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富顺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富顺县科技和工业发展奖补扶持办法 富府发〔2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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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科技和工业发展奖补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市委全会决策部署,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聚焦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有效推进“工业强县”战略,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项目建设
(一)开(竣)工项目。当年按计划开工或竣工,且按要求成功入统固定资产投资的工业项目分别给予开工项目3万元、竣工项目4万元奖励。
(二)工业投资项目。当年竣工且按要求成功入统固定资产投资的工业(含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建设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包含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含税金额,以下同)给予资金扶持。其中:新建工业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工业技改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二、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三)节能、节水绿色示范单位创建。对新申报评定为国家、省级能效之星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省级节水型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经评定为一等次的企业奖励5万元,评定为二等次的企业奖励3万元,评定为三等次的企业奖励1万元,奖励总金额不超过40万元。
(五)环保绩效评级创建。对首次通过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价A级、B级、绩效引领性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无废工厂创建。企业开展无废工厂创建工作,经评审验收通过,获得无废工厂称号,给予1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上台阶
(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且升规入统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八)支持规上企业提档升级。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九)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核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
(十)开展企业统计规范化等次评定。对当年度在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评定为一等次、二等次、三等次的一套表联网直报单位,分别给予统计基础建设工作奖励0.5万元/户、0.4万元/户、0.3万元/户。
(十一)支持基层工业统计基础建设。支持四川富顺晨光经开区、各乡镇(街道)大力发展工业经济,夯实工业统计基层基础。按照新增升规入统企业2万元/户、新增1000万元营收以上企业1万元/户、在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0.36万元/户、抽样调查企业0.12万元/户的标准分别给予奖励。
五、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十二)支持企业提升研发能力。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排位前三的主研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一的主研单位,分别给予12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技杰出贡献奖、省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个人,分别给予其所在单位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三)加快创新主体培育发展。对新备案入库的国家、省级瞪羚企业和创新型领军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再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再次通过评价的企业给予0.3万元奖励。
(十四)加快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对首次通过国家、省级、市级认定的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工业设计研究院、工业设计中心、中小企业研发机构等设计研发和技术创新类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省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评估为优秀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国家、省级、市级认定的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五)加强协同创新能力建设。对获得省级后补助支持的创新联合体按省级后补助金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对首次通过国家、省级、市级认定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六)支持创新创业孵化。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同类同级创新大赛)的企业或团队,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及决赛资格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0.5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及决赛资格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0.3万元奖励。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科普基地,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六、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十七)加快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对已建立研发投入制度、进行研发费用归集,经认定年度研发投入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0.3万元、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对研发投入同比增速10%以上的企业,按其研发投入实际净增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基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国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平台等重大创新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奖励支持。
(十八)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对获得国家、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九)支持企业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和产学研合作一体化攻关,对我县企业生产且获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重点新材料,按照保险补贴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七、支持企业信息化建设
(二十)加快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支持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省级工业互联网应用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AA级、AAA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且取得证书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在生产经营各环节开展数字化智能化重大应用示范,对企业实施的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数字化改造及信息化提升项目,以项目实际投入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八、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二十一)贷款贴息。当年度已经取得期限一年(含一年)以上银行贷款的企业(不含以个人名义贷款、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发展),按不超过当年已支付利息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贴息补助;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按不超过当年已支付利息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贴息补助;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国家级瞪羚企业按不超过当年已支付利息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贴息补助。
(二十二)厂房租赁。对在富顺县范围内租赁厂房从事研制、开发、生产、经营的企业给予厂房租赁补助(以实际使用面积为准,分公司除外)。按年度已付租金总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最高补助10万元;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最高补助20万元;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最高补助25万元。其中,已申报省或市厂房租赁补贴的企业可同时申报县级补助,省市县补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厂房租金总额的50%。
(二十三)支持企业抱团发展。鼓励企业纳入工业和科技领域行业党委,支持企业建立社会组织抱团发展,对为富顺工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党委、行业商会、协会、社会团体等组织,根据其贡献情况,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二十四)支持企业加强质量工作。支持企业加强质量标准、品牌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工业质量标杆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中国消费名品、四川省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四川省质量强省建设领军企业、天府名品等国家和省级以上官方对质量及标准化工作开展的表彰或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十五)“一事一议”专项补助。每年在县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预安排200万元,原则上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一事一议”对前面24类奖补类型以外的事项进行补助。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办法实施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予以保障。已享受同类同级政策的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本办法由富顺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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