 100%、50%、30%给予项目团队科研经费支持;对作为第一完成人单位获得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按奖励金额的 100%给予项目团队科研经费支持。

三、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五)对首次(再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 万元奖励;对新备案入库的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每年入库成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 0.5 万元奖励。

(六)对首次获得《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29490-2023)、《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支持知识产权强企培育项目。对新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示范高校、示范科研机构(企业类)给予 10 万元,支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项目;对新获批的省级知识产权强企企业给予 5 万元,支持专利密集型企业培育。企业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3 万元,支持标准化能力建设项目。

(七)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加大科研投入。对年度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 100 万元以上的,较上年度增量部分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最高给予单个企业 200 万元奖励,用于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及能力提升。其中,增量 1000 万元以下的部分,按3%给予奖励;增量 1000 万元(含)至 5000 万元的部分,按 2%给予奖励;增量 5000 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按 1%给予奖励,奖励总金额为分段计算之总和。

四、支持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八)支持重点产业链建设中试平台,提供概念验证—中试熟化—产业化应用的全链条中试服务,对获批国家级、省级中试平台或获国家级、省级财政预算内资金中试项目立项支持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支持资金的 50%、2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200 万元配套,用于分担中试费用,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资金支持的,以国家级支持资金为准。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经在攀中试熟化,被认定为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的创新产品,投放市场之日起 1 年内销售额达 500 万元的,每个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打造一批高集成性、高影响力的应用示范场景,对评选为省级及以上典型应用示范标杆场景的,每个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带科技成果在攀创办、领办企业,对创办、领办企业成功,从产品投放市场之日起1 年内销售额达 500 万元的,按其固定资产投入金额的 10%,最高给予企业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十)支持建设技术转移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服务企业,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的配套奖励,用于创新能力建设。支持上述科技服务企业,围绕“9圈 21 链”产业发展,为本市企业开展科技服务工作,按其交易额(营业额)的 1%给予奖励,同一科技服务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本措施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已有政策条款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执行本措施过程中如遇到国家、省重大政策变动,有关措施作相应调整。第一条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条款所涉奖补资金,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市与三区及国家钒钛高新区按照 35:65 的比例承担,米易县、盐边县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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